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條件規定
① 出版一本書需什麼條件
出書需要的條件:內容不違法
價格:如果你有名,出版社給你錢,如果不出名的話你要給出版社錢,根據出版社的知名度,你要印刷的數量,緊急程度有所不同
② 出版期刊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的直屬機構,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版權局名義單獨行使職權。新聞出版工作在建設、傳播和發展先進文化,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和民族凝聚力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正式成立。建國初期的出版總署遵循"為人民大眾的利益服務"的基本方針,集中力量統一管理全國的出版事業,形成了以國營出版為主體,編印發合理分工,法規制度統一的出版體系。1954年11月出版總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業務歸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設置出版事業管理局;1973年7月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新聞出版署先後頒布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印刷業務管理條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規,明確了出版者、印刷者、發行者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了各級出版管理機關的權力和職責,使新聞出版業呈現出健康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出版了一大批弘揚時代主旋律,反映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成就,有利於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優秀出版物。尤其是重點圖書、重點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國百家期刊、優秀報紙的評選反響強烈,中國的新聞出版事業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生產力和發展,積極體現了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進一步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更名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升格為正部級,並在職能上進行了調整,加強了兩項職能:1、全國掃除"黃色"出版物,打擊非法出版活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出版物市場的執法監管,2、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工作;增加了一項職能: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報批,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轉變了一項職能:與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發行企事業單位脫鉤。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內設11個職能司(廳局),主要職能是對圖書、報紙、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市場等進行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和組織實施;審批出版社、報社、期刊社、印刷、發行等單位的成立、分工、變更等事項;對新聞出版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草擬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參與起草與著作權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草案;檢查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我國加入的國際版權公約在國內的執行情況;承辦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等。
當前中國新聞出版業的改革已進入整體推進的新階段,以集團化建設為龍頭,進一步加大結構調整力度。2002年正式組建了中國出版集團,中國印刷集團也已成立,中國發行集團即將成立。全國已組建試點出版集團7家,發行集團5家,期刊集團1家,報業集團38家。在不斷強化監管的基礎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有效地凈化了文化市場,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使版權貿易有了更大的發展。中國政府和中國新聞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後必將充分發揮中國東方文化和巨大市場的諸多優勢,與國外新聞出版界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努力實現中國新聞出版事業的跨越式發展,推動中國由出版大國向出版強國邁進。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
(一) 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宏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經濟性宏觀調控措施;指導、推進新聞出版業的改革。
(三) 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准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其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四) 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貿易等)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或組織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單位的違規活動。
(五) 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申請,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六) 擬定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並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 擬定出版物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對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 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復制管理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管理。
(九) 負責全國印刷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監督管理。
(十) 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以及教科書和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權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組織參加著作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議的談判、簽約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二) 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管理、協調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推動出版物的出國(境)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三) 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四) 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網路化、標准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十五) 編制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評獎和表彰活動。
(十六)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 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標 題: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頒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終止日期:
類 別: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內 容: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9月2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期刊業的繁榮和發展,規范期刊出版活動,加強期刊出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期刊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期刊又稱雜志,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冊連續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期刊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並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設立期刊社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
第三條 期刊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期刊發行分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
內部發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內按指定范圍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陳列。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國期刊出版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期刊出版單位負責期刊的編輯、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動。
期刊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期刊的出版。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期刊業繁榮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期刊出版單位及個人實施獎勵。
第八條 期刊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創辦和期刊出版單位設立
第九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期刊重復的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范圍;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及期刊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
第十條 中央在京單位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並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期刊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隸屬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須在同一行政區域。
第十二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期刊出版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辦刊資金來源、數額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期刊出版登記表》,填寫一式五份,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將《期刊出版登記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二)公開發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領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並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領條型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放《期刊出版許可證》;
