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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初級統計考試報名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56:37

㈠ 天津市統計師報名表中主管局什麼意思

大學本科畢業,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人員,需要滿足「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的條件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專業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如果考了統計師初級之後,不從事統計工作,在證明從事統計工作4年的時候,要從從事統計工作時開始算4年。證明需要單位開具並蓋章,單位領導要簽字。

㈡ 人事部翻譯資格考試一年考幾次各在什麼時間

翻譯資格考試一年考每年考兩次,考試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

全國外語翻譯證書考試,在全國實施的面向全體公民的非學歷證書考試。目前中國的翻譯資格考試分為兩種,一種是教育部與北外聯合舉辦的「全國外語翻譯證書考試」,另一種是人事部的「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加強我國外語翻譯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翻譯專業人才水平和能力,更好地為我國對外開放和國際交流與合作服務,根據建立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精神,在全國實行統一的、面向社會的、國內最具權威的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認證;是對參試人員口譯或筆譯方面的雙語互譯能力和水平的認定。

報考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不分年齡、學歷、資歷,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種、級別的考試。


㈢ 可以不考初級會計職稱直接考中級嗎

可以不考初級會計職稱直接考中級。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回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答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解析:
1、全日制畢業生要以畢業後的時間計算;
2、同時審核全日制畢業證和會計證的(領取、注冊)時間,以二者的較晚者為准,例如江蘇,遼寧,天津,上海,浙江,廣東;
3、假如畢業證是非全日制的,且會計證領取時間比畢業時間早,可認可會計證的年限(全國范圍內適用);
4、2015年會計中級報名時,工作年限計算到2015年12月31日;
6、不符合上述工作年限,但擁有經濟師,審計師,統計師職稱中的一個,且具有會計證的同學,可直接報會計師考試。

㈣ 會計職稱考試的考試方式

無紙化模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由【全國唯一連鎖實體專業會計培訓學校——仁和會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代宣】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將擴大試點范圍。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定於2013年9月舉行;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以及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定於2013年10月舉行。現就2013年度考務日程安排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1.初、中級資格考試報名
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可按照《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於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有關要求,報名參加考試。港、澳、台居民在報名時,應根據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
2.高級資格考試報名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特別是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的原件。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的程序進行網上報名工作。
3.高級會計資格評審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的評審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進行。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組織進行;沒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可按規定委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二、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2.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3.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初級資格證書。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達到本地區、本部門當年評審使用標準的,取得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
三、考試大綱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將修訂印發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用於2013年度考試。
四、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
根據各地申報的2013年度初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和批次等相關情況,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貴州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等15個省(市、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域內全部實行無紙化考試,其他地區在本地區的部分區域實行無紙化考試。
五、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於9月14-20日舉行;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於10月26-27日舉行。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1.5小時,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共計3.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分別計算考試成績。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不變。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考生,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只能報名參加一次考試。
各級別、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及批次如下: 考試日期 初級資格 中級資格 高級資格 9月14日至20日(共7天、14個批次) 9:00-12: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14:00-17: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10月26日
(星期六) 9:00-12:30
初級會計實務(紙筆考試)
經濟法基礎(紙筆考試)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14:00-16:30
財務管理 10月27日
(星期日) 9:00-11:30
經濟法 8:30-12:00
高級會計實務 六、考試方式與組織
開展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在本通知統一安排的考試時間和批次內,確定所用考試批次。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將按照各省確定的考試時間和批次,統一通過網路在每一批次考試前的規定時間內發題,由地方接收並組織考試;每場考試結束後,各地應及時上傳數據。
2013年度,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以及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仍沿用現行組織方式。
七、考試考務日程
1.2013年3月31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2013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日期、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同時註明2013年度考試使用新修訂的考試大綱。
2.2013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2013年度考試報名工作。「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會計行業管理網」網上報名系統開通時間為2013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3.2013年8月10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見附件)。
4.2013年9月8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准考證核發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准考證核發工作。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分別於上述日期同時完成對監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准備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完善防範和打擊作弊活動的指揮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用防範科技作弊設備,做好防範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准備工作。
5.2013年9月14-20日(初級資格無紙化)、10月26-27日(初級資格紙筆、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舉行考試。
6.2013年11月5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評卷工作,印發主觀試題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
2013年度繼續在全國實行網上評卷,並穩步推進集中網上評卷試點范圍。
7.2013年11月1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成績數據(光碟),並附本地區評卷工作書面報告及驗收意見。
8.2013年12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並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3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八、其他有關要求
1.參加高級資格考試並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有效期為3年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准范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准,並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2.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提高服務意識,精心做好各環節考務工作,確保2013年度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仁和會計教育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考試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財會[2000]11號)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處罰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或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
第三條[對象]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協會或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處理要求]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適用法規准確。
第五條[處理許可權]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受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委託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對本考點本科目有關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在考試中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考試主管部門會同考試機構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八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六)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六)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七)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八)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九)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十)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一)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三)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涉密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相關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個別作弊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作弊試卷,對涉及作弊試卷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
(二)同一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即雷同試卷)。
第十二條[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雷同試卷數量,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發現集體作弊問題的,取消該考場該科目考試的全部成績和該考點承辦下一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試卷雷同或參與集體作弊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三條[考點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考點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雷同試卷應試人員依據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四條[處理許可權]在評卷工作中,發現作弊(或雷同)試卷的,由評卷領導小組報考試機構,由考試機構作出處理決定。
對大規模作弊情況,考試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考試主—管部門,由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並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准、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核實]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應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查實情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監考人員應及時糾正並如實記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並當場向違紀違規人員告之考場記錄內容。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填寫收據暫留保管。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決定書]對違紀違規行為當場做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時告知被處理人,填寫考場違紀違規情況記錄單,並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認定後存檔備查。對事後作出決定的,應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並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決定書內容包括:被處理人姓名及所在單位名稱,或者被處理單位名稱、地址,處理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處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方式,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機構名稱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條[陳述、申辯、復核]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或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二條[復核處理]接受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審核,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的處理決定,應當維持。對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處理程序的處理決定,應變更或撤銷。因錯誤決定對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救。
第二十三條[復議或訴訟]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附加處理]對違紀違規人員做出的處理決定,由考試機構通知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備案]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對該地區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報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備案。
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及其考試機構,對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軍隊考試]軍隊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地方考試]地方自行組織的與專業技術人員相關的各項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施行]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㈤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需要什麼條件

