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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拿證時間

發布時間: 2020-12-25 00:09:03

1. 2018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2018年考試抄計劃時間表已襲出座。

1、由於近2年考試制度正在大改革,有的證書含金量會提升,有的證書含金量會降低。
2.造價師考試之所以在後面加了(中級),是因為造價員證被取消,後期會推出助理造價師,等同於初級造價師證書,但是相關的文件還沒落實,安全工程師(中級)也是如此,而且這2項考試後期可能會分出更多的專業,所以含金量自然是提高的。、
3.消防工程師(一級)是因為確實有二級消防工程師,但是目前也一直沒有出考試文件,等待二級消防工程師的政策落實。
4.二級建造師考試沒有列入計劃,後期會在各省的人事考試網公布考試時間,並不是取消。
5.一建成績即將會公布,具體為什麼會延遲,原因不便公開說明,很理解我們有些學員提心吊膽的原因,我只能祝你們好運。等到成績公布時,我們再來歡呼迎來通關率新高。

2. 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職稱英語准考證什麼時候列印

一、報名時間
職稱英語考試報名一般在11月至次年1月,各地情況不一。2016年職回稱答英語網上報名時間已經截止。
准考證列印時間:一般在二月底
二、成績查詢
成績查詢時間:一般將會在考後兩個月內公布,請登陸各省人事考試網查詢!
三、合格證書
合格證書領取時間:一般將會在考後兩個月後公布,請登陸各省人事考試網查詢!

3. 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沒到時間能報名嗎

(1)沒到時間。
(2)不能報名。

4. 請問中級職稱評定公示後一般需要多久才能取得證書

一般需要三個月才能取得證書。中級職稱的申報時間每年只有一次,一般都是在1-6月份開始受理材料,6-8月上交材料,進入初審階段,9-12月是復審、評審、答辯階段,次年的1月左右出結果,3-4月證書下發。整個流程走下來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大致流程如下:

資料申報-初審材料(合格)-測評考試-開評審會(答辯)-下發評審通知-辦理證書-清退材料

(4)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拿證時間擴展閱讀


中級職稱,一般是指博士研究生畢業,經考核,可以直接認定為中級;碩士研究生畢業或雙學位獲得者,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職稱四年以上。

其也指的是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六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三年以上。

申報條件:

1.員級職稱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2)其他符合評定條件人員。

2.助理級職稱

(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3)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員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四年以上。

(4)其他符合評定條件人員。

3.中級職稱申報條件

(1)博士研究生畢業,經考核合格,可評為中級職稱。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六年以上。

(5)其他符合評定條件人員。

(具體時間以地方所在地人事局網站信息為准,如北京地區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即可。)

4.副高級職稱

(1)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兩年以上。

(2)碩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4)其他符合評定條件人員。

5.正高級職稱

(1)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取得副高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2)其他符合評定條件人員。

凡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人員,還必須遵紀守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專業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具備相應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參考資料:網路-中級職稱

5. 誰知道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以及到哪裡買參考書啊

向你介紹一本新書,她是專門介紹職業資格的,提供國家正規職業資格2個系統、回3個類別答、42項資格介紹(條件、科目、證書、從業特點與范圍)。從我國職業資格制度基本概念入手,闡述了職業資格制度形成機制、社會功能;描述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內容、流程;該書從一個較新角度所展示的中國職業資格制度發展狀況,一方面可以提供給從事人事管理或資格考試管理的工作者作為參考,另一方面也可為具有專業背景的廣大就業者在選擇職業生涯路徑時作為重要參考。
《職業資格制度概論》(書號978-7-5129-0057-8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版社)

6. A證(企業技術負責人)考試通過後多少時間可以拿證書

建築行業的各種證書
(1、2009年6月30日第一修訂,資料還將不斷補充中)

一、注冊類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是各種專業公司必備,將來取代職稱證書)
1、注冊安全工程師,發證機構:人事部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注冊建造師(分一、二級):發證機構,人事部和建設部
3、注冊造價師:發證機構,人事部和建設部
4、注冊安全主任(分初、中級):發證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介與執業資格和崗位證之間,目前在各省開展中,還沒全國推廣)
以上執業資格證書,基本上參加全省或全國統考,含金量較高,是各種造價咨詢、安全咨詢,工程類等專業公司所必備的證書

