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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作廢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10 05:09:06

A. 「轉學籍」和「注銷學籍」分別是什麼意思

轉學籍是指學籍從一個學校轉到另一個學校。注銷學籍是指學籍將作廢,即今後就不再具有學籍。
學籍是指一個學生屬於某學校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登記學生姓名的冊子,專指作為某校學生的資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學籍的信息管理系統。
學籍注冊
1、學校按照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范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學時,要將原小學的學生檔案、戶口及住房證上交本校審查,合格後學生憑蓋有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校章的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
小學新生入學時,要將戶口和住房證上交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道。
3、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後,即取得相應學校學籍。
4、非本學區的學生本校一律不予建立相應學校學籍。
5、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之內未到本校報到,學校可取消入學資格(特殊情況除外)。
6、學籍內容包括:加蓋轄區教育局學籍章和相應中學學籍章的錄取通知書,小學生畢業登記表,教育局統一制定的素質手冊。

轉學
1、學生因家庭搬遷等情況要求(在市內)轉學的,學生本人及家長可持變動後的戶口及住房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校長及有關負責人簽字批准後,學校可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2、特殊情況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提出申請後,由校長批准並且上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轉出轉入。
3、其它情況一律不予轉學。
4、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學。

借讀
1、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和特殊情況的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現有情況,經校長批准後,方可在本校借讀,借讀學生按上級規定收取借讀費。
2、對於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按有關政策辦理。
3、借讀學生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的學生,經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校長批准後可在本校參加畢業考試。
4、學生要求返回戶口所在地考學時,學校及時給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休學與復學
1、在校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復印件,由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校長根據醫院診斷書在學生本人、家長的書面申請書上簽字後,方可由學校學籍管理人員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辦理休學。
2、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到半年或未滿一年需提前復學,經校長同意後上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復學。復學時由家長持市級以上診斷證明及家長書面申請書上交學校,經校長同意後,學籍管理人員報到上級部門具體辦理,方可復學,復學後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3、畢業年級的學生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4、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籍由學校保留。休學證明裝入學生檔案,並由校醫在學生檔案上填寫好。

退學(輟學)
1、學校原則上不允許退學(或輟學)。
2、學生因故申請退學(或輟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簽字批准,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退學(或輟學)手續,並及時上報當地政府。
3、退學(輟學)學籍由教務處保管。

留級與跳級
1、本校學生一律不準留級,特殊情況除外。
2、對學生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生程度的學生,經學生家長申請,學校推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跳級。

處分
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嚴重違紀的學生予以處分時,應由政教處出示材料,經校長會議討論決定。
開除學生學籍時需做下列工作:
1、開除學生由政教處出示材料,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開除學生前由政教處事先通知家長。
3、開除學生在校內公布。
4、開除學生學籍處分材料由教務處保存。
5、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向駐地街道和派出所通報。

畢業
學生在校期間,在規定年限內完成規定課程,全面考核成績合格者,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兩科或兩科以上不及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可參加下一屆的學生成績考核(不及格科),合格後發給畢業證書。

分班
每年新生分班按學校確定的原則,由教務處具體組織分班,分班後一律不準更改。

調班
原則上各年級的學生一律不準調班,特殊情況由校長批准。

B. 怎麼注銷學籍

個人無法進行學籍的注銷,需要學校進行此操作,首先你需要准備好相關的資料,如身份證回,學籍注銷原答因等相關資料;然後找到校方相關事務負責部門遞交學籍注銷所需要的材料並確認手續的完整,由學校向教育部提交學籍注銷的名單及相關證明資料。

(2)學籍作廢的條件擴展閱讀:

學生入學後應如何辦理學籍手續:

學生被學校招收後,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應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應為學生新建學籍並通過查重程序。

如果遇到學籍系統或數據傳輸故障等特殊情況,學校可先通過線下流程辦理轉學等業務,線下流程完成後,即可作為擁有連續學籍的計算時點,學生即應視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參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及各種活動),之後再通過學籍系統完成電子學籍檔案轉接,最終以學籍系統記錄的信息為准。

