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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

發布時間: 2021-02-09 00:49:11

① 合同中 阻止條件成就者如果是無關其利益的其他人怎麼辦

不太明白你這個阻來止條件成源就的具體含義。法律規定,雙方約定合同生效條件(不是成就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阻止條件成就,則視為生效。從這條來看,如果是無利益第三方阻止條件成就,則合同不生效。

但,如果合同已經生效,你所謂阻止條件成就,只不過是阻止履行條件成就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如果構成法定不可抗力,不履行的一方可以提出抗辯。但如果也不屬於法定不可抗力的,那麼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履行一方仍然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之後自己找第三方索賠

② 合同約定產品實際使用後一年後付款,用了一部分後,對方不再使用,訴訟二審法院認為付款條件不成就駁回。

這需要看你們約定的仲裁機構是否具體,如果根據合同無法判斷是哪個仲裁委的話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你們現在的合同已經確認了惠州仲裁委員會的名稱,那麼你們的糾紛必須由惠州仲裁委來解決。

③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時,該合同生效。這句話錯在哪裡完全迷糊了

這道題你可以這樣想,只要是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行使某種行為來與合專同原實現目的想反,或屬想違背時,該合同則生效,此生效依其所附條件的屬性而定,附解除合同,則為合同解除,附生效條件,則合同生效,而您的第一句話「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時,該合同生效。」就是說,當事人不正當的阻止解除條件自然成就時,則視該合同的解除條件成熟,則該合同解除。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滿意

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結算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未結算,但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拒不驗收或者不組織驗收,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答:工程完工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視為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其應當履行驗收或者組織驗收義務之日為付款條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了發包人的結算期限,但是發包人拒絕結算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發包人應當進行結算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雙方未結算,且合同中對付款期限和結算期限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從工程款確定或應當確定之日起計算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給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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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最長時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不論缺多少,一律補六個月。

⑤ 附條件的付款條件不可能成就怎麼辦

這種合同,如果附加的條件不能實現,那麼合同最終就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付款,除非付款方資源付款,那麼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對回答滿意,請採納,鼓勵鼓勵熱心人,這年頭助人為樂也不容易啊~~~·

⑥ 為阻止合同成立使所附條件成就的,可以嗎

我國復《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制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必須使條件在自然條件下生效,不得人為阻止合同生效或者促成合同生效。

⑦ 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法律行為如何處置

某甲對某乙說,我付了錢即可提貨,預計兩個月內安裝調試完畢,兩個月內開工沒問題,到那時資金周轉過來了,我保護把錢還給你。 某乙說,如果時間不長的話,我並不著急用錢的,利息我也可以不要,不過你得先打一借條,某甲就寫了一張:「暫借某乙人民幣兩萬元整,待塑料廠開工後的第二個月即奉還」的借條。 設備運到後,某甲發現眼下搞塑料製品生產還不如倒賣塑料加工原料錢來得快,所以某甲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機械租給了同村的塑料加工專業戶某丙,利用某乙這一筆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賣塑料加工原料了。 快到半年了,某乙見某甲有錢作買賣卻無錢還他,就上門索款。某甲覺得賴帳更有利,反正用多長時間也不必付利息,就說原來在借條上寫得很清楚,設備安裝好開工後的第二個月才還錢。現在設備有了,但原料還沒搞足,所以還開不了工,故等過幾個月後原料全搞到了,開工後才能還錢。我想咨詢您一個問題,那就是某甲能否以沒有開工為由拒絕還某乙的借款呢? 答: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某甲認為,他與某乙間的借款是附不確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開工後第二個月償還」當然說的是期限問題。既然工廠尚未開工,不管是由於什麼原因,只要不符合事先雙方約定的條款,當然某甲可以依據雙方約定的這一期限,等到他的工廠開工後的第二個月再還所借的兩萬元。 而某乙則認為,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而工廠開工要受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的事情,故其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是無法確切預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條中所約定的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應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就本案而言,從理論上看,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還借款,實際上是一種「非純粹隨意條件」,這一條件的成就,既取決於債務人某甲的個人意思,也受經濟形勢的一定影響。所以這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於在什麼情況下條件算業已成就,在什麼條件下不算成就,決定著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所以,在傳統民法理論中,這個問題被稱作「條件的效力」問題。對於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前,當事人對所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應聽其自然發展,而決不能為了自己利益,惡意促使或阻礙條件的成就。 在本案中,既然在當時依自然發展,塑料製品廠是可以開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賣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圖,為長期不還借款,某甲寧可將所購設備出租他人,也不自己開工,這顯然是以不正當的行為阻礙條件成就,故應視為條件業已成就。 某甲系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應視為業已成就,某甲應歸還借某乙的錢,並賠償因此給某乙造成的經濟損失。(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⑧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請問該怎麼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由於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於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並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己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⑨ 當事人為自己利益阻止合同不成就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當事人為自己利益阻止合同不成就的法律後果是合同的成就。
《合同法》第四內十五條規定:「容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⑩ 附條件的合同中如果他人不是故意的阻止了條件成就,那麼合同成立嗎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經過要約和承諾就成立了,至於是否合法,是否因條件不不成就而不生效,是另一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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