會計考試,種類繁多。怎樣定好位、找准自己學習的方向,尤為重要。那麼,報考名類會計考試,須要什麼資格呢?哪類考試更適合你呢?我們來看一下各種會計考試的基本介紹。 會計從業資格 1、報考條件及手續 條件:高中以上學歷均可報考 手續:攜帶身份證、學歷證原件、三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指定考試報名點辦理報考手續。 2、考試科目及考試、報名 科目: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財經法規基礎、電算化 報名時間:每年不大固定,以當年財政局的通知為准 考試時間:不大固定,以當年財政局的通知為准 3、通過年限 通過年限:2年內通過,考試可單科報名,第二年只考未通過課程。 會計初級職稱 1、報考者條件及手續 條件: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駐京部隊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高中以上學歷。 手續:持有效會計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身份證、學歷證原件;同底版免冠2寸照片2張、1寸照片1張(最好是黑白照)到指定報名點辦理報考手續。 2、試科目、通過時間 科目: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通過時間:一次通過 3、報名、考試時間 報名時間:前一年的10月左右。以當年財政局通知為准 考試時間:報名後的下一年5月中旬。以當年財政局通知為准 會計中級職稱 1、 報考者條件及手續 條件: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北京國家機關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駐京部隊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時具備: 1):大專學歷,畢業工作滿5年。 2):本科學歷,畢業工作滿4年。 3):雙學歷或研究生,畢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級、初級資格的人員。 手續:攜帶身份證、學歷證、會計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相關證書原件、免冠同底版2寸照片2張,1寸照片1張,到指定考試報名點報名。 2、 報考科目、通過年限 科目:會計實務一、會計實務二、財務管理、經濟法 通過年限:兩年內通過 3、報名、考試時間 報名時間:前一年的10月左右。以當年財政局的通知為准 考試時間:報名後的下一年5月中旬。以當年財政局通知的時間為准 註:在北京地區單位工作,戶口關系不在本市的外埠人員,由受聘單位人事(幹部)部門審核蓋章;上一年已參加中級職稱報考的人員無須本單位蓋章,持申報表、報名信息卡、身份證原件和該年度的成績通知單或准考證報名。報考中級無須通過初級考試,只要具備上述條件可直接報考。 注冊會計師 1、報考者條件及手續 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具有相關專業高級以上職稱可申請免考一科。(報考注會無專業限制、無須會計證) 手續:攜帶身份證、學歷證原件、1張1寸免冠黑白照片到指定考試報名點辦理手續;如已有報名IC,可直接憑卡報名。外地學員符合上述條件可直接在北京報考。註:當地報考當地參加考試! 2、考試科目及考試、報名 科目: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稅法、經濟法 報名時間:每年3月中旬。以當年注協通知時間為准 考試時間:每年9月中旬。以當年注協通知時間為准 3、時間、通過年限 以上5科考試,通過年限以考試通過科目當年算起,5年內全部通過 ACCA ACCA是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的簡稱。ACCA的學員要取和會員資格,除了通過十四門專業考試外,還必須在財務會計、財務管理、管理、稅務和審計等相關領域內有三年工作經驗,並符合ACCA會員資格要求達到的能力和素質方面的最低要求。三年工作經驗可以在考試前、考試間或考試後取得。學員取得會員身份,便擁有一項國際認可的專業會計師資格。ACCA專業資格在英國及世界上其他一些主要國家,尤其在歐盟被認為具有法定會計師資格,會員可以成為執業會計師,受法律認可從事審計、稅務、破產執行及投資顧問等專業會計師的工作。此外,ACCA的會員可在政府機構、公用事業和工商企業中從事財務工作。目前,ACCA會員在世界各地擔任執業會計師的合夥人、跨國公司的財務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等重要職務。 ACCA的被認可程度: 1、在國際會計師組織中,ACCA是被認可程度最高的機構 2、認可有兩層含義:A、從事法定審計業務並簽署審計報告的法律認可,ACCA在全歐盟、亞洲主要地區、大洋洲、非洲主要地區和加拿大被廣泛認可;V、公司機構對財務管理人員水平的認可,ACCA代表了高素質、高水準。 3、 在中國,ACCA被跨國公司、大型企業和國際」五大」會計公司全面認可。但目前還沒有審計報告的簽字權。 特質:1、學員在一個國家向ACCA注冊後,可根據需要在另一個國家繼續參加考試,即在全球200多個考點中可選擇、更換適合自己的考試中心。 2、ACCA的專業資格考試採用全球統一標准,即統一教材、統一考試、統一評卷,最後會員取得全球統一的證書。 3、ACCA培訓高度靈活,並觸手可及。所有課程允許在10年內完成,學員可根據自己能力與實際情況掌握考試進度。 本土化程度:目前,ACCA在中國內地的學員已達6000多人,會員已達600多人,ACCA現在北京、上海、廣州、南京、大連、天津、武漢、長沙和深圳等城市設有考點。在北京,ACCA的獨家代理----英國時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全面代理ACCA在北京的事務。

