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確認條件不包括
A. 讓渡資產使用權,不提供後續服務,收款時一次確認收入! 這裡面的「不提供後續服務」是什麼意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
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回,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答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體、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確認:
1)、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性收取,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使用權的銷售一次性確認收入;
2)、如果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3)、如合同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你的理解是對的,在讓渡使用權期間不再攤銷。
B. 下列不屬於收入的是 A銷售商品收入B提供勞務收入C讓渡資金使用權D出售固定資產凈收入
我覺得應該看明白些,C只是說讓渡資金使用權,屬於債權債務性質,而不是「讓渡資金使用權收入」,這么明顯的差別怎麼給忽略了呢?
處置固定資產凈收入完全滿足收入的確認標准啊。
C. 企業讓渡資產使用權時確認收入的條件為何不是使用權已轉移給對方呢
讓渡資產使用權。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收入: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利息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收入;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收入。
(四)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當區別情況處理: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作為費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當在發生時立即作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D.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與計量是什麼意思
(1)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組成內容: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確認條件: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計量利息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和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E. 讓渡資產使用權,有後續服務,收取的費用 應分期確認收入。分期是每月嗎。, 求:整個具體的會計分錄
一般而言,分期是指按每個會計年度,說有後續服務,往往不是幾個月的問題,而是幾年的問題。當然,按月確認也是可以的。對於一般試題中而言,其實指的是按年度。但實務中往往視具體情況而定。
舉個小例子,假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讓渡某個資產使用權的協議,授予乙公司該資產5年使用權,在乙公司使用該資產過程中,甲公司負責資產的維護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等事物,由乙公司一次性支付使用權費用200萬元,這個200萬就應該分期確認收入。
會計分錄如下:
初始取得時:
借:銀行存款 200
貸:預收賬款 200
每年年末確認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借:預收賬款 4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0
F. 讓渡資產使用權的確認條件有哪些
讓渡資產使用權的使用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G. 請問為什麼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和銷售收入確認的原則不一樣
銷售商品和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確認原則(或者說條件)都是5個條件 都一樣的
只不過圖二的銷售商品是在確認收入後才發現收回困難 這個時候要沖減收入 如果你讓渡無形資產先確認收入 後來發現收不回來 你也要沖減收入
而沖減收入的原因 也恰恰是因為收入確認條件不滿足
不知道我這么說你理解沒有
H.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與計量是什麼意思
(1)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組成內容: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確認條件: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B>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計量利息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和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I. 會計題:什麼叫讓渡資產使用權
讓渡資產使用權就是出租資產。
解釋如下:
對資產的權利有: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等。
一般涉及到使用權的有: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使用權、固定資產使用權等。
讓渡資產所有權一般是指資產的買賣;
讓渡資產使用權一般是指資產的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