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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業技術職業考試資格考試

發布時間: 2021-01-01 05:41:03

Ⅰ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職業醫師考試區別是什麼

1. 這個職業應該是執業才對,兩個區別還是很大的。

2. 醫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即取得初級資格。助理醫師為醫士(初級),執業醫師為醫師(初級)。本科專業,在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考試,大專學歷只能先考助理醫師,再考醫師。

3.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的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已與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並軌,不再進行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所以對於執業醫師來說參加執業醫師考試並通過,就等於是初級職稱了。等晉升中級職稱的時候,在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同地區政策不一樣,有的會要求英語和計算機資格考試,以當地實際為准。

Ⅱ 目前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哪些系列專業,級別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2]
主治醫師資格考試
葯士資格考試
葯師資格考試
主管葯師資格考試
護士資格考試
護師資格考試
主管護師資格考試
臨床檢驗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執業資格考試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Ⅲ 國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系列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系列(OSTA)
全國計算機高新技術等級(CITT)
國家專教育部崗位任職屬合格證和師級證(SIC)
國家信息產業部IT技術認證(IT)
國家信息化師級認證證書(IIAA)
國際信息化人才資格(IIAA)
國際信息化人才能力水平證書
中國建築、裝飾從業資格證書
國家教育部全國信息技術職業技能證書(ITAT)
國家專業任職合格證書(OC)
國家專業人才資格師級認證證書(RC)

Ⅳ 所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什麼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2號
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十五條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七條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理的人員,省級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本規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Ⅳ 職稱,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專業技術資格又稱為職稱,指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級稱號,反映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和技術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

而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二,種類和級別不同: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級別一般分為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四個級別。根據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名稱,比如高等學校教師,又分為正高級教授,副高級副教授,中級講師,初級助理講師等。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一般無具體等級之分,指的是從事某一行業所需要的必備的從業資格證或者職業資格。比如教育部認證的教師資格;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認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財政部認證的注冊會計師等。

三,認證機構不同:專業技術資格一般是行業內的等級考試,為該行業的上級領導機構所認證。

而職業資格分別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職業技能鑒定等方式進行評價,對合格者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從業資格通過學歷認定或考試取得。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

(5)關於專業技術職業考試資格考試擴展閱讀

職業資格分別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職業技能鑒定等方式進行評價,對合格者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從業資格通過學歷認定或考試取得。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

職稱最初源於職務名稱,在理論上職稱是指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級稱號,反映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和技術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學術而言,它具有學銜的性質;就專業技術水平而言,它具有崗位的性質。

專業技術人員擁有何種專業技術職稱,表明他具有何種學術水平 或從事何種工作崗位,象徵著一定的身份。在中國的現狀下,職稱主要代表社會地位,有高職稱的人享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和福利待遇,與實際技能未必有直接關聯。職稱通過申報、評審,由主管部門授予,一般認為決定是否授予職稱是由主管部門領導決定,評審主要是形式。

Ⅵ 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考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什麼區別

評考只是看你是否達到了資格水平;
技考才是真格的,過了就發證,不過就得重考;
職業資格考試與技考相同,不同名稱而已;
執業資格考試是指需要注冊的職業資格。

Ⅶ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職業資格考試的區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職業資格考試的區別:

1. 執業資格是從崗位人手確定的評價標准,是一個層次的評價,不搞多層次評價。職稱是按照工資結構層次進行的多層評價,如葯師是按主任葯師、副主任葯師、主管葯師、葯師來分的工資檔次。
2. 執業資格是對關鍵崗位的要求,應有鮮明的崗位屬性,如葯師中搞配方、核方的都是關鍵崗位,沒有簽字就不能生產和發售。
3. 執業資格是採取考試的辦法進行確定,這是國際上的通用做法。而職稱是通過考核或評審的辦法取得。
4. 執業資格一般具有國際可比性,而我國現行職稱許多是不考慮國際可比性的,是結合我國工資制度設置的評價制度。
5. 對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管理,是一種動態的長期的管理,考試後要注冊,不注冊,則資格失效。而職稱不需要注冊,實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低聘或解聘

Ⅷ 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有些什麼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俗稱"職稱考試"。中國職稱考試始於1990年9月,由國家人事部(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深化職稱改革,建立職稱考試制度。
考試項目有: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
主治醫師資格考試
葯士資格考試
葯師資格考試
主管葯師資格考試
護士資格考試
護師資格考試
主管護師資格考試
臨床檢驗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執業資格考試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Ⅸ 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條件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條件與所考的具體專業有關,專業不同,條件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第三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2]
主治醫師資格考試
葯士資格考試
葯師資格考試
主管葯師資格考試
護士資格考試
護師資格考試
主管護師資格考試
臨床檢驗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執業資格考試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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