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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條件補充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05 23:57:48

『壹』 《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具體內容

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開始進入大眾化階段,大學生就業已實行雙向選擇,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准》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在充分徵求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並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

教育部有關方面負責人強調,《指導意見》是深入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招、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明確高等學校在招生體檢方面的責任、深化高等學校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對所有考生權益的保護,對殘疾考生的關愛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這位負責人回答記者關於《指導意見》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身體狀況的要求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准》有何不同的提問時說,不同點主要有五方面:一是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二是對原體檢標准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後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三是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四是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五是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復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這位負責人說,《指導意見》只作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為由,拒收確能進行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補充規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教育部在《指導意見》中指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是高等學校錄取時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要充分重視,並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省級招辦在錄取階段要給高等學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體檢電子檔案,以便於高等學校錄取時審核。殘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省級招生委員會可吸收本省殘聯作為成員單位,加強協調與合作。

附件: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 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 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以顏色波長作為嚴格技術標準的化學類、化工與制葯類、葯學類、生物科學類、公安技術類、地質學類各專業,醫學類各專業;生物工程、生物醫學工程、動物醫學、動物科學、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生態學、偵察學、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考古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輪機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林產化工、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林學、園林、蠶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材料化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體育教育、運動訓練、運動人體科學、民族傳統體育各專業。

2、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美術學、繪畫、藝術設計、攝影、動畫、博物館學、應用物理學、天文學、地理科學、應用氣象學、材料物理、礦物加工工程、資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等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

3、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農業經濟管理類、圖書檔案學類各專業。不能准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4、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5.0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飛行技術、航海技術、消防工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專科專業:海洋船舶駕駛及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4.8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輪機工程、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科專業: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的專業: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專科專業: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讀的專業

1、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復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已治癒一年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交通運輸類、能源動力類、公安學類、體育學類、海洋科學類、大氣科學類、水產類、測繪類、海洋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武器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科學類、環境生態類、旅遊管理類、草業科學類各專業,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農業水利工程、農學、法醫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動物科學各專業。專科專業不宜就讀烹飪工藝、西餐工藝、面點工藝、烹飪與營養、表演、舞蹈學、雕塑、考古學、地質學、建築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鐵道與橋梁工程、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公路與橋梁工程、鐵道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專業。

2、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不宜就讀的專業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3、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不宜就讀的專業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4、屈光不正(近視眼或遠視眼,下同)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400度的,不宜就讀海洋技術、海洋科學、測控技術與儀器、核工程與核技術、生物醫學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飛行器製造工程。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5、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800度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土建類、動物生產類、水產類、材料類、能源動力類、化工與制葯類、武器類、農業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植物生產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生態類、醫學類、心理學類、環境與安全類、環境科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材料科學類、地質學類、大氣科學類及地理科學、測繪工程、交通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船舶與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業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400度的,不宜就讀工學、農學、醫學、法學各專業及應用物理學、應用化學、生物技術、地質學、生態學、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生物科學、應用心理學等專業。

7、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法學各專業、外國語言文學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新聞學、偵察學、學前教育、音樂學、錄音藝術、土木工程、交通運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醫學各專業。

8、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不宜就讀教育學類、公安學類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法學、新聞學、音樂表演、表演各專業。

9、斜視、嗅覺遲鈍、口吃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

此部分內容供考生在報考專業志願時參考。學校不得以此為依據,拒絕錄取達到相關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專業目錄或經教育部批准有權自定新的學科專業,學校招生時可根據專業性質、特點,提出學習本專業對身體素質、生理條件的要求,並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刊登,做好咨詢解釋工作。

2、公安類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按公政治[2000]137號文件執行。

3、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按[1997]後聯字2號文件執行。

『貳』 受師資等辦學條件限制是什麼意思

一、
《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主要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核定年度招生規模,確定
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學校,並對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條件進行監測。
《基本辦
學條件指標》
的發布實施,
有利於加強宏觀管理,
逐步建立、
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有利於促進辦學條件改善和保證我國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
各地、
各部門和各普通高等學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國家核定的
辦學規模以及本
《基本辦學條件指標》
的要求,
合理確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規
模,以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保證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學質量和規格。

三、根據指標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訂的《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由以下兩
部分組成:

1
.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包括生師比、具有研究生學位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
例、生均教學行政用房、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生均圖書。這些指標是衡量
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規模的重要依據。

2
.監測辦學條件指標:包括具有高級職務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生均占
地面積、
生均宿舍面積、
百名學生配教學用計算機台數、
百名學生配多媒體教室
和語音實驗室座位數、
新增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所佔比例、
生均年進書量。
這些指
標是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補充,
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條件和引進社會監
督機制提供依據。
同時這些指標還可反映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改善、

