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統公務員報考條件
A. 考警察公務員的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可靠。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
3、熱愛公安工作,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
4、五官端正,身體條件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准,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
5、符合所公布職位要求的生源地條件。
6,報考學歷要求大專或本科同等學歷,因地區差異,要求有差別。
招警屬於公務員考試的一種,招錄通過後即是公務員,享受公務員待遇。招錄過程除了體能測試和按警察標准體檢這兩個環節,其他幾乎與普通公務員招錄一樣。
招錄原則:
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在錄用計劃范圍內,根據畢業生報考職位,按照筆試、面試成績和體檢、考核與政審等情況。
(1)公安系統公務員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下列條件的人員不可以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
5、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在我國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B. 報考公務員人民警察崗位有什麼要求嗎
人民警察崗位條件:
(一)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可靠。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
3、熱愛公安工作,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
4、五官端正,身體條件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准,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
5、符合所公布職位要求的生源地條件。
6,報考學歷要求大專或本科【同等學歷】,因地區差異,要求有差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
5、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在我國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2)公安系統公務員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招錄過程
(一)筆試
筆試一般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申論和公安基礎知識,有的地方只考其中兩門(如重慶、廣東),江蘇省通常考《公安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浙江等地則加考「心理測評」。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和公安基礎知識滿分均為100分。
公共基礎知識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寫作與處理、時事。公安基礎知識包括公安基礎理論和公安業務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與普通公務員考試同一份試卷。
需要注意的是,准考證在招錄所有環節都要求出示,要保存好,最好復印多幾份。
(二)資格審核
筆試通過後,需要審核考生的准考證、學位證等文件;在確認考生符合崗位報考條件後,會給考生體能測試通知,上面寫有體測的時間、地點。
(三)面試
根據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按擬錄用職位名額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
參考資料:網路-招警考試
C. 報考公安系統公務員有什麼限制性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報考:
基本要求: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體檢要求:
(一)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1)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2)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3)心率每分鍾50- 60次或100-110次;(4)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 、女性高於80g/L,合格。
(四)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 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五)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六)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其他條件則需要按招聘的公安職位的要求進行。
D. 報考公安系統的公務員有什麼條件限制嗎
根據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安部2017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考生報名注意事項》:
一、關於專業科目考試
報考我部職位的考生均須在筆試階段加試公安專業科目考試,考試成績與公共科目考試一同公布,並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公安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各佔40%、30%、30%的比例合成筆試綜合成績。考試內容可參考《2017年度公安機關面向社會招錄人民警察職位專業科目考試大綱》。其他具體要求可參考國家公務員局公布的《報考指南》。
二、關於資格條件的時間界定
除應屆畢業生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其他作出專門說明的項目之外,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應在2016年10月15日前具備。關於要求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的職位,中共預備黨員視為符合政治面貌要求。
三、關於英語等級證明
報考要求英語水平等級的職位,須在「外語水平」欄至少註明:英語等級名稱、等級層次、獲得年月等3項內容。
四、關於學習經歷
從大學階段填起,須至少註明:起止年月、畢業院校、所學專業(以畢業證上名稱為准)、研究方向(填寫規范簡稱,本科可以不填此項)、學歷層次(本科、碩研、博研)、學位(詳細填寫,如「法學學士」、「管理學碩士」等)、學習性質(全日制、在職等)共7項內容。
五、關於社會工作經歷
填寫全職社會工作經歷情況,在學校學習期間的兼職經歷須填寫在「學習經歷」欄中相應位置。須至少註明:起止年月、工作單位、機構隸屬、職務、主要工作內容等5項內容。對於沒有所屬單位的社會經歷,須至少註明:起止年月、檔案存放機構、戶籍所在地(具體到區縣)、居住地(具體到區縣)、證明人及電話等5項內容。鼓勵補充填寫個人業務專長、工作實績、經驗積累、德才表現等內容。各階段社會工作經歷與學習經歷累加後,個人簡歷不能留有三個月以上時間斷檔。工作經歷有年限要求的職位,起止時間可以不連續,其中,基層工作經歷時間截止到2016年10月,職位要求的相關基層工作經驗應在2016年10月15日前取得。
六、關於獎懲情況
須至少註明:獲得獎懲名稱、獎懲年月、給予單位等3項內容。只能填寫具備有效書面證明材料的獎懲項目,沒有書面依據的獎懲項目請勿填寫。
七、關於學科成績
各類報考人員須註明取得最高學歷學習階段的主要專業課名稱及成績(或等次)。應屆畢業生將相關內容填到「學科成績」欄,其他各類人員將相關內容填到「備注」欄。
八、關於家庭成員
須至少註明:姓名、關系、所在單位、職務等4項內容,如有個別欄位不便填寫,須作出相關解釋。直系親屬及配偶(如已婚)成員填寫不能遺漏。
未按上述各項要求填報報考資料的,資格審查將不予通過。
九、關於體能測評
我部將組織筆試合格人員進行體能測評,具體標准和測評項目以公告為准。
十、關於公安民警職業心理素質測評
我部將組織筆試合格人員進行公安民警職業心理素質測評。測評結果不計入總分,僅供招錄機關做個性評價參考。
E. 公安系統公務員考試有哪些要求
除了一般公務員的招考條件外,公安系統還要有身高要求,男168,女158以上。對視力的要求也較高。
另外,通過筆試後,還要進行體能測試。
F. 公安局的公務員是怎麼考的
公安局的公務員也是通過公務員考試進行招錄的,相對來說比較公平公正,只要符合報專考條件,屬均可報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等規定,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公務員局批准,警察系統面向社會公開考試招錄各類警察的一種招考形式。
招警屬於公務員考試的一種,招錄通過後即是公務員,享受公務員待遇。招錄過程除了體能測試和按警察標准體檢這兩個環節,其他幾乎與普通公務員招錄一樣。
國考和省考都會有警察崗位招錄,一般來說,地方公務員考試發布公告的時間一般比較長,最長的有半年以上,然後至少是個半月,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前後只有二十來天的。所以,要平時多留意。
拓展資料:招警考試一般需要經過以下六個步驟
(一)筆試
(二)資格審核
(三)面試
(四)體能測試
(五)體檢
(六)政審、公示和錄用
G. 報考公務員中人民警察錄用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5條規定: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面條件:
1、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
2、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7)公安系統公務員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職務指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