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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計算機專業二級建造師嗎

發布時間: 2020-12-06 07:44:30

Ⅰ 我是計算機專業的能不能考二級建造師證呀!!

(一)以下計算機專業2年可以報考:
(1)計算機及應用。
(2)計算機軟體。
(3)計算機科學教育
(4)軟體工程。
(5)計算機器件及設備。
(6)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二)其他計算機專業5年可以報考。

Ⅱ 非工程類專業可以報考二級建造師嗎

報考條件中是工程和工程經濟類專業,具體看你的專業名稱吧!

Ⅲ 計算機專業可以報考二級建造師嗎

可以的,計算機行業屬於工程類的專業。符合報考條件所以可以報考。
建造師的回報考條件是凡遵答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2、符合上述一條的報名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3、已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

Ⅳ 計算機專業可以考二級建造師嗎,應該報哪個專業

  1. 只要符合二級建造師報考條件,就可以根據自己或是企業需要,選擇任意專業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

  2. 計算機專業有很多,如圖,二級建造師專業對照表上有說明。

  3. 二級建造師報考條件如下:

    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以上學歷,2年以上相關施工經驗。

    註:二級建造師現場審核時,各別省市需要提供社保證明,居住證。

  4. 二級建造師分為6個專業,即: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Ⅳ 非相關專業可以報考二級建造師么

這個不一定。報考二級建造師需要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才能報考。以下是這類的專業信息回,你可以對照答專業看看,如果符合就可以報考。

"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包括:

土木工程、建築學、電子信息科技與技術、電子科學與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勘察技術與工程、測繪工程、交通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船舶與海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熱力與運動工程、冶金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石油工程、油氣儲運工程、化學工程及工藝、生物工程、制葯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通信工程、電子信息工程、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測控技術與儀器、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工程管理、工業工程等36個專業。

Ⅵ 我是計算機專業本科,想報考二級建造師,可以么可以報什麼類

我表示我也有這種情況,輸了密碼就退出遊戲了,需要再打開或者去管理器吧程序關了再進入。應該不是系統的事情,應該是網速或者伺服器人太多了。我家電腦不管新的還是原來的都出現過這種情況。

Ⅶ 計算機專業的能考二級建造師嗎

對象:准備參加二級建造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人員。
三、報考條件:凡遵守國家法律專、法規,取屬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建築施工二級以上項目經歷資質證書,並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相關科目:(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試。(二)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個科目的考試。
四、考試科目: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招收專業為: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

Ⅷ 計算機專業能報考二級建造師嗎

你好!,copy建造師報名條件如下:
(1)二級建造師報考條件: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以上學歷,2年工齡。
(2)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科以上學歷,專科畢業6年,本科畢業4年。
(3)能否報考: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屬於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從專業角度來看,基本對口,可以報名。

-----雲造價團隊為你解答,希望能幫到你!