新情況,對提高教學質量和高等學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叄』 辦理辦學資質需要什麼條件

1、營利性非營利性

由於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性質不同,短書建議先判斷和分析教育機構發展方向,准確定位之後再去申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辦證件有不一點同,雖然說營利性和非盈利的教育培訓機構都需要去教育局審批《辦學許可證》但是後面去辦理的證就不一樣。

前者需要去辦理去工商局審批《營業執照》。後者需要去到民政局審批《民辦非企業》。 營利性或者非盈利性的兩證辦理成功之後,才算是真正擁有辦學資質。

2、確認辦學指標

辦理許可證需要檢查該機構是否達到辦學指標有標准,如果沒有就不會受理,短書建議最好先去街道和教育局報備,查看是否還有指標需要完成,如果還有指標可以辦理,就壓更變房屋的使用性質,變更為教育培訓。

把所有的指標確認無誤之後再去街道蓋章,最後和教育局相關人員溝通現場進行場地考察。特別注意,這個很關鍵,如果初審不通過,後續的工作無法進行。

3、場地

場地在教育培訓機構場地使用上有明確的有法律法規,例如在規格、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如果達不到標準的話就就不能通過審核,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審場地再簽租賃合同,否則會虧損。

面積需要根據當地的場地規格要求定義,租賃期:3年以上,層高:早款、幼款在3層及層以下,場地租賃時請注意土地使用性質,一般辦公,綜合,民居,工業。辦公和綜合可以申請改變性為教育培訓;其中合用地有些地方需到國土資源部補交變土地使用性費,按每平方按收。

但是居民和工業原則不可以變更,具體資料可以翻閱當地相關職能部門公示。確認場地可以之後去辦理名稱預核申請。

4、遞交相關文件

需要遞交相關文件,正式在教育局籌備備案。獲得教育局簽發的《籌辦申請息書》,但請記住《籌申請同意書》不是《辦學許證》,兩個性質是不一樣的,要特別注意。同時「籌辦申請同意書」並不是辦學的律依據,這個時候開課運營還是不行的,需謹慎操作。

5、消防許可證

籌辦申請同意場地初審過後同時進行的是辦學消許可證的辦理事項。辦理許可證會有當地的消防員去場地進行檢查,檢查指標有:有無雙出口、應急通道,煙感噴淋能不能做 ,這個樓本身是否合格,層高,消防栓里有沒有水。

『肆』 如何取得辦學資質

在申請辦學資質前,要先確定自己是要辦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確定好了之後就要去相關的行政部門提交手續。拿營利性培訓公司的注冊來舉個例子,首先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請報告及一系列的相關證明,比如:課程設計、內部管理制度、培養目標等等材料。

得到教育局審批通過獲得辦學許可證之後再到工商局去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工商這邊,法人資質,場地面積,場地消防和辦學資金等都要符合相應的規定,所有材料遞交後還要等著工作人員的審查和實地考察。這兩個行政部門全部手續辦齊拿到執照,才算是真正擁有了辦學資質。

(4)辦學條件補充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憲法和教育法對舉辦學校的主體有三項規定。

1、政府辦學。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運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辦學,國家辦學在整個教育事業中佔主導地位。

2、非政府組織辦學。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凡在中國境內注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可自籌資金(即非國有資金)舉辦學校及教育機構。為鼓勵和發展這種辦學形式,國家在用地、有關稅收、基地計劃安排以及辦學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幫助。

3、國家允許中國公民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舉辦學校。隨著辦學體制的改革,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將是不可缺少的辦學形式。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辦學,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伍』 我想知道一下有關社會辦學的相關規定和辦理手續 ,請朋友們告知,謝謝

民辦政策解讀: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相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稱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力量辦學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領導,將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社會力量應當以舉辦實施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為重點。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

社會力量不得舉辦宗教學校和變相宗教學校。

第六條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社會力量辦學為名向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攤派教育費用。

第八條 國家保障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第十二條 對在社會力量辦學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教育機構的設立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實施國家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的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考試業務相關的教育機構。

第十四條 設立教育機構,應當具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的設置標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類制定。

第十五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文化補習、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舉辦實施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其他教育機構,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師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

(五)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第十七條 審批教育機構應當以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設置標准為依據,並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的要求。

申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於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於第二年4月底前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舉辦其他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力量舉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行政法規登記,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九條 教育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 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未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等字樣。

第三章 教育機構的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教育機構可以設立校董會。校董會提出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決定教育機構發展、經費籌措、經費預算決算等重大事項。