二、崗位證書(工地項目部管理人員的證書)
1、項目經理證(原一級二級項目經理資質根據建設部文件2008年3月退出使用,由注冊建造師證書取替,但三級項目經理作為新企業成立評審資質時,暫保留使用,繼續由原建築培訓中心培訓此項目)
2、五大員證書:指施工員、質量檢查員、材料員、機械管理員、安全員(與C證同時使用),由各省建設廳頒發。是項目部各類管理人員持證證書。
3、資料員證書:指建築工程資料員由各省建設廳頒發。
4、造價員證書:即2003年前的預算員,現統一改為《全國建築工程造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由建設部下文,中國造價管理行業協會最高管理,委託各級省造價站及省造價協會管理,發證。
5、城建檔案員:由市檔案館發證

三、操作證(有危險操作的一線技術工人的證書)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證:電工、焊工、高空作業(架子工)、製冷工,頒發IC卡式綠色皮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人員二年一審
2、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發證:廠內機動車(電瓶車、叉車、推土機、挖機、裝載機等)司機及維修、起重類(非建築業起重,龍門吊、行吊、汽車員等司機、維修),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人員二年一審
四、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證(安全許可證掛勾的證書)
1、A證:企業負責人,統指總經理、總工、總會、副總等級別需考取A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2、B證:項目負責人,主要指持建造師及擔任項目經理的需考取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3、C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指從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員及安全主任,需考取C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此類證書,根據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地,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報考。由建設廳安全考核辦發證。

五、職業資格證書:(技術工作人員水平證明,也是普通技術工種的上崗證)
由各級勞動部門頒發是一種等級證來區別操作證人員水平高低的證書,1、原持有操作證的電工、起重、架子工、廠車、焊工基礎上,到勞動部門考取職業資格等證級,不作上崗證用。2、沒有操作證的測量放線工、管道工、木工、砌築工、防水工、鋼筋工、砼工等工種,持有本職業資格證書除區別高低水平外,同時作上崗證用。

六、平安卡(所有工地人員的管理卡)
是一種建築工地管理卡,所有項目部人員要求持有,一般由當地安檢站管理發證

七、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有了學歷和年齡評定的資歷)
即各類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高高工、等職稱證證書,是指取得技校、中專、大專、本科等以上學歷,並且系工程類專業,通過地方企業由各省市的人事局職改辦等部門評審,或具有獨立評審權大型企業如(央企中建、中核等)各自頒發。本地企業可通過考試指導中心報考,並到人事局立戶取得評職稱的條件

7. 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條件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條件與所考的具體專業有關,專業不同,條件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第三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2]
主治醫師資格考試
葯士資格考試
葯師資格考試
主管葯師資格考試
護士資格考試
護師資格考試
主管護師資格考試
臨床檢驗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執業資格考試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

8. 我國都有哪些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2010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序號專 業 名 稱考 試 日 期1職稱外語3月28日2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4月10、11日3公安(刑偵、技偵)4月11日4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4月17、18日5假肢製作師、矯形器製作師(紙筆作答)4月18日 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5月8、9日7監理工程師8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9管理咨詢師5月9日10注冊建築師一級5月8、9、10、11日二級5月8、9日11會計5月15、16日12計算機技術與軟體5月22、23日13衛生(紙筆作答和人機對話)5月22、23、29、30日14棉花質量檢驗師5月30日-6日4日15注冊稅務師6月18、19、20日16社會工作者6月19、20日17招標師18土地登記代理人19質量6月20日20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7月1日-5日21價格鑒證師 9月4、5日22注冊資產評估師(含珠寶專業部分科目)23注冊設備監理師24注冊安全工程師25注冊核安全工程師26國際商務9月11、12日27一級建造師28勘察設計行業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9月18、19日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水土保持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二級9月19日29房地產經紀人10月16、17日30房地產估價師31拍賣師(紙筆作答)32執業葯師33審計10月17日34出版35假肢製作師、矯形器製作師(實際操作)10月23、24日36造價工程師37企業法律顧問38注冊城市規劃師39統計10月24日40經濟11月7日41計算機技術與軟體11月13、14日42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43拍賣師(實際操作)11月27日、28日44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各地自行確定

9. 填報個稅時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批准日期和實際拿到證書不在同一年 應該填報哪個日期能個稅扣除

我們公司的注冊人員也有相同問題,我們都是按證書的簽發日期的那個年份來享受個稅扣回除政策的答,因為我們都是在每年1月份申報個稅扣除,當年的情況不知道,去年考試通過,今年發證書,正好在今年申報扣除。切記,一個職業資格考試只能享受一個年度扣除,不能考試年度享受一次,發證年度再享受一次。

10. 所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什麼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2號
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十五條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七條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理的人員,省級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本規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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