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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的條件是3個月內

發布時間: 2021-02-04 17:01:44

A. 公司要求領證3個月內才能休婚假,但是我已經超過三個月了。准備作假,請問公司會去查具體結婚時間嗎我

我的婚假都沒休,我是交了辭職報告後,才申請休婚嫁,狗日的欣博悅人事部日狗的,就是不讓休,我都說告勞動局,硬是不讓我休,沒辦法!私企規則都是自己定的,不能休,你也拿他沒辦法!

B. 我能要求公司補償我三個月的社保嗎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你現在手上根本就沒有任何有力的證據,公司翻專臉不認人也屬沒什麼辦法啊....就不說什麼當初要是怎麼怎麼就好了的話了,你先可以跟公司交涉一下,讓他們給你補上,因為國家規定了只要簽訂勞動協議公司就要義務給你購買社保。不行就只能去勞動保障部門咨詢一下,看有什麼辦法了,對你表示同情....

C. HR看簡歷要半個月,3個月後打電話說您很符合公司的條件,希望您來公司入職。我是北方人,已無力吐槽。

看了半個月的簡歷,才最終通知你希望來入職,這種情況無非是兩內種情況:1、你的綜合條件容不是太匹配應聘崗位,但最終還是沒有人挑選,而這時候這個崗位還是要立刻上崗,所以通知你!2、這個崗位很重要,要經過層層篩選,所以耽擱了時間!
至於哪種情況,你自己衡量,自己決定! 來自職Q用戶:阿蔡說職場
不要去了這種都是安排在儲備庫里,之前入職的因為各種原因離職了才輪到你的。這樣的公司對員工沒什麼尊重,去了也是浪費時間。 來自職Q用戶:展先生

D. 國家有關的規定中,費用報銷有沒有時間限制,我公司財務說超過三個月就不能報銷了。

這是公司內部的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從所得稅列支角度來講,當年的票據當年報內銷就可以容,不出現票據跨年度入賬的情況就可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我方公司的條件是3個月內擴展閱讀

費用報銷滯後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完全克服,但公司內控人員需要從防範公司風險的角度來建立防止預提費用失控濫用的制度。會計主體首先需要確立企業會計政策,明確預提費用的范圍、金額限度、反沖辦法、錯誤稽核與改進措施。比如設定單一費用的發生額下限,超過該限額的費用均需要預提。

實際工作中,比較有效的一種控制措施是建立預提費用台賬以及提高費用入賬的及時率。另外,還要加大對超期報銷的處罰力度,從反面強化及時報銷入賬。

E. 我們公司在事情過去三個月之後,找到我說有盜竊行為,在我要求看監控

什麼?樓主去研究一下09年的保險法。建議:警方出具的是否是立案證明?如專果出了證明,又屬能證明損失,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立案是關鍵。偵破不偵破礙保險公司鳥事?保險公司只需按照保險合同去理賠就可以了,偵破了保險公司去追償,不偵破就追不到,為什麼要等3個月?哪來的規定,保單裡面有沒有說明?就算有,有沒有業務員當面向您解釋?說不定是這個爛公司自己的規定。信息不對稱,導致保險公司故意忽悠客戶。直接找他們領導,或者找記者,或者投訴。

F. 我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在合同期內我想離職,公司說合同的離職期限是三個月要我遵守)

1、「第三條:乙方需要辭職必須提前90天書面申請,並必須得到甲放批准,否則需賠版償甲方1-3個月工資,本培訓權合同與本公司相關條例和制度同時有效」無效,因為違反法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30日。而且沒有賠償規定。
2、應該在30日後離開;
3、工資應該足額發放;
4、沒有賠償。

G. 我在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條約,約定3個月內不可辭職,辭職公司只付10元/天,現做了20天想辭職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專同。
第三十七屬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間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關於工資報酬,應該全額支付!

H. 我是公司的人事專員,每次簽合同的時候主管都要求有是三個月試用期,這會違反法律嗎

問:我是公司的人事專員,每次簽合同的時候主管都要求有是三個月試用期,這會違反法律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再看《社會保險法》對繳納社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I. 我們公司新制度,3個月內必須簽單。然後公司大boss偷偷給了一個項目我總監。總監的意思好像是公司給

你是美女嗎?你們老闆是不是對你有意思?如果不是,那隻能說你想多了。。

J. 公司要求三個月後才簽勞動合同,並且三個月後才買社保,我應該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用人單位3個月後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勞動回者可以申請勞答動仲裁要求支付第2個月和第3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補繳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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