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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施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1-26 23:35:15

⑴ 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版、執法不嚴、違法必權究。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環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力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相互聯系的。只有實現這四個方面的統一,社會主義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國家的長治久安才有保證。
依法治國目的: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依法治國主體:廣大人民
依法治國重要環節: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前提:有法可依
依法治國中心環節:有法必依
依法治國關鍵:執法必嚴
依法治國的意義: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長治久安的要求。

⑵ 試論法法的實施的要素和條件

打了實施的要素,肯定需要保證公平啊,條件還有其他的。

⑶ 法律關系運行的條件和原因

阻礙律實施的因素有:
1、不符合大多數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不利於統治階級一小部分人的利益。
3、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需要軍隊、警察、法官、檢察官等的具體職能的部門和權力行使人實施表現出來。而由於現實的人際關系等諸多因素,這多部本的一個或多個執行環節出問題,就阻礙了法律的實施。
4、法律明確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只有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依法制裁侵權行為和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使人們享有的法定權利得以切實履行,免遭非法拒絕。
5、行政的執行性、法治進程背景、執法體制這些都關繫到行政執法困境與法律實施目標的實現。
6、某些方面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7、法律實施屬於上層建築的范疇,還需立法保障法律的實施。
8、法律實施成本、法律實施效益等問題。
9、民眾的法律意識、素養等;
10、某些特殊的因素。
在解決了上述的這些問題以及未列出的相關的阻礙因素之後,就能促進法律更好的執行。

實現法律實效的立法對策
要使法律實效得到充分的實現,需要做一系列的工作,如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加強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隊伍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執法、司法人員隊伍;完善法律實施的監督體系和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體制等等。要使法律實效獲得充分的實現,當然也應完善法律自身,建立良好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就立法工作而言,應採取如下對策:
1、立法要從實際出發。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立法工作從實際出發,是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運用。立法工作者應當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進行科學的論證,去發現和把握客觀規律和社會客觀現實需要,將其反映到法律上來。同時,當制定法律的現實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時,應及時地對法律進行修改、補充或制定頒布新的法律。當然,法律並不總是被動地反映客觀規律和現實需要,立法活動是一種能動的活動,體現了立法者的主觀的能動的創造。法律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一體,法律的客觀性是指法律反映了客觀規律的要求,其調整對象是客觀的,並且一經制定出來就獨立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外。法律的主觀性是指法律由人們依據其意志和願望以及他們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把握而制定出來的。為使法律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不因客觀現實的發展變化而朝令夕改,立法活動應有一定的科學的創見和預見。這就要求立法者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規律及其發展變化的趨勢,把現時雖尚未明朗,客觀現實尚未提出立法需要的問題事先在法律中加以規定。立法活動中,應辯證地處理好反映客觀現實需要和適度的超前性、預見性的關系。
2、立法要體現民主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為了使法律能夠符合客觀存在的「事物的本質」,馬克思提出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他說:「要能達到這一點,只有使法律成為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並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立法工作走群眾路線,不僅僅由我國政治制度的性質所決定,同時也是保證立法科學性的必然要求。立法工作只有體現民主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才能真正體現和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才能深得人心、深入人心,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自覺遵守和維護。也只有這樣,才能集思廣益,吸取群眾的經驗和智慧,使法律符合客觀規律和社會現實需要。立法工作中,應特別注意徵求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部門的要求和意見。
3、建立嚴格的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動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立法活動從立法動議的提起到法律文件最終通過頒布往往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嚴格而完善的立法程序,一方面使法律的制定經過充分的醞釀和斟酌,使法律的規定具體、詳細、完整,並切實反映客觀實際。另一方面,它提供了一種程序的機制,讓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討論,協調他們的意見,避免法律體現部門利益的偏面規定,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體現民主精神的原則。因此,嚴格而完善的立法程序,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立法的科學性。
4、法律結構的科學化。法律結構的科學化有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法律規定具體、嚴謹、完整;二是要求法律規定之間、法律文件之間協調一致;三是要求法律文件互相銜接、互相配套。近二十年來,我國制定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不可否認,法律規定交叉重復,法律文件間互相矛盾、互相沖突的情況也大量存在,從而影響了法律整體實效的實現。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法律文件進行清理、修訂,消除其中的重復規定以及互相矛盾、互相抵觸的內容,按照法律自身嚴密的邏輯結構,形成完善的統一的法律體系。法律文件間的銜接配套的問題也值得重視,法律一般只規定和解決基本的問題,不可能也不應該在法律條文中規定和解決細小的問題。因此,在法律公布之後,需要適時地制定和公布有關的實施細則,各地也可根據立法許可權,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同時就其他相關的問題也應另外製定配套的法律文件,從而使各種法律文件間互相銜接和配套,形成統一有機的整體,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實用效果。
5、重視立法監督。我國的各種立法機構有其各自的立法許可權,只能在其立法許可權內制定有關的法律文件。由於立法機構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層次也不同,低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不得與高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觸。但在實踐中,越權立法,低效力層次法律文件的內容與高效力層次法律文件的內容相抵觸的情況也往往有之。因此應重視立法監督工作,下一級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應按法定的程序報上一級立法機構備案或批准,由上一級立法機構對立法許可權、法律文件的內容等方面問題加以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法律文件有權要求解釋、責令修正甚至予以撤銷,以保證法制的統一。
6、加強法律解釋。法律規定雖然應當具有明確性,應當具體、肯定、完整,但抽象性、模糊性、原則性的規定有時也往往在所難免。這一方面源於語言文字表達本身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有時也是立法技術方面的要求。因法律文件應避免龐雜繁瑣,法律規定不可能窮盡一切事理,模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則留有一定的餘地,以利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實現個別正義。但法律的模糊性、原則性的規定往往又給法律的實施造成困難,並有令法官肆意,妨礙法的安全的危險。為此,法律解釋實屬必要。同時,客觀現實總是變動不居,而法律制定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總是保持穩定,這就有可能造成法律落後於現實的狀況,一味強調嚴格執法,無異於削足適履。法律要適應變化的社會情勢而保持原有的形式和結構,可以採用解釋的方式。解釋就是通過類推及運用法律的方法來發展法律。 通過解釋,賦予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以適應變化了的客觀現實,實現法律之實效。應當說明的是,法律解釋不僅僅是立法機構的工作,司法機關作為立法者的助手,對法律進行司法解釋,即所謂「法官造法」,是立法活動的延伸,對於充分實現法律的實效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⑷ 影響法律實施的主要因素有( ),多選

