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工程師報考條件
⑴ 一級建築師報考條件
一級注冊建築師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
(1)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2、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注冊建築師資格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可以申請注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3)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注冊建築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⑵ 工程師報考條件有什麼
申報條件如下:
1、助理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
(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3)中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學歷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同時應具備員級職務。
2.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
(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六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3)中專(高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學歷人員須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五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3.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
(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十年以上,擔任中級職務五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五年以上,並擔任中級職務五年以上。
(3)中專、高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十年以上,並擔任中級職務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人員,還必須遵紀守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本專業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且具備相應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破格申報條件
為了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員,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申報高、中級職務任職資格。
(一)破格申報高級職務者必須具有下列條件中的二條:
1、獲得部、省級表彰的學科帶頭人;地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榮獲國家、省級表彰的鄉鎮企業家或優秀廠長、經理。
2、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省、部二等獎以上;地市一等獎以上(含發明獎、成果獎、自然科學獎、星火獎)項目的主要完成者;獲得國家級金、銀產品獎或省、部級名牌產品獎或優秀工程獎的主要生產技術負責人;創國家級、省級新產品獎的主要生產技術負責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項目或全面負責大中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或對非公有制企業技術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企業連續二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省確定的山區縣1000萬元以上)、或利稅在400萬元以上(省確定的山區縣200萬元以上)的主要負責人。
4、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二年(申報高級職務的前二年)占本企業利稅總額(400萬元以上,貧困山區200萬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對本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作創立了有價值的經驗,並在省內同行業中推廣的主要貢獻者;擔任中級職務期間,成績顯著,並獲得省級以上先進工作者稱號的;或者在地市以上報刊或會議上發表過兩篇以上被同行專家認定為有價值的學術論文,或正式出版過有價值的著作或譯著。
(二)破格申報中級職務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二條:
1、獲國家科技進步、星火計劃四等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星火計劃三等獎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或獲地(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或獲省部優質產品或優質工程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2、在地市級以上報刊發表專業技術論文三篇以上或專著。 職稱評審 證書
3、直接主持中型項目或中型骨幹企業的專業技術工作,且連續二年以上取得了明顯效益者。
4、擔任助理級期間,成績顯著且獲地(市)級優秀企業家或先進專業技術工作者稱號的。
拓展資料
工程師指具有從事工程系統操作、設計、管理、評估能力的人員。工程師的稱謂,通常只用於在工程學其中一個范疇持有專業性學位或相等工作經驗的人士。
工程師(Engineer)和科學家(Scientists)往往容易混淆。科學家努力探索大自然,以便發現一般性法則(General principles),工程師則遵照此既定原則,從而在數學和科學上,解決了一些技術問題。科學家研究事物,工程師建立事物。科學家探索世界以發現普遍法則,但工程師使用普遍法則以設計實際物品。
工程師是職業水平評定(職稱評定)的一種。其下,有技術員,助理工程師等職稱;其上有高級工程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等職稱。當然,這也只是對從事工程建設或管理人員技術水平的一種標定而已。
按職稱(資格)高低,分為:研究員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正高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工程師(中級)、助理工程師(初級)。
通常所說的工程師,是指中級工程師。工程師職稱是要上級主管部門評定,全國通用。其中,2017年1月1日起,不再需要考中級英語職稱考試和應用計算機考試。
在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工程師稱謂的使用被法律所限制,必須用於持有學位的人士,而其他沒有學位人士使用,屬於違法。在美國大部份州及加拿大一些省份亦有類似法律存在,通常只有在專業工程考試取得合格才可被稱為工程師,而法律的范圍一般只在蓄意欺詐的情況下才會執行。
⑶ 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是什麼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3)一建造工程師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一級建造師考試:
1、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每年開考一次,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才能正式執業。
2、一級建造師考試一般在每年的4月和5月報名,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須提供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原件,和一寸近照。
3、一級建造師考試材料為《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考試分綜合考試和專業考試,綜合考試包括《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三個科目,這三個科目為各專業考生統考科目,專業考試為《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一個科目。
4、考試在每年的9月底開考,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2~3個月後陸續公布,考生可以在各省的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成績查詢欄目。
⑷ 一級建造師考試條件
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詳情如下: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⑸ 一級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要求有哪些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取得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5)一建造工程師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與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招投標工程計量與計價;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四)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五)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六)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