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師承出師考核條件
㈠ 何為師承師承老師好找嗎
2007年2月1日《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傳統醫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試用本辦法。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分為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以下簡稱出師考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以下簡稱確有專長考核)。出師考核以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核方式進行。 2017年《中醫葯法》,《59號令》陸續出台,國家大力的發展中醫葯行業,中醫葯行業迎來新機遇: ◆ 簡政放權,開辦中醫診所由許可制改為備案制 ◆ 民間游醫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 ◆ 中醫診所將大批納入醫保定點 ◆ 村醫(中醫)自種中葯材,使用不違法 ◆ 基層醫療機構不懂中醫將被淘汰 ● 出師考核 三年師承----《衛生部52號令》 師承 ◆ 出師考試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學術經驗、技術專長繼承情況。 ◆ 方式包括綜合筆記和臨床實踐技能考試。 確有專長 ◆ 確有專長考試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及掌握的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基本操作。 ◆ 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際本領考試。 五年師承---《國家衛計委15號令》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葯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 ◆ 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無人的奇數。 ◆ 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葯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葯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葯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 三年師承與五年師承的區別◎三年師承: 跟師時間3年 出師是用過技能和筆試考試 每位師傅3年可帶2名徒弟 出師考核只需要一名拜師的老師 出師後只是獲取考助理醫師資格 無處方權 過一年可考助理醫師、過5年可以考執業醫師 拿到執業葯師證需要執業3年開診所 ◎五年師承 跟師時間5年 出師是考核(無筆試) 每位師傅5年可帶4名徒弟 出師考核需要一名拜師老師,兩名出師推薦老師 考核通過獲取中醫(專長)醫師證 在指定的區域、指定的經營范圍內有處方權 注冊5年後,可以考執業醫師 中醫(專長)醫師證可以直接備案開診
㈡ 誰知道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考試的分數線,多少分才合格啊求答
(一)出師考核合格標准
1.臨床實踐技能考核滿分100分,達到專60分為合格;綜屬合筆試滿分300分,達到180分為合格;
2.臨床實踐技能考核和綜合筆試均合格者,為出師考核合格。
(二)確有專長考核合格標准
1.臨床實際本領考核滿分100分,達到60分為合格;綜合筆試滿分300分,達到180分為合格;
2.居民和患者對確有專長人員技術專長的評議評價,70%以上的居民和患者有療效的,為合格;
3.臨床實際本領考核、綜合筆試和居民患者評議均合格者,為確有專長考核合格。
(三)出師考核中的臨床實踐技能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中的臨床實際本領考核合格成績兩年有效,綜合筆試合格成績當年有效。
㈢ 報名師承出師考核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出師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
(二回)本人身份證答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學歷或學力證明;
(五)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核准其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出具的從事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證明;
(六)經公證的師承關系合同;
(七)省級以上中醫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㈣ 2017年中醫師承《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是用紙張填寫呢還是用U盤下載,電子郵件填寫謝謝
走師承考取醫師資格絕大部分是不被承認的!