影響法律實施的主要因素有個人、體制、環境、法律本身等四個方面。
內法律實施,也容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法是一種行為規范,法在被制定出來後,付諸實施之前,只是一種書本上的法律,處在應然狀態;法律的實施,就是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狀態到實然狀態。
法律實施是實現法的作用與目的的條件。法律實施與法的制定相對。法律本身反映了統治者或立法者通過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願望與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法律實施是實現立法者目的、實現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實現法的價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實行。法律實施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和規定在社會生活中得以貫徹和實現的活動,包括法律適用和法律執行

⑸ 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⑹ 法律具有可實施性的條件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具有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徵。

⑺ 什麼是法律的實施以及法律實施的途徑

法律實施是法理學上的概念,也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其實施的途徑也叫做實施的方式,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

⑻ 法律權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法律權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1)信仰法律。應當相信法律、信奉法律,樹內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容的牢固觀念,增強對法律的信任感、認同感。法律要發生作用,全社會都要信仰法律。(2)遵守法律。要用實際行動捍衛法律尊嚴,保障法律實施。參與社會活動,實施個人行為,都要以法律為依據,不得違反法律規范。(3)服從法律。應當擁護法律的規定,接受法律的約束,履行法定的義務,服從依法進行的管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維護法律。爭當法律權威的守望者、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具有良知的護法者。

⑼ 法律實施的核心是什麼

法律實施的核心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古語有雲「聖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而依法行政則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內容,是依法治國的必經途徑。

法無授權不可為,依法行政要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法律、法規是依法行政的依據,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政府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要由法律來確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所有行政行為都要於法有據、程序正當;

要堅決貫徹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令行禁止,切實提高法律、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9)法律實施的條件擴展閱讀:

決策是依法行政的起點,依法行政要解決科學民主決策的問題

科學民主決策需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不當所造成的損失。

監督是依法行政的「籠子」,依法行政要解決權利公正透明運行的問題

公開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特徵。要使公開透明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制度,切實加強黨內、人大、民主、司法、審計、社會、輿論等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保證權力在制度的框架內公開透明運行。

⑽ 法治實行的條件

法學學生?

首先,必須有良法

其次,政府依法行政執法

再次,有良好的民眾、基層反應問題給上層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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