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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顧問主辦人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1-25 08:16:56

① 關於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資格管理

這個不能考。不是夠不夠資格的問題,而是這個考試只是停留在規定中,實踐中尚未組織過,想考也沒得考……主要是因為財務顧問主辦人這個制度一直沒有實施。

② 財務顧問主辦人資格是怎麼來的啊,要考試嗎

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簽財務顧問主辦人,叫什麼財務顧問。

③ 財務顧問和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區別 他們分別能做什麼啊

無關財務主要是如何運用資金會計是怎樣做賬

④ 變更持續督導財務顧問主辦人是利空嗎

主辦顧問可以抄視為是金融機構的具體協調辦理人員,本身需要一定資格和任職條件。只變更財務顧問主辦人話,可以視為是一個金融機構的內部人力資源的調整,調整的原因可能比較多樣,但是對具體項目構不成所謂的利好和利空。還有一個可能是項目方因為主辦人員辦事或者溝通不利,主動提出調換。歡迎交流!

⑤ 財務顧問主辦人報名條件

《上市copy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章「業務許可」第八條 第(四)款規定: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十條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兩點,可行

⑥ 什麼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麼是財務顧問主辦人

保薦人就是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上市版後一段時間的信權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財務顧問是指具備專業財務知識為顧客提供投資理財咨詢策劃服務的專業人員。

保薦代表人任職資格

1、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

2、具備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一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

⑦ 什麼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麼是財務顧問主辦人

保薦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簡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擔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財務顧問(Finance Consultant),是指具備專業財務知識為顧客提供投資理財咨詢策劃服務的專業人員。財務顧問在各個公司跟各個行業的工作職責跟服務內容都有所不同。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7)財務顧問主辦人條件擴展閱讀: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二) 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三)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回復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咨詢;

保薦代表人工作內容:

(一)負責證券發行、承銷項目的開發及執行;

(二)與項目相關機構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三)開發與維護客戶關系。

⑧ 請問 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機構及財務顧問主辦人需要具有什麼資格

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1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請參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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