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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2-19 12:50:43

① 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抄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
對於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里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②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我給你舉一些例子吧~一下子就明白了~~(你這五分賺得真辛苦)
例如:附條件——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向你買這把雨傘。
附期限——三天一到,我買你的雨傘。

注意:沒附期限也沒附條件——如果明天太陽從東邊出來,我就買你的雨傘。(解釋:因為太陽肯定是從東邊出來,屬於客觀事實,所以不是條件也不是期限)

如果你願意學多點就再看看下面的內同——

A 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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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分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別

樓上說的完全正確,必然發生的是附期限的,不必然的是附條件的。 比如,你中彩票了,我內給你一容巴掌,這是附條件的,是不必然。 比如,等過年時,我給你一巴掌,這是附期限的,是必然發生的! 呵呵,或者說你給我一巴掌也行,呵呵,打個比方嘛,別介意!呵呵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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