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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資格證報名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18 09:08:40

⑴ 辦從業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以及資格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目前我國實行考試制度,梵谷中以上學歷、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均可報名考試,通過考試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必備資格,是會計人員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屬地管理,全國通用。
報名考試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統一考試。
報名辦法:報考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張,到指定報名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考試科目:
財經法規及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凡在一年內參加三門考試成績全部合格者,考試結束三個月後到原報名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單科目成績合格的不作保留。
報名與考試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負責,所以每個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自取證第二年起,必須參加規定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許可權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
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
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
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
(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並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於考試結束後3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准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註明日期,並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准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並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於24小時。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並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
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
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
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
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
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一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0年5月8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會字[2000]5號)、2000年9月13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一)》(財會[2000]13號)、2002年7月25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二)》(財辦會[2002]28號)同時廢止。

⑵ 考計程車從業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2、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從業資格證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計程車資格證就是從事計程車運營工作的司機在上崗前必須取得的一種資格證明。沒有它,計程車司機就屬於無證上崗。

1、攜帶上述材料到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報名處報名,填寫申請登記表。

2、參加學習培訓並考試合格,由培訓學校統一到辦證窗口辦理《從業資格證》後,發放給申辦人。

3、申辦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程序

辦理一個計程車從業資格證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從申請辦理到參加培訓、考試,再到證件發放要經歷許多步驟和程序。

1、申請受理:

(1)申請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應首先到具有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資格的機構報名參加職業培訓。

(2)申請條件:申請人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申請營業性大型客車、汽車列車從業資格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大型客車從業資格證,須持A照2年以上;

②申請汽車列車從業資格證書,須持有B照2年以上;

(3)申請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①填寫《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登記表》;

②交驗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身份證件;

2、職業培訓和約考:

(1)完成《營運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和課時。

(2)培訓機構將學員申請登記表(附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培訓結業證、身份證的復印件)報送市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核和進行約考。

(3)市級運政管理機關對申請登記表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准考證。

3.營運駕駛贈從業資格考試

(1)學員憑准考證和身份證參加由市級運政管理機構組織的理論考試和操作考試。

(2)考試結束後頌考試成績。

4.證件發放

(1)市級運政管理機構將申請登記表、理論和操作考試成績歸檔。

(2)市級運政管理機構製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3)市級運政管理機構憑學員准考證發放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從業資格證報名條件擴展閱讀:網路-計程車從業資格證

⑶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是什麼

什麼專業都能報
中國證券業協會2009年考試計劃


序號
考試名稱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考試地點
1
CIIA3月考試
2009年1月8日至20日
2009年3月7日
北京、上海、深圳
2
第一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一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2月3日至2月12日
2009年3月14、15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3
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
2009年2月3日至2月12日
2009年3月14
北京
4
第一次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2009年1月9日至19日
2009年3月21、22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保定、佛山、煙台、溫州、泉州、拉薩……70個城市
5
內地證券法規科目考試

2009年5月16日
香港
6
第二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二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4月7日至17日
2009年5月23、24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7
第二次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2009年4月7日至17日
2009年6月13、14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保定、佛山、煙台、溫州、泉州、拉薩…97個城市
8
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5月29日至6月16日
2009年8月1日
上海、深圳
9
第三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三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8月4日至14日
2009年9月26、27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10
CIIA9月考試
2009年6月9日至7月10日
2009年9月19日
北京、上海、深圳
11
第三次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2009年8月4日至14日
2009年10月17、18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保定、佛山、煙台、溫州、泉州、拉薩…127個城市
12
第四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四次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2009年10月9日至19日
2009年11月28、29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台、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13
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2009年11月
2009年12月
北京、上海、深圳

備 注: 1、3月、5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仍使用2008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9月、11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09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經紀人專項考試均使用2008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2、考試計劃可能會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如有變動,以當期公告為准。

⑷ 證券從業資格證的報考條件有哪些

證券從業考試考試報名條件
(一)一般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回券市場答基本法律法規)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均可參加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

⑸ 考證券從業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考證券從業資格證,只需要通過證券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可,具體報名條件如下: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處分,禁考期限已過的。
報名官網:中國證券業協會(www.sac.net.cn)
報名入口: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
考試科目:《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報名費用:61元/科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考證券從業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問題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⑹ 保險從業資格證書的報名條件怎樣

凡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道德觀念的各界人士均可報名參加考試。2013年7月1號起,需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大學在校生方可報名參加。可以報名,大學在校生也可以參加。

考試形式為紙筆化考試,每門課程100道標准化選擇試題,時間為90分鍾。資格證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已建立證書查詢系統,獲證人員可登錄中國保險業協會查詢獲證相關信息。

(6)從業資格證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考試內容及題型:

題型題量為:單選90道,每題1分;判斷1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2006年7月30日起,電子化考試和筆試的命題范圍統一進行如下調整:保險原理知識佔2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一章至第五章。

財產保險知識佔1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六章。人身保險知識佔2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七章。《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佔1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八章和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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