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具備條件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條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需求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第三十五條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咖啡因作為原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標准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購買。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資格後,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十九條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葯需求。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患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為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四十條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對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葯。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葯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葯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製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四條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攜帶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放行。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戒毒機構以開展戒毒治療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國家確定的其他用於戒毒治療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㈡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中「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中所指的印鑒卡是什麼
印鑒卡即通常所說的「麻卡」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采購、使用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求,防止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並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三、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相關的診療科目;
(二)具有經過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四、醫療機構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辦理《印鑒卡》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鑒卡》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設施情況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印鑒卡》有效期滿需換領新卡的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交原《印鑒卡》有效期期間內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情況。
五、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後,應當於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經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可發給《印鑒卡》,並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對於首次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作出是否批准決定前,還應當組織現場檢查,並留存現場檢查記錄。
六、《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七、當《印鑒卡》中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負責人)、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葯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八、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印鑒卡》變更手續,並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九、《申請表》(附件1)和《印鑒卡》樣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㈢ 長春市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核、換發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核、換發」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采購人員的身份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復印件。)
2.一般情況需提供: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醫療機構公章、醫療機構負責人印章、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印章、葯學部門負責人印章、采購人員印章。)
3.一般情況需提供: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設施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有儲存設施實圖(包括防盜門窗、攝像頭、保險櫃等照片)。)
4.一般情況需提供: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相關管理制度(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管理制度復印件。)
5.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副本復印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驗原件,交復印件。)
6.一般情況需提供:印鑒卡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醫療機構公章,醫療機構法人、葯學部門負責人簽字和名章。)
7.一般情況需提供: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人員名單、資格證明、培訓證明及復印件(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資格證明為執業醫師證;培訓證明為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處方權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8.一般情況需提供:原《印鑒卡》有效期期間內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情況(換發提供)(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9.一般情況需提供:專職從事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資格證明、培訓證明及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資格證明為葯學部門負責人的葯學專業畢業證或葯師資格證明;培訓證明為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處方調劑資格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㈣ 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使用管理規定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42號)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需求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第三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咖啡因作為原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標准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購買。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資格後,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十九條 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葯需求。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患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為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四十條 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對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葯。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葯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葯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製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四條 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攜帶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放行。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戒毒機構以開展戒毒治療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國家確定的其他用於戒毒治療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㈤ 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在哪個部門監督下進行
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參照《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過期、損壞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申請後,應當於5日內到場監督醫療機構銷毀行為。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應當登記造冊,並向所在地縣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場監督銷毀。醫療機構對存放在本單位的過期、損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銷毀。
對依法收繳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除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用於科學研究外,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5)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具備條件擴展閱讀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後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㈥ 醫療機構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應經何部門批准
主管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如衛生廳、衛生局。
㈦ 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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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醫療機構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需要哪些條件
醫療機構來取得《麻醉葯品、第源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需要具備的條件包括:①具有與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相關的診療科目;②具有經過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培訓、考核合格的、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執業醫師;③具有經過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培訓、考核合格的、獲得從事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資格的葯師;④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㈨ 我所在單位是家醫院,需要使用精麻葯品,請問怎樣申辦麻醉葯印簽卡有些什麼條件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申請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的規定有:
一、申請條件(一) 有與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相關的診療科目;(二)具有經過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培訓的、專職從事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三)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四)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二、申請時需提供的材料1、《<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申請表》(原件1份,加蓋公章); 2、填制完畢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原件一式2份,加蓋公章); 3、單位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加蓋公章);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5、從事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專職管理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6、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的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7、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8、《麻醉葯品注射劑 年度購用計劃表》(原件一式3份,加蓋公章)。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需到 所在地 市行政服務大廳 市衛生局受理窗口免費領取空白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和其它申請表格。 2、《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行政許可機關 為市衛生局。 3、申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