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律師條件
以下是我總結的司考規定和經驗,供你參考: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具體說來,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資格以及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的取得,必須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為前提。
1、條件和方法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國公民,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沒有因為故意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也沒有被國家機關開除過公職,也沒有被吊銷過律師執照,沒有因為在司法考試中違反考試紀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參加考試;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戶籍在放寬地區(主要是西部,具體地點在網上查詢)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考試內容
考試分4卷進行,(1)試卷一考察科目《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2)試卷二考察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3)試卷三考察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4)試卷四考察科目。試卷四將考察科目以主觀題的形式出現,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學理論功底。
3、復習方法
(1)要有司考必勝的信念;(2)合理安排復習時間;(3)多看法條;(4)反復做真題;(5)司考的重點永遠是考試的重點;(6)必要時可以參加輔導班。
4、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比較低,號稱天下第一難考,因此要做好充分准備。
⑵ 律師資格證報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2)報考律師條件擴展閱讀:
一、區分
1、A類
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
2、B類
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
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
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3、C類
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280-359分(根據2012年及2013年司法部關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公告,合格分數分為四檔。
西藏自治區合格分數線為280分,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4個自治區,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5個省的自治州、自治縣合格分數線為305分。
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5個省所轄縣(市、區)合格分數線為310分,全國其它地區合格分數線為315分)的應試人員,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准。
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申請執業。
二、證書取得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考律師資格證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你要獲得律師資格證,首先要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專其後是在律師事屬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這就不用說啦,呵呵。
《律師法》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五條
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六條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第七條
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一)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