衛生職業高級職稱報考條件
A. 衛生職稱考試的報名條件
一、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二、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1)衛生職業高級職稱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類別
1、護理: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
2、葯學:初級葯士,初級葯師,中級主管葯師[1]副主任葯劑師、主任葯劑師
3、中葯學:初級中葯士,初級中葯師,中級主管中葯師,副主任葯劑師、主任葯劑師
4、檢驗:初級檢驗技士,初級檢驗技師,檢驗主管技師、副主任檢驗師、主任檢驗師
5、放射:初級放射技士,初級放射技師,放射主管技師、副主任放射技師、主任放射技師
6、醫師:醫士、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7、康復技師:康復治療士、初級康復治療師、中級治療師、高級治療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衛生職稱考試
B. 醫生晉升高級職稱需要哪些條件醫學論文是必備條件嗎
一、學歷和資歷要求
(一)申報正高職稱者,應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副高職稱5年以上(含5年,以下同)。
(二)申報副高職稱者,按以下情況區別對待:
1.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7年以上。其中,市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只有臨床、中醫(含中西結合,以下同)和口腔類別以外的技術人員可申報相應專業副高職稱,縣級及縣級以下(含縣級,以下同)醫療衛生機構所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均可申報相應專業副高職稱。
2.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大學本科學歷,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5年以上。
3.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碩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4年以上。
4.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2年以上。
5.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博士後流動站前。
(三)申報全科醫學專業副主任醫師職稱的,除須具備申報副主任醫師職稱所應具備的學歷和資歷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工作滿3年;
2.具有臨床類專業中級職稱;
3.具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全科醫學中級職稱的不須提供此證)。
二、執業資格准入要求
申報醫師類高級職稱者,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並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申報專業的類別應與醫師執業資格類別(臨床、公共衛生、口腔、中醫等)相一致。申報護理類高級職稱者,必須具備護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報人員現醫師類職稱專業類別與所獲得執業醫師資格執業類別不一致的,其現職稱可作為申報上一級職稱的依據,但申報專業類別須與執業類別相一致。
三、論文要求
(一)申報正高職稱者,須以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3篇。
(二)申報副高職稱者,市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須以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2篇;縣及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須以第一作者撰寫論文2篇,其中1篇必須是公開發表的論文,另1篇可為省級以上學術會議宣讀論文,也可是專業工作研究文章或市級以上科研成果應用分析文章。
(三)公開發表的論文必須是發表在國內外醫葯衛生類或相關專業正式期刊上的論文。國內正式期刊應為《湖南省衛生系列高級職稱參評論文正式期刊目錄》(見湘衛職改辦〔2010〕3號文件,以下簡稱《目錄》)收錄、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並可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http://www.gapp.gov.cn/)上查詢到的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目錄》以外的國內期刊不予認可。國外刊物是否為正式期刊,由評審專家組鑒定。
所有公開發表文章要求1500字以上,個案、綜述、增刊發表文章不能作為申報高級職稱論文。
(四)縣級及縣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申報人員撰寫作為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依據的宣讀論文、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應分別達到以下要求:
1.宣讀論文應在省級及以上專業學術會上宣讀、字數不少於1500字,須具備《論文宣讀證書》和刊載該宣讀論文的學術會議論文集。
2.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申報者本人的科研成果或運用、推廣他人科研成果的報告,字數在3000字以上,並已在單位宣讀。年度業務工作總結不能作為此類文章參評。
5.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不能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論文。
6.論文內容應與所申報的專業相近。
四、下基層服務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衛生單位申報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的臨床、中醫和口腔類別專業醫務人員,任現職以來至申報前必須到縣或鄉鎮醫療衛生單位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並考核合格。
年齡在50歲以上或以往曾在縣級及縣以下醫療衛生單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衛生技術人員可免下基層服務。
五、外語(醫古文)和計算機能力要求
(一)外語(醫古文)水平要求。申報者須提供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通知書(衛生類或綜合類),申報正高者須提供A級成績,申報副高者須提供B級或A級成績;申報中醫、中葯、民族醫葯、中西醫結合類的人員可提供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或醫古文考試成績。
有關外語(醫古文)免試、降分、放寬成績的條件詳見原省人事廳《關於我省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發〔2007〕56號)。
(二)計算機能力要求。根據原省人事廳《關於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湘人發〔2009〕17號)規定,凡申報高級(含正高、副高)職稱的須獲得3個科目(模塊)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之前取得原省人事廳頒發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中級合格證,認可為一個科目(模塊)。
有關計算機應用能力免考條件詳見原省人事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通知》(湘人發〔2003〕39號)。
六、繼續教育學分要求
根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規定,達到規定學分才能申報。
七、年度考核要求
任現職以來最近連續5年(碩士學歷申報副高職稱4年,博士學歷申報副高職稱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發生醫療事故負主要或完全責任者未滿3年的。
(二)受行政處分且仍在處分期內的。
(三)考試違紀處分決定中明確規定不得申報的人員。
C. 我想問護士報副高職稱的條件
每個地方的也許要求有些不同,僅供參考。
(一)申報條件。
1.申報評審衛生專業副高級技術資格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內發生醫療事故責任未滿三年者、任現職期內發生醫療差錯責任未滿一年者、受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不得申報);
(2)參加衛生專業副高級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且受聘下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間符合要求;
(3)職稱外語及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達到我省統一要求;
(4)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及以上;
(5)論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見附件1)。
2.申報評審衛生專業正高級技術資格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內發生醫療事故責任未滿三年者、任現職期內發生醫療差錯責任未滿一年者、受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不得申報)。
(2)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擔任副主任醫(葯、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大學普通班畢業生在晉升正高職務時其學歷按具備規定學歷人員對待。