C. 該怎麼注銷學籍

是只有學校才能注銷學籍的:

學籍注銷是需要學校向教育部提交學籍注銷名單及相關證明資料的。

如果你需要提交注銷學籍的申請,在沒有特殊的情況發生下,學校是不會拒絕你的要求的。因為學籍的注銷是需要雙方同時來進行的,所以本人需要在現場確認的。

學籍注銷的步驟:

1、准備好相關證明資料,如:個人身份證明資料復印件、需要注銷學籍原因的相關書面材料等等。

(3)學籍作廢的條件擴展閱讀:

學籍管理的三項原則

一、是省級統籌,屬地管理

①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基礎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

②考慮到各地學籍管理的實際情況和較大差異,《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在學籍管理中的具體許可權和職責,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辦法》的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辦法,但對學籍信息的管理全國統一。

二、是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①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學籍號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同時規定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②在新學校無從登記和無法統計,確定了「籍隨人走」原則。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三、是動態監管,全程跟蹤

①學籍管理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記錄學生的成長經歷。為完整記錄學生的成長過程,《辦法》規定了學籍變動,包括正常變動(升級、升學)和非正常變動(轉學、休學、復學、出境、輟學、死亡)處置的辦法和流程;

②對於跳級、留級和失蹤等學籍異動雖然沒有直接提及,但已經體現在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後的處置要求中。總之,《辦法》力圖構建跨地域、貫穿基礎教育各學段、動態監管、全程跟蹤的綜合體系。

D. 學籍可以隨便作廢嗎

你完全可以告他們,一個學生的學籍是在教育局,
而不是在那個學校。 你說的那種情況完全是學校的斂財行為。
學校沒有那個權力,

E. 注銷學籍流程

申請條件和程序學生因家長(監護人)工作調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它特殊原內因確需由外地轉容入本地就讀的,須持下列手續,到市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 (一)戶口簿;(二)轉學證書(由區、縣、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三)中考檔案(須有區縣、市以上招生部門及普通高中的錄取簽章);(四)高中學生檔案;(五)會考考籍證明。 注意事項沈陽市內各公立高中之間不準轉學。一般高中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市級重點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省級重點高中。民辦高中學生不得轉入公立高中(含民辦公助高中)。高三年級原則上不準轉學。因特殊情況需轉學者,必須經市教育局審核批准。轉入的學生必須進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嚴禁學生借轉學之機降級就讀。網頁鏈接

F. 注銷學籍條件

高校是有權利注銷的,學籍可以注銷,不是說隨便注銷,是在學生不遵守規則的情專況下可以做出這個決定屬
但是,教育部專門有條例,如果因為客觀原因(比如生病、變故)沒有按時報道可以不做深究,學你可以事先通知學校,然後商量一個期限,一般來說,高校的管理人員都會理解通融

G. 保留學籍是什麼意思,需要什麼條件嗎

保留學籍,正式獲得學籍的學生因故中斷學習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回經學校批准答後所保留的學習資格。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可以回學校:以一年為限,期滿可向學校申請復學。保留學籍因學生不在校學習,所以不需要交學費。

只是在此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待遇,也不得報考其他學校。保留入學資格並不是對新生的一種處分,而是黨和國家對青年學生愛護、關懷的一種具體政策體現。

(7)學籍作廢的條件擴展閱讀:

休學的注意事項:

1、休學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周內辦理,休學以一年為期。

2、學生因病或因事確需休學,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級甲等醫院(一般縣級以上醫院都屬於三甲醫院)診斷證明書,無診斷證明書或無蓋章者無效;

3、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班主任,輔導員核實情況,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4、如因病休學,學生需將材料交至校衛生科,衛生科對學生病情進行核實;

5、具體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議

H. 教育局要取消一個學生學籍要什麼條件才能取消

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嚴重違紀的學生予專以處分時,應由政教處出示屬材料,經校長會議討論決定。
開除學生學籍時需做下列工作:
1、開除學生由政教處出示材料,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開除學生前由政教處事先通知家長。
3、開除學生在校內公布。
4、開除學生學籍處分材料由教務處保存。
5、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向駐地街道和派出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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