㈥ 調查分析師的資格認證

調查分析師資格認證指調研咨詢專業人士的資格認證,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層次。它是由國家統計局教育中心及教育部考試中心聯合發起認證的,嚴格評估調研咨詢人員知識技能是否具有高品質的資格認證考試。其目的是為了給項目管理人員提供統一的行業標准。2006年4月29日,調查分析師職業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為第六批新職業面向社會發布,從而成為調研咨詢行業最權威的
認證考試
建立的認證考試有:調查與分析師證書考試和調查與分析專業考試,已在全國37個省市設立了認證報考咨詢機構,其中4個直轄市報考機構有:北京國家統計局培訓學院,天津市統計局,上海神州調查培訓中心,重慶市統計局。
調查分析師作為調研咨詢資格認證考試,已在全國樹立了其權威性:
1. 調查分析師為國家培養了一大批調研咨詢專業人才,調研咨詢職業已成為中國的「黃金職業」。在中國許多媒體已把調查分析師稱為繼MBA,MPA之後的三大金字招牌之一;
2. 調查分析師認證已成為了一個全國性的認證標准,級別認證考試細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大層次;
3. 到目前為止,中國大陸地區每年數以萬計的考生進行報考,並逐年增長;
4. 各個部門機構紛紛效仿調查分析師認證制度,推動了調研咨詢行業的發展;
要想獲得調查分析師專業認證,考生須達到國家統計局教育中心及教育部考試中心規定的對調研咨詢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及其相應的工作經驗和要求;另一方面,獲得調查分析師證書的專業人員應繼續從事咨詢工作,以不斷適應調研咨詢發展的要求。
從2014年1月1日起不接受新考生報名。

