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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18 07:14:56

『壹』 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法定許可使用是指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某種方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下面來看看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的條件。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使用應具備以下條件:1、法定許可使用只限於著作權法的直接、明確的范圍內,不能任意擴大。2、法定許可使用只限於已經發表的作品。3、法定許可使用必須以著作權人沒有聲明為前提。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在第23條、第33條第2款、第40條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4條中對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作了明文規定。與其他國家著作權法關於法定許可的規定相比較,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的特殊規定。

『貳』 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有哪幾種情況規定

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有哪幾種情況規定?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不是很了解,下面找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有哪幾種情況規定一、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有哪些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區別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495條規定法定許可適用於: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音樂作品;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制者製成唱片發行,其他錄制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制,但錄制後必須向作者付酬。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於:(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叄』 著作權取得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一直都受到多方的關注。著作權法定許可,是使用他人著作權的合法手段,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責任。那麼著作權取得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是什麼?著作權取得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是什麼著作權法定許可有哪些具體情形(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三)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製品。(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製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相關法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肆』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三)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製品。(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製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伍』 法定許可的適用條件

中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法定情形:期刊轉載、文藝團體表版演、錄音唱片製作錄音製品、權廣播電台和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和電視節目(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除外)、編寫出版「國家規劃」教科書、製作和提供課件、通過網路向農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不得使用,否則構成侵權。
法定許可使用作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著作權人未發表不得使用的聲明;
第四,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權人的權利。

『陸』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具備條件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某種方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使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法定許可使用只限於著作權法的直接、明確的范圍內,不能任意擴大。
2、法定許可使用只限於已經發表的作品。
3、法定許可使用必須以著作權人沒有聲明為前提。

『柒』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怎樣的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並不是可以強行使用著作權不受法律約束,而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告知著作權人進行使用,但同樣支付相應的報酬,而不涉及侵權的行為。那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怎樣的?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怎樣的?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我國《著作權法》在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第42條第2款、第43條中對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作了明文規定。與其他國家著作權法關於法定許可的規定相比較,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的特殊規定。

『捌』 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

一、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二、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四、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強制許可是依據08版專利法第六章、即第48-58條的規定,針對的是任何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註:不涉及外觀設計專利),觸發條件有多種,包括的理由有:專利權人未充分實施、專利權人有壟斷行為、國家有緊急狀況、涉及公共利益、葯品支援不發達國家、交叉許可等,而且受到種種限制,詳情可參閱專利法的上述條款。申請許可的單位不限於省部級單位,而可以是普通企業或者個人。許可的范圍是誰申請,誰受益。
一般稱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玖』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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