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為壞賬的條件有
❶ 壞賬的確認條件
壞帳抄確認制度用於規范壞帳的確認活動。
範本
第一條 范圍
公司的壞帳確認按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目的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加強壞賬確認的管理,保證應收帳款壞帳損失的合理確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壞帳,是指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無法收回。
②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且具有明顯特徵表明無法收回。
第四條 財務部門在確認一項應收賬款是否為壞帳時,應征詢銷售部門,信用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對於不符合第三條所列特徵的應收賬款公司應該用備抵法核算壞帳。
❷ 企業的應收賬款符合哪些條件時,應確認為壞賬
一般來講,企業抄的應收賬款符襲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確認為壞賬: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後仍然無法收回的部分;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後仍然無法收回的部分;債務人較長時間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並且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較小。但是,對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並不意味著企業已經放棄了對它的追索權,一旦情況發生變化,債務人具有了償債能力,企業就應該積極追償。
❸ 壞賬准備的確認條件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內(一) 債務人被依法宣容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二)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三)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四)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❹ 應收賬款轉為壞賬准備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因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准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❺ 提壞賬准備的前提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帳款,應作為壞帳處理: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2、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4、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帳款;
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帳款。
下列各種情況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准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5)確認為壞賬的條件有擴展閱讀
壞賬准備的計提方法有四種:即「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銷貨百分比法」和「個別認定法」
一、余額百分比法
1、首次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期末應收賬款余額×壞賬准備計提百分比
2、以後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准備金額+(或-)壞賬准備賬戶借方余額(或貸方余額)
二、賬齡分析法
1、首次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 ∑(期末各賬齡組應收賬款余額×各賬齡組壞賬准備計提百分比)
2、以後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准備金額+(或-)壞賬准備賬戶借方余額(或貸方余額)
三、銷貨百分比法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本期銷售總額(或賒銷額)× 壞賬准備計提比例
❻ 確認壞賬的條件
《復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制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❼ 壞帳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壞帳確認制度用於規范壞帳的確認活動。
範本
第一條 范圍
公司的壞帳確認按本制度執行回
第二答條 目的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加強壞賬確認的管理,保證應收帳款壞帳損失的合理確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壞帳,是指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無法收回。
②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且具有明顯特徵表明無法收回。
第四條 財務部門在確認一項應收賬款是否為壞帳時,應征詢銷售部門,信用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對於不符合第三條所列特徵的應收賬款公司應該用備抵法核算壞帳。
❽ 應收賬款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確認成壞賬
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專賬處理:
(一)屬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三)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❾ 什麼情況下確認為壞賬
從你描述的背景來看,貴公司的壞賬政策應該是直接轉銷法,下列回答全部以該內方法為容前提進行:
1、逾期不構成壞賬的必要條件,需要有確鑿證據不能收回方可確認為壞賬;
2、一般情況下,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做賬銷案存處理,即在賬務上:(借)管理費用(貸)應收賬款,但應收款項做另案備查,並不放棄收款的權利;
3、賬務處理上,就做在當年,因為3000元不具重大影響,無需追溯至2006年,至於李經理擔心的是內部業績考核問題,到時做相應的業績說明就好了。
❿ 壞賬損失的確認條件
一、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於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二、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以下兩種情況的應收帳款可以確認為壞帳:一是債務人死亡,以其破產或者遺產清償 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二是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三、壞賬損失的處理:
1、 直接銷賬法。
直接轉銷法指平時並不對可能發生的壞賬進行預計,而只是到壞賬實際發生時直接沖銷應收賬款。
2、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採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當期費用,同時建立壞賬准備,待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沖銷已記提的壞賬准備和相應的應收賬款的方法。
(10)確認為壞賬的條件有擴展閱讀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一是直接轉銷法;二是備抵法。
1、直接轉銷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准備」科目。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第二,在該法下,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應做兩筆會計分錄,即先借記 「應收賬款」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然後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2、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前,就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估計損失,並同時形成壞賬准備,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准備。
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 「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准備」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應用年末余額百分比法時,壞賬准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後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准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