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禁止條件名詞解析
Ⅰ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回有醫學上認為答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以上的直接長輩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以下的直接晚輩。
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有著折線型血緣聯系之人,即與己身同出於一源的血親。如自己與兄弟姐妹同出於父母,即為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
對於第二種情況,是否屬於不應結婚的疾病,須經過醫學上的鑒定,不能任意解釋。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婚姻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任何一方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則雙方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
Ⅱ 禁止結婚的條件具體包括哪些
結婚條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必須要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年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原則。
結婚條件有兩種,一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二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禁止結婚的條件有: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結婚的條件:
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原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並不可怕,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癒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於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為什麼要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體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於女、外孫子女等都包括在內。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具體包括: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與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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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結婚名詞解釋是什麼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內偶關系的民事容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3)結婚的禁止條件名詞解析擴展閱讀: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Ⅳ 各國結婚禁止條件比較
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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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專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屬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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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二)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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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Ⅳ 簡述結婚禁止條件
你好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合意,是當代社會各國結婚立法上的通例,它反映了近、現代以個人為本位的結婚制度的本質。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人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是違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齡是否結婚,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我國現行婚姻法針對我國人口的過速增長已制約了經濟的增長,為了適應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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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有哪些情形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回是結婚是不答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Ⅶ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內自願。容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5)、禁止結婚的疾病
Ⅷ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分別是什麼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結婚的禁止條件名詞解析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