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保證是否有效
⑴ 擔保設條件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專條屬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擔保合同屬於合同中的一種,也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擔保是有效的。保證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注意保證期間,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另外,如果你要做別人的擔保人,需注意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連帶擔保就是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還債,也可以要求保證人還債。如果您是擔保人,建議採用一般擔保,則在保證期間內,債務人無法還債,才需保證人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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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票據行為附條件的效力是什麼
一、關於附條件記載事項的總結:
背書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版,票據有效;權
保證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票據有效;
支票另行記載付款日期,該記載無效,票據有效。
上述三種情況是不得記載事項中,記載無效事項的情況。
二、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票據有效。
三、票據附條件支付委託(承諾),記載無效,票據無效。這個屬於不得記載事項中的使票據無效的情況。
四、票據上記載票據法規定以外的事項,該事項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銀行不負責審查責任。如記載票據基礎關系事項等。
⑶ 附條件的保證是否有效
是的。附條件的保證合同,當條件成就後保證合同就生效。
⑷ 附條件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除了滿足其條件外還需要滿足一般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嗎
附條件的意思是允許意思自治,可以按照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條件附在合同條款或者其它民事法律行為後面!!但是必須要滿足基本的法律要求,生效條件是一主體合格,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內容合法,四是行為合法!
⑸ 票據行為附條件的效力
一、關於附條件記抄載事項的總結:
背書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
保證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票據有效;
支票另行記載付款日期,該記載無效,票據有效。
上述三種情況是不得記載事項中,記載無效事項的情況。
二、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票據有效。
三、票據附條件支付委託(承諾),記載無效,票據無效。這個屬於不得記載事項中的使票據無效的情況。
四、票據上記載票據法規定以外的事項,該事項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銀行不負責審查責任。如記載票據基礎關系事項等。
⑹ 附有條件的保證是否具有效力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法定記載的事項。除此之外,專保證人不得再在票據上屬記載其他附有條件的事項,例如不得記載保證期限,不得設定停止保證的條件等。因為:
(1)票據的保證是保證人為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保證人對票據債務就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2)票據的流通性決定了持票人的不斷變更,如果保證可以附條件,保證人所附的條件難以適用於每一個持票人,保證的效力也難以確定,票據的信用得不到增強,勢必影響到票據的轉讓和流通。票據的保證必須是記載在票據上或粘單上,如果保證人在票據上或粘單上的記載中沒有附條件,而是在票據和粘單以外附了保證的條件,這種沒有記載在票據和粘單上的保證,不能認為是對票據保證附了條件,所附條件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證人對保證附有條件,持票人可以對所附條件「視而不見」,仍然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其保證的票據責任。保證人不得以所附條件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保證人即使對保證附了條件,也仍然應當無條件地承擔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⑺ 附有條件的保證是否具有效力
按照票抄據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法定記載的事項。除此之外,保證人不得再在票據上記載其他附有條件的事項,例如不得記載保證期限,不得設定停止保證的條件等。因為: (1)票據的保證是保證人為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保證人對票據債務就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2)票據的流通性決定了持票人的不斷變更,如果保證可以附條件,保證人所附的條件難以適用於每一個持票人,保證的效力也難以確定,票據的信用得不到增強,勢必影響到票據的轉讓和流通。票據的保證必須是記載在票據上或粘單上,如果保證人在票據上或粘單上的記載中沒有附條件,而是在票據和粘單以外附了保證的條件,這種沒有記載在票據和粘單上的保證,不能認為是對票據保證附了條件,所附條件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證人對保證附有條件,持票人可以對所附條件「視而不見」,仍然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其保證的票據責任。保證人不得以所附條件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保證人即使對保證附了條件,也仍然應當無條件地承擔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⑻ 欠條上的附條件是否有效
看附條件復是否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是制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履行可期待性。如果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話,那要要條件具備是,欠條才和履行。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⑼ 合同上約定連帶責任保證以及保證的金額和范圍,保證人簽字時附條件有效嗎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內保證的主債權容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然有效,對擔保合同,擔保法的規定就是應當寫清擔保范圍的,債務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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