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代表人申請條件
Ⅰ 保薦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對於企業上市關注的不同點在於
保薦人簽字也很多錢,也就正常水平保薦人。如果只是會計師事務所做普通的審計,簽字。關鍵是做不做得到那個位置。考出注會。這兩者都是要能拉到項目,承擔風險,然後坐到四大合夥人,可以有200W每年。保薦人以下同理
保代比較重要,但是把注會的復習提高到應對注會考試的高度。雖然學習注會的內容對於考保代來說有很大幫助注會和保代都挺難的。建議你先過保代。個人認為你已經在投行里工作了,必然會分散精力,如果還有精力的話再考慮注會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兩者的職責不一樣,在一家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樣,保薦人主要是做保薦工作和上市輔導工作,向證監會申報等;主承銷商就是負責新股的發行和銷售。
保薦人可以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也可以由保薦人之外的證券公司來擔任。
Ⅱ 什麼是保薦機構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2、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Ⅲ 證監會的發審會是什麼意思
發審會過會後,該公司開始准備發行最後的材料,准備完成後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等待時機發行了,過會後到核准、發行時間不能有重大不好消息,否則要被終止或者中斷發行,立立電子就是發行了又被殺掉了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 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編輯本段]第三章 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 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四章 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 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 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 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編輯本段]第五章 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 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Ⅳ 第一保薦機構是什麼意思,和主承銷有什麼區別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兩者的職責不一樣,在一家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樣,保薦人主要是做保薦工作和上市輔導工作,向證監會申報等;主承銷商就是負責新股的發行和銷售。
保薦人可以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也可以由保薦人之外的證券公司來擔任。
Ⅳ 下列屬於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條件是
【答案】ACD【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條件。根專據規定,個人屬申請保薦代表人,應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最近3年內在應當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Ⅵ 股票上會通過後多久上市
申請IPO新股發行要經過證監會的審核,IPO審核是指證監會開會針對提出申請IPO上市的公司進行討論,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將獲得上市資格、可以發行股票上市。反言之,審核不通過的申請人將無法獲得上市資格。從過會到取得IPO批文、再到發行股票上市,這其中都有哪些關鍵環節呢?
今年3月12日,十八屆發審委上演了「首秀」,審核通過了四川天味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僅僅10天後,3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消息稱,已按法定程序核准了四川天味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公司經與承銷商、交易所協商,最終於4月3日開啟了新股申購。
從過會到取得IPO批文,天味食品上演了IPO發審的極速時刻。而在十八屆發審委履職前,A股最快過會速度是由富士康創造的。公開信息顯示:富士康2018年2月1日上報招股書申報稿,同年2月9日招股書申報稿和反饋意見同時披露,2月22日招股書預披露更新,3月8日通過發審會。從申報到上會僅用了36天,打破了此前的上會紀錄,而以往排隊上市的企業在此環節至少需要等待半年時間。但是,通過發審會的富士康,足足等了100天才領取到IPO批文。
那究竟過會後還需要經過哪些關鍵環節才能夠核發批文?又需要多久才可以實現上市?今天就來詳細梳理一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的工作流程。
基本審核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證監會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審核中的關鍵環節
在經過受理和預先披露、反饋會、預先披露更新、初審會後,申請首發的發行人將進入發審會審核環節。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由審核人員向委員報告審核情況,並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聆詢時間不超過40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後告知保薦機構。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復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同時,發行人還需披露會後事項。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後事項的需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後事項材料,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核准發行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及時報送發行承銷方案。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准發行批文後,無重大會後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後事項程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招股說明書刊登工作。
在發行審核的過程中,證監會還根據特殊行業企業的具體情況,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如收到舉報材料,將依程序處理。在發行審核過程中,證監會還將按照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
審核通過後,多久可以上市
從過會到核發批文,中間還需經過封卷、會後事項、報送承銷方案等關鍵環節,此外,還可能涉及到特殊行業的特殊要求、信批質量抽查等事項,由於發審委審核節奏不同、發行人情況不同等原因,企業過會後到取得IPO批文的時間也不盡相同。
同樣的,全部審核通過後多久可以實現上市,其實也沒有確定的時間,因為時間長短主要看上市流程手續、分銷手續辦理進度的快慢。一般來講,IPO審核通過後,如果各項手續辦理速度較快,一個月左右即可發行股票。
近兩年,證監會完善多層次股權融資體系,優化了內部審核機制,使得IPO從申報到發行的審核周期有了明顯的縮短。IPO上市發展更趨於常態化,顯著提高了直接融資效率,進一步為企業去杠桿、降成本帶來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