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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專業檢驗技術資格查詢

發布時間: 2021-01-01 23:09:09

❶ 檢驗師資格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申請補辦資格證書的人員,需在設區市級以上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原證作廢聲版明,並提供權該報紙,以及個人檔案中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職業資格考試(認定)合格人員登記表》原件,並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辦(換發)人員登記表》。具體請按當地規定為准。

❷ 醫學檢驗技術現在可以考資格證嗎

醫學檢驗技術要考四六級證書(招聘的要求)、計算機二級證、檢驗醫師資格證。

醫學檢驗專業畢業之後要考取檢驗的衛生資格證書,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分別為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三個級別。有學歷及工作年限的雙方面要求。因為學歷不同,報考起點不同,要求年限也不同。
一、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二、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取得方式
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三、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專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❸ 醫學檢驗師資格證書編號怎麼查

醫學檢驗師資格證書編號可以去發證機關:當地的人事局進行查詢。

參加臨內床醫學檢驗技師資格考容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專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醫學檢驗是一門復雜的綜合醫學專業技術學科,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實驗方法學的進步,目前大部分實驗都是儀器操作,檢驗師需要不斷提高專業技術能力。本學科存在一定的風險。


(3)衛生專業檢驗技術資格查詢擴展閱讀:

醫學檢驗師資格證書的考試范圍:

(1)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2)臨床醫學檢驗技士考試內容:臨床檢驗基礎、臨床血液學檢驗、臨床化學、臨床免疫學和免疫檢驗、微生物學檢驗、寄生蟲學及檢驗、醫學倫理學。

(3)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考試內容:臨床檢驗基礎、臨床血液學檢驗、臨床化學、臨床免疫學和免疫檢驗、微生物學檢驗、寄生蟲學及檢驗、醫學倫理學。

(4)臨床醫學檢驗主管技師考試內容:臨床檢驗基礎、臨床血液學檢驗、臨床化學、臨床免疫學和免疫檢驗、微生物學檢驗、臨床實驗室質量管理、醫學倫理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學檢驗師

❹ 醫學檢驗如何報考資格證書

可以報 醫學檢驗學主治醫師
醫學檢驗技術技師 醫學檢驗技術技士
醫學檢驗技術主管技師

以下資料見:「中華醫學學習網」,要想了解更多就去看看吧

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具體條件如下:
初級:
一、臨床醫學專業類:
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類:
1.士類:
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師類: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中級:
醫、葯、護、技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7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6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4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2年;
5.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博士學位。
註:按照《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院校畢業的學歷或學位;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❺ 誰知道專科醫學檢驗技術要考什麼證書

醫學檢驗專業畢業之後要考取檢驗的衛生資格證書

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分別為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三個級別。

有學歷及工作年限的雙方面要求。因為學歷不同,報考起點不同,要求年限也不同。

報名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資格考試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臨床醫學檢驗主管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博士學位。

❻ 求助補辦醫學檢驗士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找發證單位補辦,看下需要提交什麼資料才可以補辦了

❼ 醫學檢驗技術專業的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臨床醫學檢驗專業:
報名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資格考試
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該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專科學歷,從事該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該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博士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報名參加2014年度檢驗資格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該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臨床醫學檢驗技術工作的人員;
2、報名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該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葯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葯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取得方式
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專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❽ 衛生檢驗專業的學生可以考哪些證書

申報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助理衛生檢驗檢疫師: 1、本科以上或同等專學歷學生; 2、大屬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應屆畢業生並有相關實踐經驗者;二、衛生檢驗檢疫師: 1、已通過助理衛生檢驗檢疫師資格認證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應屆畢業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三、高級衛生檢驗檢疫師: 1、已通過衛生檢驗檢疫師資格認證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不能

❾ 醫學檢驗專業需要考哪些證書

醫學檢驗技術(士)、醫學檢驗技術師、中級檢驗師、副高級檢驗師、高級檢驗師。

醫學檢驗技術(士)(專科及以下工作一年後)。

醫學檢驗技術師(本科畢業工作一年或考完士兩年後)。

中級檢驗師(考完師工作五年後)。

副高級檢驗師(考完中級五年後,要求在雜志上發表3+論文)。

高級檢驗師(副高考完工作五年後,也有論文要求,比副高的要嚴格)。

(9)衛生專業檢驗技術資格查詢擴展閱讀: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內科學、外科學、預防醫學、葯學、護理學等專業,初級(包括士級、師級)和中級兩個級別。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般考試分四科:基礎知識、專業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❿ 檢驗技師證只是指衛生技術資格考試中的臨床檢驗這一個專業嗎

首先你是符合報考條件的,基本每年的報名都在12月份,次年的5月份考試,從2008年開始,考試採用人機對話的形式,時間一般定為5月分的最後一個星期六和星期天,每半天考一科,四科分別是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
關於考試的用書,你可以在報名的時候就申請人民衛生出版社的出的當年的考試指導,比較權威,是根據當年的考試大綱修改新修訂的,內容也叫全面,並且後面有習題,2007年的考試指導後面還有習題和2001年的真題(真題只有2001的解密).
報名的時候一般在當地的衛生人才中心,或者衛生局報名,先是網上報名,然後現場確認.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 [2001]164號 2001年6月13日)
來源:中國衛生人才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 (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 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 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 (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 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 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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