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業務條件
1. 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辦法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國證監會頒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自營資格
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證監會頒發資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第(七)、(八)、(九)項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並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並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二)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三)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四)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前款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
第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第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範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第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第二十條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帳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
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
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
第二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買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流通股總市值的20%。
第二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出現盈利時,該機構應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營買賣損失准備金,直至累計總額達到其凈資本或凈營運資金的5%為止。
前款所指自營買賣損失准備金除用於彌補證券自營買賣損失之外,只能用於形成非股票類高流動性資產,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保持風險意識,貫徹穩健經營方針,防範各種風險因素,制定證券自營風險控制和每日風險自查制度,在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對風險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可根據有關情況的變化對第十八至二十三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比例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以公司名義建立證券自營帳戶,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帳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戶存入的保證金在二個營業日內存入指定銀行的信託帳戶,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帳戶單獨管理核算。
第二十八條證監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以及相關的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報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證監會和由證監會授予監管職責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過程中涉嫌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可進行調查,並可要求提供、復制或封存有關業務文件、資料、帳冊、報表、憑證和其他必要的資料。
對證監會和被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檢查和調查,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在調查過程中,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調查。證監會和被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還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有關人員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提供有關證據。
第三十條證監會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並在證監會要求的事項內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進行稽核。
證券經營機構對前款所稱稽核,應視同為證監會的檢查並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帳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當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在取得資格證書前或在資格證書失效後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四條規定,不作及時調整和建立相應風險控制制度的,處以警告,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一)不接受、不配合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二)不按規定上報自營業務資料和情況報告
(三)由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六)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七)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一年、取消自營業務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受理自營業務資格申請:
(一)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從事或參與內幕交易和操縱行為。
第三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屢次違反本辦法,在一年的時間中受到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的處罰累計達3次以上,或受到暫停自營業務處罰累計達2次以上,取消自營業務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受理自營業務資格申請;情節嚴重的,可同時暫停或停止其他證券業務。
第三十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或嚴重虧損,在被證監會或國家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可以暫停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並根據調查結論作相應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除第二十條外,本辦法各條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條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日期:1996年10月25日實施日期:1996年10月25日(中央法規)
2.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特別規定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1年4月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委託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 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3. 證券公司在哪種情況下可以經營自營業務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
或高風險資產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了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降低市場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分開操作,嚴格禁止從事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
4. . 簡答題 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規模以及比例控制有哪些要求
這你可以在這個交易證券法就可以查看的啊
5. 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中同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H營業務資格證書》。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南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 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 長期投資)X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現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沒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了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降低市場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分開操作,嚴格禁止從事違反有關證券按規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
6.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簡介
關於轉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加強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監管的通知
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各證券公司:
近幾年,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存在使用不規范賬戶進行自營、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等問題,並成為公司風險的主要爆發點。結合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我會全面展開了證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並在《關於推動證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規經營和創新發展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5〕37號)等文件中針對自營業務的監管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證券公司正在自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我會要求進行整改,部分公司還在積極探索改革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機制,但也有少數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報備賬戶、整改不力、繼續違規增大持倉規模等問題。為推動證券公司改革證券自營機制、防範自營業務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充分徵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現予以轉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證券公司遵照執行:
一、各證券公司應按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要求,建立並完善公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與機制,規范自營業務,進一步端正投資理念,增強守法意識,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不得將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經紀業務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不得使用非自營席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超比例持倉或操縱市場。
二、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將全部自營賬戶明細(含不規范賬戶)報送公司注冊地證監局,由證監局轉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備案。各證券公司對不規范賬戶要制定有明確時限和具體責任人、按月份細化落實的清理計劃。清理期間,不規范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並要逐步注銷。
三、存在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將證券資產託管在其他證券公司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並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整改進展情況。
四、我會將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改進與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及自營業務的運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於未嚴格執行本通知及《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各項要求的證券公司,我會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證監會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7. ( )是證券經營機構欲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答案】C
【答案解析】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是證券經營機構欲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所應當具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