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共同海損應具備的條件
㈠ 簡述單獨海損的構成條件
1.在海上受到承保范圍內的風險
2.標的物部分損失,且該損失不屬於共同海損
㈡ 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有哪些求答案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負責賠償: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據此,共同海損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同一航程中的財產遭遇共同危險
海上危險必須是同一航程中的財產所共同面臨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裝貨港碼頭裝貨開始到卸貨港卸貨時為止的海上運輸全過程,不限於船舶在海上航行這一個環節。必須遭遇共同危險,如果是空載船、或單純為某一方利益、或為救助他船產生的救助費用,因缺少共同危險則不能構成共同海損。
的的的的同一航程中財產遭遇的危險可以是已經存在的,還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現的危險,此類危險是指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情況的時尚未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但如不採取應急措施,則將不可避免地給船貨帶來共同危險,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航速劇減,航行時間意外增加,剩餘燃油已不足以將船駛抵原定目的港,如不立即駛往就近港口避難加油,即有可能對船貨構成危險,採取繞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構成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採取此項措施將導致船貨犧牲或支付額外費用,但為使船貨免遭更大損失而主動採取的措施為有意的共同海損措施。
合理的共同海損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兩個方面。前者,船貨遇險時,應依當時的具體情況,選擇對解除危險有效、節約並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擴大的措施。後者,依遇險時的具體情況判斷合理的限度,超過限度的措施就不應構成共同海損。措施合理與否也是相對的,如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選擇的當時認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未能獲得預期效果,該措施也應被認為是合理的,由此產生的犧牲或費用可列入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犧牲必須是特殊的,支出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是指因採取共同海損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為解除船貨共同危險採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結果必然是既不同於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單獨海損,也不同於在正常營運情況下所發生的合理損耗和開支。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應該是採取非正常共同海損措施所產生的直接後果。直接後果是指該項損失或費用應是在採取共同海損行為時可以合理預見的損失或費用;且共同海損行為與該損失或費用之間應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共同海損措施必須有效果
採取共同海損措施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全船貨和其他財產的安全,並由獲救財產方即各受益方根據獲救財產的價值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如果沒有獲救的財產,也就不存在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的基礎,採取共同海損措施後因此必須要有效果,如果採取措施後未能避免船貨和其他財產的全損,則不能構成共同海損。但這里所指的效果,並非要求財產全部獲救,即使只有部分財產獲救,也不影響共同海損的成立。
㈢ 全部海損的條件是哪些
全部海損的條件
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只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而版採取某些措施,或可以權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為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和貨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即支付的費用是船舶運營所應支付的費用以外的費用,是為了解除危險的造成.
4,所採取的救助措施必須是有意識的,合理的,犧牲具有特殊性.
㈣ 簡述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
1
危險必須是共同的,採取的措施是合理的,這是共同海損的前提條件。
2
共同海損回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臆答測的,或者不可避免發生的。
3
共同海損的犧牲必須是自動的和有意採取的行為,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4
共同海損必須是屬於非常情況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