Ⅸ 計算機專業考二級建造師有要求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注冊建築師是指依法注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房屋建築設計是指為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其群體的綜合性設計。
條例第二條所稱相關業務是指規劃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古建築修復、建築雕塑、有特殊建築要求的構築物的設計,以及建築設計技術咨詢、建築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注冊建築師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監督的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業等方面的規章與政策;
(二)檢查監督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執業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對等原則,批准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注冊建築師資格的確認,以及注冊建築師注冊、執業的許可;
(四)對與注冊建築師相關的其他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注冊建築師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監督的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有關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業等方面的法規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業等方面的實施辦法;
(三)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執業等方面的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與二級注冊建築師相關的其他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協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全國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業等方面的規章、政策,並貫徹執行;
(二)制定頒布注冊建築師教育標准、職業實務訓練標准、考試標准和繼續教育標准;
(三)定期公告注冊建築師考試信息和考試結果,按注冊年度,公布全國注冊建築師名錄;
(四)負責全國注冊建築師考試工作,建立注冊建築師考試試題庫,審定試題,確定評分標准;
(五)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核發、管理下列證書和印章:
1、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證書》;
3、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
(六)負責一級注冊建築師的教育、職業實務訓練、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檢查、監督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行為;
(八)負責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注冊建築師機構的聯絡工作;
(九)負責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注冊建築師資格相互確認、以及注冊建築師注冊、執業對等許可的審核與管理等具體工作;
(十)負責與注冊建築師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業等方面的法規政策;
(二)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注冊建築師教育、考試、注冊和執業等方面的實施辦法,並貫徹執行;
(三)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委託,負責核發、管理下列證書和印章:
1、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證書》;
3、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按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統一要求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
(四)受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報名資格的審查和一級注冊建築師全國考試的考務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注冊建築師教育、職業實務訓練、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行為;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二級注冊建築師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聘任,每屆任期三年。換屆時,上屆委員留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築設計專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其辦事機構為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築設計專家十一至十三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九條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內分別設立監督委員會,按管理許可權對一級或二級注冊建築師在執業中的違紀或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按條例規定配合行政機關或獨立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注冊建築師協會是由注冊建築師組成的社會團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注冊建築師的法規政策;
(二)制定注冊建築師執業道德規范,監督會員遵守;
(三)對注冊建築師教育、職業實務訓練、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支持會員依法履行注冊建築師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委託的有關注冊建築師方面的工作;
(六)開展注冊建築師社會團體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返 回
第二章考 試
第十一條注冊建築師考試分為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和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注冊建築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統一部署,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內容包括:建築設計前期工作、場地設計、建築設計與表達、建築結構、環境控制、建築設備、建築材料與構造、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築法規等。考題由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組成。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五年。
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內容包括:場地設計、建築設計與表達、建築結構與設備、建築法規、建築經濟與施工等。考題由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組成。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二年。
第十三條條例第八條(一)、(二)、(三),第九條(一)所稱相近專業,是指大學本科以上建築學的相近專業,包括城市規劃和建築工程專業。
條例第九條(二)所稱相近專業,是指大學專科建築設計的相近專業,包括城鄉規劃、房屋建築工程、風景園林和建築裝飾技術專業。
條例第九條(四)所稱相近專業,是指中等專科學校建築設計技術的相近專業,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建築裝飾、城鎮規劃和村鎮建設專業。
條例第八條(一)、(二)、(三)、(四)和條例第九條(一)、(二)、(三)、(四)、(五)所稱相關業務,與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的內容相同。
條例第八條(五)所稱設計成績突出,是指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銅質獎(建築)以上獎勵。
第十四條凡參加註冊建築師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建築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統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報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查,符合條例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方可准予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申請參加註冊建築師考試者,應當按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交納報名費和考務費。報名費和考務費由申請者個人支付,在報名時一並交納。經審查不符合考試條件,不準參加考試的,退回考務費。
第十六條經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內考試合格,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經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內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持有有效的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注冊建築師注冊的資格,可稱為具有注冊建築師資格者,未經注冊,不得稱為注冊建築師,不得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
第十八條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持有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五年內未經注冊,且未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其證書失效。
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取消注冊建築師執業考試合格資格者,其證書失效。
返 回
第三章注 冊
第十九條具有注冊建築師資格者,可申請注冊。申請注冊,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築師注冊申請表(見附件);
(二)申請人的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原件,證書自簽發之日起超過五年的,應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申請注冊報告;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以及工作業績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後一個服務期滿二年以上的建築設計單位出具,方為有效;
(六)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
第二十條具有注冊建築師資格者申請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注冊建築師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材料一並上報有關部門;
(三)申請一級注冊建築師注冊的有關材料,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有關部負責勘察設計工作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進行匯總,並簽署意見後,送交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核;
(四)申請二級注冊建築師注冊的有關材料報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並簽署意見後,送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核;
(五)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該申請注冊者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即可為其辦理注冊手續。
第二十一條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對批准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築師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對批准注冊的二級注冊建築師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全國通用。注冊建築師受其執業的建築設計單位委派,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地方依法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不需要異地再次辦理注冊手續。
第二十三條與注冊建築師證書或執業專用章有關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換發新的注冊建築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注冊建築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由聘用單位於期滿前三十日內,辦理繼續注冊手續。繼續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和遵紀守法簡況;
(二)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