(3)職稱外語及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達到我省統一要求。
(4)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及以上。(5)論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見附件1)。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破格申報評審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推薦條件(試行)》(川職改﹝1992﹞69號)規定的;
(2)取得副主任醫(葯、護、技)師資格,擔任副主任醫(葯、護、技)師職務3年以上,在任期內獲得以下榮譽之一的人員:
①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
②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③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
(二)所有材料統一規格為А4紙尺寸、雙面印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律用省職改辦統一印製的標准表格式樣。所有材料中的印章須為紅色。因材料書寫潦草或復印件字跡不清而影響辨認效果者,責任自負。需要發表論文,可以幫忙,正規公司。
D. 副高職稱評定條件
副高級職稱評選的條件為:
一、學歷要求:
1、參與評選的人員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兩年以上。
2、參與評選的人員碩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四年以上。
3、參與評選的人員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報條件的人員,還必須遵紀守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參與評選的人員在專業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具備相應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4)衛生職業高級職稱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可以破格申報副高級的人員:
1、獲得部、省級表彰的學科帶頭人;地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榮獲國家、省級表彰的鄉鎮企業家或優秀廠長、經理。
2、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省、部二等獎以上;地市一等獎以上(含發明獎、成果獎、自然科學獎、星火獎)項目的主要完成者。
3、獲得國家級金、銀產品獎或省、部級名牌產品獎或優秀工程獎的主要生產技術負責人;創國家級、省級新產品獎的主要生產技術負責人。
4、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二年(申報高級職務的前二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20%以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對本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作創立了有價值的經驗,並在省內同行業中推廣的主要貢獻者;擔任中級職務期間,成績顯著,
6、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項目或全面負責大中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或對非公有制企業技術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
E. 2019年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一、職稱評審系列說明及崗位相關要求,不得申報與從事崗位無關的系列。
二、提高職稱評審重視程度,積極參評。做好基礎工作,堅決杜絕因粗心造成的各類問題。
三、提高論文質量。對於發表的論文刊物提出了具體要求,必須有國家統一認可的刊號。發表電子刊物不具備職稱評審的條件。
四、做好准備工作。此次職稱評審相關准備工作必須在12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公司初級評審會3月底前召開。時間的提前,主要是為了提前做好相關准備工作,確保明年職稱評審通過率。
五、加大獎罰力度,嚴要求。職稱評審與工資福利、職務晉升有直接關系。為的是每一個同事負責,對於上報資料有明顯問題的抓典型,進行通報。
F. 我從事醫葯工作很多年了,想參加衛生職稱考試,需要什麼條件呢
報名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准。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職稱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職稱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G. 現在晉升副高職稱需要什麼條件
以醫學為例子,衛生高級技術資格的申報的條件如下
(一)主任醫(葯、護、技)師申報條件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後,受聘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
2、大學普通班畢業後,受聘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7年。
(二)副主任醫(葯、護、技)師申報條件
1、獲得博士學位後,受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2年。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後,受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
3、大學普通班畢業後,受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
4、大學專科畢業後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專業一致或相近專業),受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7年。
5、1970年底以前大專畢業,受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
6、1984年底以前大專畢業,受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滿7年。
7、護理專業中專畢業後,從事臨床護理工作25年以上,並取得護理專業的專科以上學歷,受聘主管護師5年以上,可申報副主任護師任職資格。
(7)衛生職業高級職稱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作用意義
職稱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一種任職資格,它不是職務。是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崗位的人員達到一定專業年限、取得一定工作業績後,經過考評授予的資格。
職稱也稱專業技術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的標志,代表著一個人的學識水平和工作實績,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同時也是對自身專業素質的一個被社會廣泛接受、認可的評價。
對個人來說,職稱與工資福利掛鉤,同時也與職務升遷掛鉤,是求職的敲門磚,同時也是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對資質企業來說,職稱是企業開業,資質等級評定、資質升級、資質年審的必須條件。
晉升副高職稱的材料清單
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表》(中、初級一式兩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業績一欄要填寫詳細、具體。
⒉上一年度的《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
⒊專業論文和業務工作總結。
專業論文要求:
⑴必須親自撰寫,不得抄襲。
⑵要結合本人工作和崗位實際。
⑶字數不少於 3000 字。
業務工作總結要求:
⑴要把自己工作的經歷寫清楚。
⑵要把負責或參與的主要項目寫清楚。
⑶要把發表的論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獎勵寫清楚。
⑷字數不少於 1500 字。
⒋交驗畢業證、初級職稱證原件。
⒌《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能力測試合格證》;
⒍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業績的相關材料。
⒎一寸彩照6張,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各兩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備齊相關材料的,概不受理。
H. 醫師中級職稱考試報名條件
根據《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回資格考試的答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規定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8)衛生職業高級職稱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I. 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河北省副高級工程師職稱需要滿足本科畢業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