㈤ 國家中醫局關於中醫師承的政策有最新的變化嗎
根據山西省2020年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考核工作的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葯葯品目錄(化葯及生物製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規定:對於中葯,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按照《中成葯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院中葯飲片管理規范》等,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開具中葯處方。其他類別的醫師,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既可以開具中成葯處方,也可以開具中葯飲片處方。
四川省中醫葯管理局發布的2020年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考核報名通知:
本次考核依據《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第52號令)實施,經考核合格取得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及《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僅作為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依據,不得作為臨床執業的依據。本次考核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制訂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5號),以及《四川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而舉辦的考核。報名本次考核的考生,須認真閱讀重要提示並簽名確認(附件5)。
以上可以得出,《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及《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沒有行醫資格,僅作為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報名依據。
但是師承人員跟師學習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人員具有開具中成葯和中葯飲片的資格。
㈥ 中醫師承的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52 號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已於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高 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和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傳統醫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分為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以下簡稱出師考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以下簡稱確有專長考核)。
第四條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全國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出師考核
第六條 出師考核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並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
第八條 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中醫或者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或者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教學任務。
第九條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師承關系合同。
師承關系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十一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形式、內容,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出師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學術經驗、技術專長繼承情況;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准及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並經核准其指導老師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出師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學歷或學力證明;
(五)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核准其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出具的從事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證明;
(六)經公證的師承關系合同;
(七)省級以上中醫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對申請出師考核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考核條件的,發放准考證;不符合考核條件的,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出師考核者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出師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出師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頒發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第三章 確有專長考核
第十八條 確有專長考核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以上;
(二)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第二十條 確有專長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及掌握的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際本領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准及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並經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
(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六)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 確有專長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者由負責組織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發給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並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五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是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考試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授予《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八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5年,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九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當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報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照醫師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申請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人員在申請或者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當年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和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考核人員的;
(五)有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出具假證明,提供假檔案,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傳統醫學臨床實踐是指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活動,或者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但在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實習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發布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㈦ 什麼條件可以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中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另外,關於報考資格,衛生部以後相繼出台辦法細化了報名辦法中的相關條例,對成人高考、衛校等各種形式考生的報考資格做了規定,詳見《衛生部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衛生部關於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㈧ 關於中醫師承出師考試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6號
現發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部 長 張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除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者外,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組織,各考核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
第六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其餘師承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具有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師承關系合同,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指導老師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豐富、獨特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醫德高尚,在群眾中享有盛譽,得到同行公認;應聘在醫療機構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繼承教學任務;同一指導老師在同一時期內帶教學生不得超過兩名。
(三) 取得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師合格證書》。
(四) 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的。
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除具備上款(一)至(三)項條件外,還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
第七條 申請考核確有專長人員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地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並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
(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的。
第八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水平等。
業務水平考核中,師承人員的重點是學習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情況;確有專長人員的重點是是否具備獨特專長,療效是否明顯優於同種或同類病症的其它治療方法。
第九條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個人述職、口試、筆試、實際操作、對其本人書寫醫學文書的檢查等。
考核標准及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參照《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及本條前款的要求統一制訂。
第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每年舉行一次,考核時間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考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第十二條 申請考核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二) 本人身份證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四)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合同》、《出師合格證書》;或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第十三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經批准其行醫資格的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其餘師承人員經試用機構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批准其行醫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縣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考核機構按規定程序和申請條件復審合格後,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
考核結果由考核機構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機構出具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並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考核機構是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
考核機構應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與技能和對考核對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能力。本地區無具備考核能力機構的,由上一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考核機構承擔該地區的考核工作。
考核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職責及轄區范圍等由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確定。考核機構的具體條件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考核機構應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中級職稱以上的醫學專家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專業的醫學教育專家和外聘醫學專家。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當建立工作規則、保密、考核資料歸檔存放等相應的工作制度。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五日內,向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與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考核機構的相應條件;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按年度將委託的考核機構情況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在每次考核結束後的十五日內,將考核結果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並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通過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將考核合格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考點。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九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納入全國統一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考試的具體內容與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 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
(二)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第二十二條 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二) 本人身份證明;
(三) 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
(四)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人員的《師承合同》和《出師合格證書》;或確有專長人員的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五) 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 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機構的考核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 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 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三) 在中醫(葯)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四) 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在申請或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申請或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 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 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核人員的;
(五) 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㈨ 中醫出師考核跟醫師資格證一樣嗎
為規復范傳統醫學師承製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衛計委明確規定,如果醫術確有專長、但不具備中醫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通過相關評價和認定後,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根據細則有關規定,師承人員或確有專長人員要申請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分別需要先經過資格評價和認定,即通過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以下簡稱出師考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以下簡稱確有專長考核)。申請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並在醫療機構中連續跟師學滿3年。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人員,需要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含)以上,同時又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師承人員或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5年,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