第二十五條繼續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材料一並上報原批准注冊的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三)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收到上述材料,並審核認定該注冊建築師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即可為其辦理繼續注冊手續。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築師調離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負責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並在解聘日後的三十日內,交回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銷。
第二十七條注冊建築師離退休後,若需繼續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應首先接受原單位返聘,其注冊建築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繼續有效。原單位不再返聘,應負責收回其注冊建築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並在離退休之日後的三十日內,交回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銷。
第二十八條注冊建築師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應及時撤銷注冊。撤銷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聘用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建築師協會,或有關單位及個人提出建議;
(二)原批准其注冊的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委員會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三)原批准其注冊的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批准撤銷注冊,收回並核銷注冊建築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注冊建築師自被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之日起,不得繼續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不再稱為注冊建築師。
依照條例的規定,注冊建築師被撤銷注冊後,可以重新注冊。
第三十條注冊建築師因工作單位變更或撤銷注冊等原因,間斷在原注冊時所在的建築設計單位執業後,如被其他建築設計單位聘用,需重新辦理注冊手續。重新注冊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院)從事建築專業教學並具有注冊建築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於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從事建築設計,不得受聘於其他建築設計單位。在受聘於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工作期間,允許申請注冊。獲准注冊的人員,在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連續工作不得少於二年。淮予注冊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校(院)從事建築專業教學並具有注冊建築師資格的總人數的百分之四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建築設計單位或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不得對有注冊建築師資格,且符合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者不予辦理注冊手續;也不得對不符合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者辦理注冊手續。
建築設計單位或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不得對應撤銷注冊的注冊建築師,不予辦理撤銷注冊手續;也不得對不應撤銷注冊者辦理撤銷注冊手續。
第三十三條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撤銷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名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撤銷注冊的二級注冊建築師名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注冊建築師必須向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繳納注冊管理費。一級注冊建築師向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繳納;二級注冊建築師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繳納(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注冊管理費用於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支出。
返 回
第四章執 業
第三十五條條例第二十條(一)所稱建築設計是指:
(一)房屋建築設計;
(二)除條例的第二十條(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築設計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范圍不受建築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范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准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含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注冊建築師進行設計。
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的業務范圍。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范圍與其所在建築設計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服從單位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築設計項目,須由注冊建築師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承擔工業建築設計項目,須由注冊建築師任建築專業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是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證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仿製、塗改。
第三十九條凡屬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准四級(含四級)以上項目,在建築工程設計的主要文件(圖紙)中,除應註明設計單位資格和加蓋單位公章外,還必須在建築設計圖的右下角,由主持該項設計的注冊建築師簽字並加蓋其執業專用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第四十條注冊建築師只能在自己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設計總負責人,工業建築設計為建築專業負責人)的設計文件(圖紙)中簽字蓋章;不得在他人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設計總負責人,工業建築設計為建築專業負責人)的設計文件(圖紙)中簽字蓋章,也不得為他人設計的文件(圖紙)簽字蓋章。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凡沒有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單位,1998年12月31日前,允許與有注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單位簽訂合同,聘請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築師代審、代簽建築設計圖。1999年1月1日仍沒有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單位,將按規定降低或撤銷其建築設計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經注冊建築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的設計文件(圖紙),如需要修改設計,必須徵得原簽字蓋章的注冊建築師同意,並由該注冊建築師執業的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經注冊建築師簽字蓋章的設計變更手續,方可修改設計。
如遇特殊情況,修改設計時無法徵得原簽字蓋章的注冊建築師同意,可由該注冊建築師執業的建築設計單位委派本單位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築師代行簽字蓋章。
第四十三條注冊建築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建築設計單位聘用注冊建築師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聘任合同。注冊建築師在聘任期內需要調離時,也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條注冊建築師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阻撓注冊建築師依法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外國及港、澳、台人員申請參加中國注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對等原則辦理。與中國尚未實現注冊建築師資格對等確認,以及注冊建築師注冊、執業對等許可的國家及港、澳、台地區的注冊建築師或設計機構與中國設計機構合資、合營、合作承擔中國建築工程設計任務時,由中國注冊建築師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築師考試介紹
注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群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建築修復、建築雕塑、有特殊建築要求的構築物的設計,從事建築設計技術咨詢,建築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制度。 注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注冊建築師級別分一級建築師和二級建築師
全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9個科目,單科滾動周期為8年。北京地區全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注冊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實施。 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八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持有有效期的《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注冊的資格,未經注冊,不得稱為注冊建築師,不得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一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工作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范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准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注冊建築師進行設計。二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工作由北京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考試科目:
參加2003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其考試大綱及部分科目按調整後的要求掌握,具體是:
一級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築設計(知識);
3.建築結構;
4.建築物理與設備;
5.建築材料與構造;
6.建築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築方案設計(作圖);
8.建築技術設計(作圖);
9.場地設計(作圖)。
二級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建築設計(作圖);
2.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
3.建築結構與設備;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原考試大綱中知識題第一科目《設計前期工作》(45個題)和第二科目《場地設計》(45個題)合並為《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一個科目(共90個題)。已經通過原《設計前期工作》科目的考生,只考第46-90題;已經通過原《場地設計》科目的考生,只考第1-45題。未通過或未報考《設計前期工作》和《場地設計》科目的考生,需考《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第1-90題。現一級注冊建築師作圖題考試《建築方案設計》和《建築技術設計》兩個科目替代原作圖題《建築設計與表達》,時間分別為6小時和5小時,凡未通過或未報考過原作圖題《建築設計與表達》的考生,都需報考《建築方案設計》和《建築技術設計》兩個科目

Ⅹ 計算機專業報考建築二級建造師嗎

完全可以,因為計copy算機專業屬於工程類(計算機工程嘛),屬於本專業報考(工程類),只要符合二級建造師的工作年限就可以。
大立教育特別提醒:二級建造師報名條件是
1、具備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2、具備其它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5年。
3、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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