㈦ 設備點檢員證怎麼考 設備管理員證哪裡報考

1,設備點檢員證的考試,網路搜索《設備點檢員國家職業標准(暫行)》,標准內有很具體的不同技能等級與學習內容與要求。

標准對設備點檢員中級、高級、技師和高級技師的技能提出了具體要求,本職業分為機械、電氣和儀表三個專業工種,同一級別的三個專業工種其職業功能模塊一(設備點檢管理)、模塊四(設備狀態優化)和模塊五(總結、培訓和創新)是通用的模塊。

職業功能模塊二(設備狀態檢測)和模塊三(設備狀態維護)是按三個專業分別編制的專業模塊。特別在機械專業工種的職業功能模塊二和模塊三中,設置了行業特殊機械設備的工作內容(五),該工作內容(五)由行業根據自己的設備專業特殊性確定。

2,關於設備管理員證,從目前業界來看,這個證不具資質的權威性,很多企業還不認可,還不如機械電氣等工程師證能得到企業認可。(設備管理員的教材、培訓等目前都處於初級階段。)

3,由各地技能鑒定中心負責組織考試,如需要參加考試的可以前往當地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進行報名。

(7)天津初級統計考試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一,設備點檢員職責

點檢員是設備技術狀態的管理員,是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設備點檢員職責技術管理的中豎力量,對設備的技術狀態負責:

① 負責對所轄區域設備技術狀管理,按點巡檢要求,設備技術維護要求定期按時進行設備的現場巡視並作好記錄。

② 負責設備的檢修計劃,備品備件計劃,設備技術維護計劃的制定和現場故障處理。

③ 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組織實施,質量監督驗收等。

④ 負責與維修工段(公司)聯絡,開出檢修委託工作量簽證。

⑤ 負責設備故障的檢測分析診斷,提出處理意見和檢修,改進方案。作和日常維護。

⑦ 負責設備運行檔案的填寫與管理。

⑧ 負責本區域崗位人員的設備知識培訓。

二,設備管理員崗位職責

1、 對本公司管轄管理區域內電氣、電梯、空調、消防、水泵等設備進行規范化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2、 負責建立和完善設備資料檔案,負責設備管理的日常事務。

3、 跟蹤國內外設備管理的先進水平,完善設備運行、維護、維修的先進管理模式和制度,達到管好、用好、養好設備的目的。

4、 對提高設備利用率、降低設備能耗負有統籌、監控和提出改進方案的責任。

5、 負責對新購或更新設備的先進性、合理性提出核定意見。

6、 負責對新接樓宇主要設備的會審、質量監督、接管的技術工作。

7、 協助相關專業主管對重要設備安裝、改造、更新、維護、維修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8、 負責檢驗、測量、試驗設備的管理工作。

9、 對設備的正常、安全使用負有督導責任,勤查勤看設備現場,對設備班組的現場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10、 負責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以及節約用水的日常事務。

11、 完成經理交辦的其它任務。

㈧ 護師的報考條件

一、參加葯(護、技)士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二、參加葯(護、技)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護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護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護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護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其中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8)天津初級統計考試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㈨ 自考免考申請是什麼意思

自考免考是指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專科以上(含專科)的畢業生及肄業生、退學生,可免考有效期課程名稱相同、學分等於或低於原所學課程的課程。

(9)天津初級統計考試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自學考試各專業課程一般分為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和選修課。一般專科專業的考試課程不少於15門,總學分不低於70學分;

本科專業的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少於20門,總學分不低於125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學分數);獨立本科段專業的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少於10門,總學分不低於70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學分數)。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考生申請課程免考,應提供畢業證書、原所學課程名稱和成績等證明材料的正本,並到當地自考辦辦理手續,經查驗核准後報省自考委審核批准。凡有偽造或提供假證明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和已取得的自學考試課程合格成績,並通知其單位。

自學考試採用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學習者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時間任務,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准予畢業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符合學位條件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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