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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不能附條件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09 20:52:57

① 民法/關於形成權不得附條件的問題

1、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2、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專生效(是故,行使形成屬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3、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 4、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5、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最後這點?形成權只能依法定,而不依約定

② 民法上,形成權的行使為什麼不能附條件或者期限

1、一般限制(外部限制)

形成權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謂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證形成權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對形成權行使加以限制。

2、特殊限制(內部限制)

(1)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這也是基於形成權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無須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由此可見其對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關系之穩定威脅至極,因而原則上不允許權利人行使權利設置條件或期限。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但「條件的成就與否系依相對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確者,不在此限」。

(2)形成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間約定的條件(《合同法》中承攬合同定作人的隨時解除權例外)。

(3)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2)形成權不能附條件的案例擴展閱讀:

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1、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2、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3、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

4、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5、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條)。

③ 哪些事實行為不能附條件

不得附加條件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加的條件,表現了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自主性,所以,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附加條件。但是,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如附加條件,則其行為後果有悖於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立法宗旨,為法律所不允許。這些行為主要包括:

1.其性質不允許附加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要求其行為的效力必須是確定地立即發生,這些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加條件以限制其效力。例如票據行為(如開具現金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為保證票據流通的安全,法律要求這類行為的效力必須確定地發生,故不允許附加條件。

2.附加條件就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某些民事法律行為一旦附加條件,就有可能危害社會利益或導致社會公共秩序的紊亂,因而法律不允許其附加條件。如身份上的行為(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均不得附加條件。

3.附加條件即會損害相對人合法利益的行為。某些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旦附加條件,相對人便由於權利義務陷入不確定狀態而處於不利地位。所以,此類行為不得附加條件。如法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行為的承認,不得附加條件。

轉自:http://sq.hcclib.net/claw/e/mfx/contents/class06_4_1r.htm

④ 形成權為什麼不能附條件期限

形成權效力和作用比其他權利要大,權利人單方意思便可影響法律關系,如撤銷權內,解除權等等,因容此,若形成權附條件和期限,則會使得法律關系一直處於不穩定和不確定狀態,權利的相對人會因此受到影響,因此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⑤ 舉例三種不得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並說明理由

1.有關身份的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2.登記行為不得附條件
3.形成權不得附條件
4.一些特別法上的規定:如決定票據行為不得附條件。

⑥ 關於民法中 形成權不能附期限和條件的問題

呵呵 你的理解是這樣的,形成權不得附加期限和條件,解除權又是形成權,得出解除權也不版能附加期限權和條件對吧!個人認為,梁慧星的所說不能附條件指的是形成權的行使,而你所說的是形成權的產生,分屬一個權力的不同階段。 個人愚見,還請高人指正。

⑦ 哪些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要求的條件:

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附有條件的行為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也可以看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實益。條件是意思表示的一個部分,它有如下特徵:

1.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一個組成部分。條件存在於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之中,並且構成該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說先有一個不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然後再給它加上一個什麼條件。另外,條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違背表意人的意願硬塞進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續或者消滅。條件的功能在於,決定其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固有效力發生或消滅,例如前述在勞動合同上附著的條件就決定著勞動合同能否生效。

3.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和或然性。條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被確定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必須是作出意思表示時尚未發生的將來事實;必須是發生與否不能確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事實,具有合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例如甲對乙說:「你考試敢作弊我就請你吃飯。」作弊顯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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