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條件
❶ 規劃設計條件
完全是兩碼事。
規劃來設計自條件是規劃主管部門對於土地開發強度控制所出具的設計條件,包含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多項指標的硬性控制。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用以評估地價、控制土地開發強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規劃許可的證件之一(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規劃主管部門對於項目用地符合規劃的認可證件。它實質上是個證書,有編號,帶有項目信息(位置、規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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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破解出具地塊規劃條件的惡夢
具體我們看一下比較有代表性的: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程序:1、甲方(業主)或國土部門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2、市規劃局研究,同意出具規劃設計條件。3、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具體要求(沒有控規、要先編制控規)4、核發規劃設計條件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需提交的有關材料: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申請或函等。國土局給規劃局要求出具規劃條件的函另外也有變更規劃條件的程序1、建設部門或個人向規劃局提出申請,說明變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據。2、科室就變更內容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准,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同意其變更申請。3、將變更的規劃條件提交局、市規劃委會議審查。4、對變更的規劃條件進行公示並向土地部門通報。本文對已經取得土地權屬,但因為歷史原因,地塊沒有規劃條件的不予討論。僅是討論預備出讓或是劃撥的土地。出具規劃的依據,肯定有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也應該要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說到「二規合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試想,如果一個地塊,即使再怎麼符合城鄉規劃,但是它目前還是農用地,而且3-5年還沒有收儲計劃,這個地有必須出具規劃條件么?或許所在地政府是希望馬上在上面開發建設,但是肯定是不能實現的。而從我們城市規劃管理角度,對非建設用地是沒有辦法做出行政許可。當下的背景,或許,很多地方還沒有二規合一的進度,也沒有很好的落實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或許,更甚者,有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在無序、隨意地選地,目前的現狀是怎麼樣的呢?這個過程中,到底是誰是主導,我不得不說,估計目前紅線,是國土局是確定,用地面積由他們的用地指標確定,用地界由他們的周邊地塊權屬邊界及用地面積共同確定,而有時候是根據違法用地的衛片、航片上的面積確定,真是有點無語。而用那塊,基本是地方政府說了算。規劃局是干什麼的么?跟在他們後面調整規劃,描紅線,簽字蓋章的。無語的!以前一直以為規劃紅線是規劃局說了算的人,真的難以接受這個現實…………能否,組織一個季度的三方會商,國土局、規劃局、所在地政府,針對用地需求,比對各自規劃和計劃,具體步驟如下:1、規劃局按近期建設計劃,劃定一個發展方向,給定一個大片區,2、國土局給定土地指標總數量,3、所在地政府提供建議地塊4、規劃局踏勘現場後,確定大致走線原則,劃定一個用地范圍,5、然後國土局根據其規劃及用地權屬出具勘界報告,確認其農轉用計劃或狀態,並與規劃局共同確定用地界線(現在很多地方往往以土地指標緊張為由,要求收儲范圍就是出讓范圍,這種做法很不合理,可以說是粗暴的無視了城鄉規劃的存在,也違背了用地的合理性和經濟性)6、最後規劃確定規劃用地紅線,7、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這個有很多問題,對於不規范的地方,真的如惡夢一般,漏洞很多。請大家給點建議…………
❸ 什麼是規劃准入條件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從總量、布局、結構和時序等方面制回訂的准答許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活動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規劃分區、最低開采規模、最低服務年限、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指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以及礦產勘查開發資質條件等。
❹ 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是怎麼產生的
國土部門致函規劃部門要求提供規劃條件
規劃部門查詢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對應地塊的規劃條件,將查詢到的結果復函國土部門
國土部門根據這個復函擬定土地出讓方案中的規劃條件。
❺ 規劃定點是什麼意思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點的區別求專業人員解答,謝謝
規劃圖上抄面定的性質之類的,襲字面上理解就是,規劃局已經指定的地塊,明確了用途,就是規劃定點。
規劃定點區別於已出讓地塊,也區別於已批建項目。規劃定點的地塊還沒有出讓,還沒有批建項目,但是地塊已經規劃了用途,屬於被規劃定了點的。基本上今後的用途就固定的,不確定是出讓給誰,具體做那個項目。
❻ 規劃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法定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8條規定:在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控制的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建議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一部分。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6)規劃條件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對規劃條件的落實做了明確規定: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規劃條件
❼ 規劃條件的法律規定
規劃條件來是城鄉規劃源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對規劃條件的落實做了明確規定: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❽ 如何改變規劃設計條件
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規專劃設計條件屬的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批准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告知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交。
❾ 什麼是規劃條件書(房地產)
是規劃部門對某項建設工程從城市規劃角度的一個基本認可,這個文件太重要了,一個項目若版能拿到規劃意見書,權從理論上來說,今後的建設、包括其他部門的審批,應該不會有原則上的大問題,可以放心開始後續工作。
按現行的建設審批流程,絕大部分項目的手續辦理,是從規劃手續開始,而規劃手續要辦的第一個審批,就是辦理「規劃條件意見書」。
(9)規劃條件擴展閱讀
規劃條件意見書的主要內容
規劃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是對擬建項目各項建設指標的約定,或叫限定更貼切,明確限定了所有主要規劃指標:
如項目性質、用地范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建築規模、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層數、綠化率、停車位、四周退線距離、出入口位置等等。若不按規劃意見書的內容進行設計,則下一步審批無法進行。
❿ 規劃條件的內容
規劃條件一般包括規定性(限制性)條件,如地塊位置、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建築內密度、建築控制高容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場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控制指標等;指導性條件,如人口容量、建築形式與風格、歷史文化保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