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⑴ 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抄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
對於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里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⑵ 中級會計職稱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附條抄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二者的區別:
1、附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比如,"到北京奧運會時生效"就是附期限,因為這個期限肯定會到來;
2、附條件不一定是必然到來的事實,該事實能否發生是不確定的。比如,"某人試用期結束後漲工資"就是附條件, 因為該人能否幹完"試用期"是不確定的,也許他中途就離職了,所以這是附條件而不是附期限,注意這個區別。
做題時就看這個期限是否是必然到來的,如果是必然到來的,那麼就是附期限的,否則就是附條件。條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⑶ 附條件 附期限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 備案後生效為條件!
期限專: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屬比如人終有一死,約定某人死後將自己的房屋贈送給某人。
條件:成就與否不確定!如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 備案後生效。雙方法定代表人簽不簽字並不確定!
⑷ 附期限和附條件合同有哪些區別
主要就是附期限合同所附的期限一定會成就,也就是過一段時間一定會生效的。而附條件則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