(四)期刊出版單位持《期刊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期刊出版登記表》由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 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准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期刊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並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期刊社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規定所稱期刊業務范圍包括辦刊宗旨、文種。
各省市新聞出版署
省別 通訊地址 郵編 區號 電話 傳真
北京市 朝陽區和平街11區甲24號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區尖山路82號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莊市友誼北大街330號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設南路15號出版大廈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內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號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遼寧省 沈陽市北一馬路108號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長春市區人民大街124號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龍江 哈爾濱市道里區森林街68號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紹興路5號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蘇省 南京市高雲嶺56號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慶春路標225號西湖時代廣場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龍橋路1號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東水路76號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陽明316號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東省 濟南市省府前街1號綜合樓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長沙市展覽館路11號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漢市黃鸝路75號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長春市區人民大街124號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廣東省 廣州市東水陰路11號 510075 020 3607420
廣 西 南寧市金水湖路53號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號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慶市 重慶觀因橋建新東路3號百夜興大廈17樓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號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貴州省 貴陽市中華北路289號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雲南省 昆明市環城西路36號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薩市林廊北路20號碼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陝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號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肅省 蘭州市慶陽路230號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寧市同仁路10號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寧 夏 銀川市解放西街47號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烏魯木齊市解放南路15號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
③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一)報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宣傳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熱愛出版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二)報名參加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技術設計員或三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
3、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精神,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指定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三)報名參加出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擔任非出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
(四) 2001年8月7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出版專業初級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只參加相應級別《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專業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違犯出版法規受到嚴厲懲處。
3、有刑事犯罪記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1、偽造學歷和出版專業工作資歷證明。
2、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3、國務院新聞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註: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出版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④ 圖書出版單位的條件
圖書出版單位,都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圖書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版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辦權單位、主管單位;
(三)有確定的圖書出版業務范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適應圖書出版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固定工作場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⑤ 要開一間出版社要具備什麼條件
在內地,個人是不能辦出版社的。單位和組織也要也要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申請,通過出版總署審批。全國出版社數量近些年都是580(?)家左右。
⑥ 成立出版社的條件是什麼
第十一條 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內符合國務院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十二條 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出版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還應當辦理機構編制審批手續。
按照關於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的具體規定,主管機關只能是黨政機關;主辦單位「決定出版單位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也就是說出版單位都是國有的。所以個人的話就不用想了。
⑦ 出版書籍需要什麼手續
一本書從選題、組稿、編著或翻譯、編輯審讀、加工到出版發行,要經過許多環節和一系列的具體手續。
出版社一般根據長遠和近期的選題規劃以及當前和潛在的市場需求提出選題,物色合適的著(譯)者,並與著(譯)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
著(譯)者根據與出版社協商同意的內容及圖書出版合同中的約定進行編寫或翻譯工作。
除出版社主動向著(譯)者組稿外,著(譯)者也可以主動與出版社聯系,自薦欲著(譯)書稿或自投已寫(譯)好的稿件。我們希望著(譯)者先與出版社聯系並列選後再進行寫作。
著(譯)者在聯系信件中,除將本人簡歷和主要情況做一簡要介紹外,應講明撰寫或翻譯該著作的價值和意義,該著作的主要內容和特色,並提出簡要的編寫提綱,以供出版社研究是否列選。
對於翻譯著作,除介紹翻譯價值、原著作主要內容和特點外,還應提供該書目錄中譯文和版權頁復印件。對於著(譯)者的自投稿,出版社根據稿件質量和讀者需求情況,決定是否採用。
著(譯)者完成初稿交出版社後,出版社要對稿件進行全面審讀。必要時,出版社將請相關專家或召開審稿會審查書稿。翻譯稿一般要請人校訂,必要時還要看試譯樣稿。
決定採用的書稿,即由出版社進行編輯加工及復審和終審,這一階段會對書稿提出需要修改、補充或刪減等意見,著(譯)者應予以配合,認真修改。
著(譯)者如有不同意見也可以提出,經協商一致後定稿。如果稿件不符合出版要求,並經反復修改後仍達不到要求,出版社可按合同約定退稿。
完成編輯審稿和加工工作的書稿經裝幀設計後發送排版,在按規定進行校對後,經印刷、裝訂,正式出版。
為了保證書稿質量,除需要出版社內各環節密切配合外,特別希望著(譯)者交付符合「齊、清、定」要求的稿件並在著(譯)和出版過程中與出版社很好地合作。
(7)出版條件規定擴展閱讀:
功能和作用
從書籍的產生和發展過程我們了解,書籍逐漸的發展到輕便、歷久,易於記載、復制文字和圖畫的材料上,通過不斷完善的技術方法,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流傳和保存信息,具有宣告、闡述、貯存與傳播思想文化的功能。
書籍是人類進步和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跨入20世紀,書籍已成為傳播知識、科學技術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之一。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地發展,傳播知識信息手段,除了書籍、報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
但書籍的作用,是其他傳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當代,無論是中國,還是其他國家,書籍仍然是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傳播工具。
⑧ 出版專業資格是如何劃分的
出版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均設回出版專業基礎答知識和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滿分200分,需要120分及格。
1、取得初級資格,作為出版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出版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職務。
2、取得中級資格,作為出版專業某些關鍵崗位工作的必備條件,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編輯(技術編輯和一級校對)職務。
3、高級資格編審、副編審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
准備出版專業資格考試需要結合教材與考題一起學習,做題可以藉助上學吧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等一些軟體來幫助自己更好的熟悉題型。
⑨ 高分求成立出版社的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版屬於國家特殊行業,不允許個人或組織申請成立,就是說出版社屬於事業單位,已經改制的出版社屬於國企,是國有獨資,不能有個人或組織的股份。
三樓樓主答得很詳細,就是那個意思。
⑩ 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的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音像製品出版的管理,促進我國音像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AT)、錄像帶(VT)、激光唱盤(CD)、數碼激光視盤(VCD)及高密度光碟(DVD)等。
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製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單位的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音像出版單位的出版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家對出版音像製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活動。
