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附期限條件
1. 合同法45條、46條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約定附條件及附期限的條款本身何時生效
您要知道合同整體的生效和部分條款的生效或失效是兩回事。
合同的整專體的失效和個別條屬款的失效時間並不同,比如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中的違約金條款是繼續有效的。
同理,合同整體的生效和其中個別條款的生效時間也可以不同。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就是這樣,您可以認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未成就前合同沒有生效,但所附條件的這個條款是在合同成立的同時就生效了。
2. 附條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這個問題,你看看《民法總則》的下列條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版條件,但是權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 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抄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
對於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里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4. 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同時附條件和期限嗎
可這應該是屬於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單屬於附條件的。那個一年只不過是延緩條件的時間要求而已。
以上答案是錯的吧
如果是錯的,我就郁悶了
怎麼一本書錯誤能這么多
真是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