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案例
『壹』 附條件 附期限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 備案後生效為條件!
期限專: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屬比如人終有一死,約定某人死後將自己的房屋贈送給某人。
條件:成就與否不確定!如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 備案後生效。雙方法定代表人簽不簽字並不確定!
『貳』 合同法45條、46條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約定附條件及附期限的條款本身何時生效
您要知道合同整體的生效和部分條款的生效或失效是兩回事。
合同的整專體的失效和個別條屬款的失效時間並不同,比如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中的違約金條款是繼續有效的。
同理,合同整體的生效和其中個別條款的生效時間也可以不同。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就是這樣,您可以認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未成就前合同沒有生效,但所附條件的這個條款是在合同成立的同時就生效了。
『叄』 請教一下 怎麼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啊 最好舉個例子 萬分感謝
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後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學時該合同失效」的條件,就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合同。
『肆』 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屬於已經成立生效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版自條件成就時權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伍』 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判斷
您好,根據1、2兩個的案情描述,兩個案件都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一個附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