音像製品出版的許可證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六條音像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七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取得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編輯人員,其人數不得少於10人,其中從事音像出版業務2年以上並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不得少於5人;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音像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音像出版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音像出版專業人員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單位的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五)音像出版單位工作場所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以下簡稱出版許可證)。音像出版單位經登記後,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音像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業務范圍,或者兼並其他音像出版單位,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出版單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音像出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3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具有從事音像出版業務3年以上的經歷,並應通過新聞出版總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中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持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超出出版許可證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活動。
第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及其他有關規定標識、使用《中國標准音像製品編碼》(以下簡稱版號)。
版號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管理和調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音像製品刊載的內容合法。
第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出版計劃的內容應包括選題名稱、製作單位、主創人員、類別、載體、內容提要、節目長度、計劃出版時間。出版計劃報送的程序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報送本年度出版計劃;本年度3月1日 —20日、9月1日 —20日報送本年度出版調整計劃。
(二)出版計劃及出版調整計劃,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出版計劃報送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音像出版單位回復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有關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製品,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樣本。
第二十二條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製品申請書,須寫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稱、製作單位、主創人員、主要內容、出版時間、節目長度、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其申請書和樣本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配發版號,發放復制委託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其名稱須與本版出版物一致,並須與本版出版物統一配套銷售,不得單獨定價銷售。
第二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及經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其他出版單位,應在其出版的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音像製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和條形碼。出版進口的音像製品,還應當標明進口批准文號。
第二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轉讓本單位版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購買、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或者以購買、偽造版號等形式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活動。
第二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音像製品。
第二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經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出版單位,應自音像製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條用於無償贈送、發放及業務交流的音像製品屬於音像非賣品,不得定價,不得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委託復制音像非賣品,須向委託方或者受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寫明非賣品使用目的、名稱、製作單位、主要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節目長度和載體形式等內容,並附樣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託復制音像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向委託復制單位核發音像製品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二條音像非賣品須統一編號。編號為四段:第一段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音像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年度,第四段為數字編號。音像非賣品應當在其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註明其音像非賣品編號。 第三十三條委託復制音像製品,須使用復制委託書。
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復制委託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託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復制委託書由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領取。
第三十五條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或填寫復制委託書,並將復制委託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須保證復制委託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須確定專人管理復制委託書並建立使用記錄。復制委託書使用記錄的內容包括開具時間、音像製品及具體節目名稱、相對應的版號、管理人員簽名。
復制委託書使用記錄保存期為2年。
第三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自音像製品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上交由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託書第二聯及音像製品樣品。
第三十八條申請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或音像非賣品的單位,自獲得批准之日起90日內未能出版的,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音像非賣品須委託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審核登記制度,審核登記每2年進行1次。
第四十一條申請審核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單位審核登記表》;
(二)音像製品出版業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出版經營情況,人員、場所、設施情況;
(三)2年內出版的音像製品登記表;
(四)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應於審核登記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年度審核登記並提交相應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進行審核,並於同年2月底前完成審核登記工作。
第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登記: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二)2年內無違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三)2年內出版音像製品不少於10種。
第四十四條對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的期限為3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在此期限內進行整頓,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
在暫緩登記的期限屆滿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對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進行審查,對於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對於未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提出注銷登記意見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對注銷登記的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繳回其出版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於同年3月20日前將審核登記情況及有關材料復印件匯總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業務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罰。
第四十七條出版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第四十八條出版音像製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一)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音像製品出版的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或者復制委託書的;
(二)委託未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音像製品,或者委託非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音像製品的。
第四十九條出版音像製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的;
(二)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規定所規定的項目的;
(四)未依照規定期限送交音像製品樣本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製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
(三)委託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的;
(四)委託復制非賣品的單位未在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註明非賣品編號的。 第五十一條音像製品的出版許可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6年2月1日發布的《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