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承諾撤回的條件是
A. 承諾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嗎
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
B. 合同法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但應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生效,
如:12月5日發出承諾,撤回在此之前到達就行了
C. 在合同法中,要約可以撤銷也可以撤回,但是承諾除了可以撤回是不是也同樣可以撤銷啊為什麼
1、承抄諾只有撤回,承諾是不能撤銷的。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無法撤銷。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承諾是採取到達主義。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相關法條如下:《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D. 有效撤銷要約的條件有哪些
一、要約撤回的條件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國對要約的生效採用到達主義,故存在撤回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7 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的效果相當於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要約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確定了承諾期限,就等於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實踐中對於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有的要約中這樣規定:「6月7日後價格及其他條件將失效」。要約中的「6月7日」就是承諾期限的最後一天。這種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請按要求在3天內將水泥送至工地」、「請在15 日內答復」、「3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於規定了承諾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的表示:「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你方答復為止。」「這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稱:「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僅僅這樣表述,不能認為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為,要約本身就是確定的。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並不等於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時間內未作答復,要約自動失效(《合同法》第20條、第23條)。
E. 承諾可以撤銷嗎
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是不得撤銷。
承諾是要約的基礎上作出來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相對人承諾,產生的結果是合同成立。
所以承諾不得撤銷。合同成立只能尋求解除合同的途徑。
F.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 要約可以撤銷 有什麼依據或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內當容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G. 合同法中關於合同訂立中的承諾可不可以撤銷
對不起,之前沒仔細看,理解錯了。承諾如果已經到達要約人,則承諾生效,不版能隨意撤銷。如果沒權有到達要約人,則可以撤回,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已經形成生效的合同條款,則撤銷該條款要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存在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時可以撤銷。 參見法條: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