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款調整的條件
1.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哪些情況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版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權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設計變更及發包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 合同變更價款的條件是什麼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一,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二,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三,合同中沒有上訴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序是:一,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二,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三,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日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3. 合同變更的條件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一,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內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容算和變更合同價款;二,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三,合同中沒有上訴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序是:一,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二,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三,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日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4. 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口訣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5. 合同價的價款調整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商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業主)確認後執行。 施工期內,措施費用按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措施費用進行控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J措施費用應予調整:
(1)發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2)單價合同中,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超過發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單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3)因發包人原因並經承包人同意順延工期,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4)施工期間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變化導致措施費中工程稅金、規費等變化,應予調整。
6. 合同價款變更的原則與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上述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變更價款的程序是:
1、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
2、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3、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日起14天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時算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6)合同價款調整的條件擴展閱讀:
既然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那麼,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這也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與訂立合同一樣,合同變更也要經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要約和承諾,雙方當事人就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以變更的內容取代原 合同內容,當事人則應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擬變更的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則視為原合同內容未變更。
為了減少合同變更引起的糾紛,《合同法》第7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當事人變更合同不但要協商一致,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 對變更合同的程序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變更後,變更的內容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無權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返還已完成的給付。另外,變更主合同部分內容的,其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從合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 合同價款的調整范圍及調整方式
綜合單價及措施費等包死,不做任何調整。決算時根據實際工程量調整合同總價款。
8. 影響建築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因素有哪些
1、現場施工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1)地質條件的變化。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根據其影響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引起工程變更、設計變更,都要按照變更的程序來處理,當需要進行重新設計時,應該由承包人根據新的設計方案,給出報價,由工程師根據相關資料來決定費用的增加,而由於地質條件變化導致的人工工時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機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費增加等都應該給予補償。
(2)不可抗力。我國工程領域對於可抗力發生後的處理原則是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合同雙方對於這種處理方法已經都默認了。在此,建議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處理仍然可以採取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規定,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工期給予順延。
不可抗力的發生,對合同雙方都有一定的影響,對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響。因而合同雙方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來減少由此帶來的損失,使損失達到最小。由於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的大小,可能導致的結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導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變、施工順序改變、合同終止等情況。不可抗力的影響在不是很長的情況下,承發包雙方可以在該事件發生後仍然履行合同,對工期給予一定的順延。當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比較大,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後合同規定時間內還不能夠復工,對於合同的某一方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該方可以根據合同規定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處理價款調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不同的結果進行調整。
2、外部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規的變化。我國的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於該種情況有僅僅在可調價格合同中的調整因素中提出,其餘合同形式下的調整因素都由雙方的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時,如提出進口限制、外匯管制、稅率提高、勞動法的改變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費用的增加。此類風險是承包人難以預料的,應該納入發包人的風險范圍內,不管合同類型如何,合同價款都應該做出調整。
(2)物價的變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推行,施工圖預算模式下的物價的調整方法已經越來越不再適用,承發包雙方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合適的調價方法來減少工程結算時的爭議。FIDIC合同條件是目前國際工程運用的最多的一種合同文本,其處理原則、方法已經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認同,因而,在此建議對於物價風險的調整採用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其主要需要確定的有固定系數及各調整因子權重的確定、調價指數的選擇和調價基數的確定等。
9. 合同變更需要的條件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一,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回的,按答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二,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三,合同中沒有上訴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序是:一,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二,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三,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日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