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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主體的構成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07 20:12:23

『壹』 什麼是法律主體和法律主體資格

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
此處所說內的「人容」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法人等「人合組織」類推為法律主體。至於法律主體是否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就應當承擔義務或者責任,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普遍的認識是,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人,也應當是法律上的主體。從人生存於法律之中而言,的確找不到一個僅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但是,從特定的權利角度而言,享有權利是否就一定伴隨著某種特定的義務和責任,這倒也未必。例如個人享有隱私權,這種「自我封閉式」的權利就不一定非得對應某種特定的義務。

『貳』 什麼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其構成要素是什麼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抄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也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其中較為重要的一種分類,是根據其內容不同分為權利行為能力、義務行為能力和責任行為能力.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國公民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法人組織也具有行為能力,但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

『叄』 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必要條件是(---)

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必要條件是: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
1.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的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者解除。後者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並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這其中既有一般權利能力(如民事權利能力),也有特殊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體時消滅。其范圍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的。
2.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的意識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其標准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是否達到一定年齡、神智是否正常,就成為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志。例如,嬰幼兒、精神病患者,因為他們不可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賦予其行為能力。在這里,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於其權利能力。具有行為能力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並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這表明,在每個公民的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構成中,這兩種能力可能是統一的,也可能是分離的。

『肆』 法律關系構成的要素為 ( )

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一、法律關版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權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間在一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們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

『伍』 公民,法人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件

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必要條件是: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
1、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的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者解除。後者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並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這其中既有一般權利能力(如民事權利能力),也有特殊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體時消滅。其范圍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的。
2.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的意識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其標准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是否達到一定年齡、神智是否正常,就成為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志。例如,嬰幼兒、精神病患者,因為他們不可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賦予其行為能力。在這里,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於其權利能力。具有行為能力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並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這表明,在每個公民的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構成中,這兩種能力可能是統一的,也可能是分離的。

『陸』 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企業與職工依法內訂立勞動合同後,就構容成了雙方的勞動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三要素構成。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判斷是否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就看是否在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該主體是否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在其中是否有任何利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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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什麼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其構成要素是什麼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回者。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答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也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其中較為重要的一種分類,是根據其內容不同分為權利行為能力、義務行為能力和責任行為能力。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國公民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法人組織也具有行為能力,但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

『捌』 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 公民(自然人)

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 機構和組織(法人)

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稱之為「法人」。

3. 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二)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 權利能力

(1)權利能力的概念: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在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權利能力有公民的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之分,二者有很大區別。首先,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依法成立,終止於法人消滅。其次,公民的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因其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的不同而各有所別。再次,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不一致性,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則具有一致性。

(2)權利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

2.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問題,是由法律予以規定的。一般而言,公民的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1)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是指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2)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3)無行為能力人。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

『玖』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一、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要具有權利能力之外,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按法學界主流的觀點,可把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兩種。一般權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等。特殊的權利能力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才能享有,如參加選舉的權利能力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條件。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法人依法成立,終於法人被解散或撤銷。法人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與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關,並由有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的章程加以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一類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能行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形式,它與關於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完全的責任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無行為能力人則是無責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年齡在不同法律中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佔有利用。(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佔有和利用。

在現代社會中,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條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關系客體地數量和種類難以一一詳述,概括地講主要包括如下幾類:(1)物。法律上所說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為。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指的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果。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們在智力活動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它是知識產權所指向的對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間在一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們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

(一)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義務是一對表徵關系和狀態的范疇,是法學范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疇。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指法律保護的某種利益;從行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現為要求權利相對人可以怎樣行為,必須怎樣行為或不得怎樣行為。

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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