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委託代理終止條件
A.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有以下哪些情節之一,委託代理終止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B. 在委託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權會不會終止
不會終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82.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2)不屬於委託代理終止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C. 不能引起委託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是什麼ABCD
代理權的消滅,即代理權的終止,是指代理人失去代理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69條規定了委託代理終止的五種情況。(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中一般都有載明代理期限的條款,期限一旦屆滿,代理權即喪失,代理關系便告終止。如果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期限,則無論委託人還是代理人均有權提出終止代理關系的要求。但提出時間與終止時間之間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期間,以便對方有所准備。另外,在很多情況下,委託代理是委託人因某一具體的、特定的事項而設立的,代理人一旦完成了這一事項,其任務也就完成,代理權即消滅,代理關系即告終止。(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委託代理是以信任為基礎的,如果委託人在代理過程中基於某種原因對代理人喪失了信任,委託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託。例如,代理人不能勤勉盡責,泄露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不能完成委託人交給的特定任務,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等等。取消委託是單方法律行為,無須徵得代理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如果代理合同中規定了代理期限,委託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取消委託,則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當然如果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則賠償要求也是不能實現的。同樣的,委託代理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代理人的信任,也需要代理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在代理過程中,代理人失去了對委託人的信任,也可以通知委託人辭去委託,不再擔任其代理人。例如,委託人無故少付或遲延支付報酬或傭金,不能應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資料或材料,不能及時按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供應貨物或支付貨款,拒絕對代理人墊付的財物給予合理的補償,等等。辭去委託也屬於單方法律行為,不需徵得委託人的同意。(3)代理人死亡。代理關系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本質上上一種人身關系,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權也具有人身權的性質,它與代理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既不能繼承,也不能轉讓。因此,作為代理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權隨即終止,代理關系也就相應地終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民法通則》在規定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時,對法人的規定是相同的,即不論是委託人還是代理人,當其作為法人終止時,都將引起委託關系的終止,而對自然人的規定卻是不同的,即只規定了當代理人死亡時,代理關系終止,而沒有一概規定當委託人死亡時,代理關系終止。這是考慮到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規定委託人死亡即引起委託關系的終止,會導致一系列的不穩定因素,不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和民事關系的正常進行,也不利於保護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委託人死亡往往不能成為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2條作了如下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的;(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三)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資格。代理行為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同樣要求行為人即代理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如果代理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就喪失了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當然不能從事代理活動,代理關系也就隨之終止,代理權喪失。(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法人終止,同自然人死亡一樣,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隨之消滅,自作為委託人或者代理人的資格也隨之消滅。因此,當委託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時,其法人資格的喪失就意味著代理關系的終止,代理權也隨之消滅
D. 為什麼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委託代理不必然終止
是被代理人死亡委託關系不必然終止吧!
代理人可能正為被代理人代理某項事務,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委託關系不立即終止,直到完成代理任務!
E. 下列選項中,屬於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有( )。
正確答案為:A,B,D,E選項
答案解析:
《民法通則》中僅僅規定了代理人死亡會導致委託代理的終止,而沒有規定被代理人的死亡也會導致委託代理的終止。事實上,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導致委託代理的終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F. 被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委託代理是否終止
這在合同法里進行了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一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G. 委託代理關系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委託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7)不屬於委託代理終止條件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關系是指市場交易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處於信息劣勢的委託方與處於信息優勢的代理方,相互博弈達成的合同法律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賴以形成的基本條件為:
1.市場交易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主體,他們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均面臨不確定性風險,而他們掌握的信息處於非對稱狀態。
在委託代理關系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選擇行為:
一是委託方選擇代理方,並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觀察到代理方的行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聯系的報酬。
二是代理方選擇自己的行動,它既會影響自己的收益亦會影響委託方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產生的結果是隨機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委託代理關系有5種模式:
(1)委託方與代理方均為單一的個人,如病人為委託人,醫生為代理人;
(2)委託方只有一個,而代理方不止一個,如中央政府為委託人,若幹家壟斷企業為代理人;
(3)委託方不止一個,而代理方只有一個,如眾多計算機用戶為委託人,某個網路接入服務商為代理人;
(4)委託方與代理方,均有多個,如眾多投保人為委託方,多家保險公司為代理方;
(5)單個的或多個復合的委託方與代理方,可替換位置互為委託、代理的關系,如出版商與作者之間互為委託、代理的關系。
不管何種模式,代理方掌握委託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並在合同約束下行動,展開博奔,取得對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備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委託方給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於同等條件下其他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收益水平,個能做於問等條件下其他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平。
(2)激勵相容。代理方按合同進行活動以其效益最大化為原則,並保證委託方預期收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託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
H. 代理人辭去委託 是不是 不能當然引起委託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
委託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代理人辭去委託;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所以說;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是可以引起委託代理關系終止的而本題的答案C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並不一定是終止代理,存在例外情況。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經死亡的 2、被代理人繼承人均予以承認的 3、代理合同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後代理權終止的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被代理人死亡後為其繼承人利益繼續完成的
I.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條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9)不屬於委託代理終止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法律後果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委託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