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與條件的區別
A. 滿足某一法律行為的要件是「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
「如果。。。則」和「只有。。。才」是不同的。
前者表示充分條件,後者表示必要條件。
如你所舉的例子,可理解為法人的充要條件。
B. 請問法律上的要件是必要條件還是重要條件 RT,我在兩本民法書上發現一個用詞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
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是否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可以分為諾成性行為內和實踐性行容為。諾成性行為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無須交付標的即可成立。你說的1中「標的的不存在」應該是諾成行為中,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後,尚未交付標的時,標的物滅失的情況。
民事法律行為有兩種要件,一種是共通要件,即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有的要件:1是有意思表示;2標的物須明確並且可能。另外一種是特殊要件,即法律對某些特殊的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的:1有因行為中的原因就是特殊要件;2實踐性行為中的物之交付也是特殊要件。
再回過頭來看你的問題:1中說的標的的不存在應當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以後,而2中說的法律行為以已有標的為成立要件,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之前。
OK。我就是這么理解的,純手打,無復制、粘貼
C. 要件是對犯罪的成立具有決定意義的條件,共同要件有哪些選擇要件有
一、犯罪構成責任要件有哪些?
犯罪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的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諸事實特徵。即罪構成的要素,分為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二、具體要件是什麼?
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它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於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做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得較為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為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做了較詳細的規定。
三、共同要件是什麼?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
四、選擇要件是什麼?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瀆職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又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並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時間、地點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犯罪,刑法規定必須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才能構成。
在構成犯罪的選擇要件中,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有時會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捕撈的地區進行捕撈,以及在非法狩獵的地區狩獵,這種都可以作為構成的要件,但是需要是在相關規定中的禁止地區實行才能構成此標准。
D. 發盤和接受的構成要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
3,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益人
E. 民事訴訟要件與民事起訴條件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1、定義不同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是宵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只有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嵩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單位。
2、過程不同
起訴是整個法院審判案件的開始,訴訟是整個法院審判案件的全過程,起訴、審查、開庭、判決,結案的整個過程。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於對過去發生之歷史事實的發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追究責任。
3、原因不同
起訴是民事訴訟中糾紛產生了,開始起訴對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觸犯犯刑法,公安局逮捕立案後,檢察院根據情況向法院起訴,行政案件中,因為我們對裁決對復議的不滿,開啟行政訴訟後,開始起訴。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F. 受案范圍和原告資格問題審查要件有什麼區別
本案投訴人抄享有行政訴訟襲原告主體資格,具體介紹如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明文規定見諸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該規定,是否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是認定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的條件或標准。但這種標准具有極大的主觀性,難以確定其界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借用行政訴訟法第27條界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利害關系人」一詞,對原告資格的界定標准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成為審查原告資格的標准。
G. 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的區別就是合法性,那麼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否也必須有內容合法的條件呢
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的區別在於民事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民事行為是一個大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所以民事行為是否是民事法律行為就在於它是否有法律上的意義,而不論其內容合不合法。
H.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分別是什麼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准。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2、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8)要件與條件的區別擴展閱讀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一個價值判斷。
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麼,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採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台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採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麼,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一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麼無效,要麼效力待定的結局。
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一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
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范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