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地級市的基本條件
① 地級市的設立標准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二十五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回非農產業的答人口二十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三十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3、國內生產總值在二十五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二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② 地級市是如何產生的
是國家規定的.市分為3種:
1.直轄市.屬於省級.但人口和土地比省小.
2.地級市.屬於地級.這是通常所說的市.
3.縣級市.屬於縣級.但人口和土地比縣大.
③ 設立縣級市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縣級市的標准
一、設立縣級市的標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常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於十二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並不少於十五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80%,並不低於十五億元(經濟指標均以一九九○年不便價格為准,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十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的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一百元,總收入不少於六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七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5%,並不少於十二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70%,並不低於十二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八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八十元,總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六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並不少於十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八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六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六十元,總收入不少於四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務。
3. 城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 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四十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二十五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一億元,上解指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 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六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四萬。
(五) 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產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六) 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 設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 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④ 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升地級市
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是中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區內,屬地級行政區,因其行政建制級容別與地區相同,故稱「地級市」。自1983年11月5日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取代之前的「專級市」之稱。
設立標准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⑤ 我國現行設市標准
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等。
設立地級市的標准: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5)設立地級市的基本條件擴展閱讀:
設立縣級市要求規定:
1、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2、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6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4萬。
3、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8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6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60元,總收入不少於4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⑥ 縣級市 升級 地級市 需要什麼條件
地級市的設立標准: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二十五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內府駐地容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二十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三十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3、國內生產總值在二十五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二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⑦ 直轄市的設立條件
成立直轄市主要要具備以下條件:
1、明顯的區位優勢和經濟政治優勢,在國內主要城市中經濟體量靠前,直轄後能夠輻射,帶動整個地區的經濟的發展,且應與原有直轄市保持一定距離,例如原四川省重慶市為計劃單列市,國內政治經濟地位較為突出。
2、人口不少於200萬人,且是所在區域最大的城市,因為密度人口是地區經濟發展的基礎。
3、非省會城市優先考慮,且城市和人口規模經濟體量綜合實力等超越所在省省會城市,長期居省內第一位置,例如原四川省重慶市。
4、省會直轄後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負省會職責。
5、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至少達到自足水平,便於往後政府調控。
6、盡量不破壞所在省的行政版圖。
適應十八大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要求,在全國兩會完成中央本輪機構改革後,相應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也將啟動,而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設置的改革,可能會使得全國的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直轄市名單進行調整,其中直轄市的名單可能會增加,此外一些經濟總量大的城市,可能相應的級別會升高。
而盡管多年來全國兩會以及地方兩會有建議將很多城市升級為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的提案或議案,但是具體怎麼調整仍待國家研究,目前屬於敏感時期。
截至2014年底,中國大陸地區共有4個直轄市,分別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其市領導屬於正省級,即正部級幹部。另有15個副省級城市:包括5個計劃單列市,分別是大連、廈門、寧波、深圳、青島;10個副省級省會城市,分別是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其市領導屬於副省級,即副部級幹部。
⑧ 設立縣級市的標准
一、設立縣級市的標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常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於十二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並不少於十五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80%,並不低於十五億元(經濟指標均以一九九○年不便價格為准,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十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的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一百元,總收入不少於六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七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5%,並不少於十二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70%,並不低於十二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八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八十元,總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六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並不少於十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八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六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六十元,總收入不少於四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務。
3. 城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 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四十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二十五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一億元,上解指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 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六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四萬。
(五) 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產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六) 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 設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 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二、設立地級市的標准
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二十五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
產業的人口二十萬以上;工農業總產值三十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二十五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二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級為地級市
⑨ 升級為地級市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地級市的標准 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二十五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回農業戶口答的從事非農 產業的人口二十萬以上;工農業總產值三十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二十五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二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級為地級市。
⑩ 地級市設置的標準是什麼
1、 地級市設置的標準是什麼?
答:一般為市區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5萬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在20萬以上;工業總產值20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並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的中心城市。
2、 什麼是行政監督?我國行政監督體制是怎樣的?
答:行政監督是指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否合乎憲法和法律而實施的全面監察與監督。
(一) 上級監督
(二) 審計監督
(三) 監察監督
3、 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答: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關系具體表現在:
第一,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第二, 中央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第三, 中央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四, 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包括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第五,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第六,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所指定的法律。
第七, 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 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九, 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第十,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十一,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