校董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其中1/3以上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董事按照校董會規程推選。董事經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

國家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教育機構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委派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執行,但是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設立校董會的,由校董會提出;不設立校董會的,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

第二十三條 擔任教育機構的董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 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機構聘任的教師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教育機構應當對其聘任的教師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

教育機構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與其簽定聘任合同。

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招生的規定,自主招生。

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後,方可發布。

教育機構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專業設置。

第二十八條 教育機構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實施教育、教學,選用的教材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九條 教育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公共教育設施、設備和資料,並充分藉助廣播電視大學和廣播電視學校的作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條 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並執行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學生,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

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完成學業,由所在教育機構發給培訓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註明所學課程和考試成績,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或者技術等級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二條 教育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教育機構應當將其印章式樣報審批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任何行政部門對教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教育機構的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並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五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准,由該教育機構提出,經審批機關審核提出意見,由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該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成本和接受資助的實際情況核定。

第三十六條 教育機構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於擔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教育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教育機構應當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報審批機關備案。

教育機構的積累只能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校外投資。

第三十八條 教育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報審批機關審查。

第五章 教育機構的變更與解散

第三十九條 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性質、層次,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教育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並由合並後的教育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第四十一條 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教育機構的校董會或者舉辦者根據教育機構的章程規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教育機構解散,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二條 教育機構解散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審批機關可以予以協助。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解散時,審批機關應當安排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繼續就學。

第四十三條 教育機構解散,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教育機構清算時,應當首先支付所欠教職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教育機構清算後的剩餘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後,其餘部分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

第四十四條 審批機關對核准解散的教育機構應當予以公告,並通知其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六章 保障與扶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社會力量辦學給予扶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在業務指導、教研活動、教師管理、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對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同等對待。

第四十七條 教育機構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納入規劃,按照公益事業用地辦理,並可以優先安排。

第四十八條 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由教育機構依法予以保障。

專任教師在教育機構工作期間,應當連續計算教齡。

第四十九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升學、參加考試和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平等的權利。

教育機構的學生就業,實行面向社會、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歧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社會力量辦學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育機構超過經核定的項目和標准濫收費用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退還多收的費用,並由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於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五條 教育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機關限期整頓,並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六條 審批機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對所批準的教育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部門在對教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中收取費用的,退回所收費用;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社會力量舉辦不設立獨立機構的培訓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境外的組織、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由國務院另行制定辦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成立或者登記注冊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可以繼續保留。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辦理辦學許可證的,應當補辦辦學許可證;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自有關社會力量舉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行政法規施行之日起施行。

補充國家教委相關司法解釋:http://www.liuzhong.xm.fj.cn/jiaoxue/g06.htm[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陸』 民辦教育的辦學條件

學歷教育機構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內政治權容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方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立標準的佔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辦學條件;
(4)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任職資格與條件的校長和教師;
(5)有保證學校正常運行的經費來源;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學歷教育機構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見附件二中《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辦法》(試行)。

『柒』 什麼是大學辦學條件

(一)辦學規模:全日抄制在校生規模應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數不低於全日制在校生總數的5%。

(二)學科與專業:1. 在人文學科(哲學、文學、歷史學)、社會科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中應擁有3個以上學科門類作為主要學科。2. 在每個主要學科門類中的普通本科專業應能覆蓋該學科門類3個以上的一級學科,每個主要學科門類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於學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總數的15%,且至少有2個碩士學位授予點,學校的普通本科專業總數至少在20個以上。

(三)師資隊伍:專任教師中具有研究生學位的人員比例一般應達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學位的專任教師占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一般應達到20%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數一般應不低於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職務的專任教師一般應不低於100人。

『捌』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流程什麼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辦學單位在辦學所在地中心校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將書面申請和按要求填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以及辦學所需的相關材料交辦學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組織人員對所申請內容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三、中心校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簽具意見附上相關材料一並交縣級教科局。

四、教科局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復核、審批。

五、對符合條件的辦學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作出不同意辦學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8)辦學條件補充規定擴展閱讀

辦學許可證去哪辦

根據2017年10月出台的最新相關規定,依據所申請辦學的具體內容盈利性來區分,可分為2種:

盈利性的,辦的是:公司營業執照,辦學許可證。
非盈利的: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

1、市教育局頒發的:
非盈利性的——文化課教育輔導機構:
幼兒園
民辦小學、民辦中學
基礎課程課外輔導培訓機構
音樂、美術相關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
學歷提升類培訓機構

2、市人社局頒發的:
盈利性的——職業技術資格培訓機構:
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師資格、會計從業、建造師等)
職業技術培訓(廚師、理發師、營養師、家政服務、電氣焊等)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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