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專業技術鑒定中心
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嗎
縣級以上復地方人民政府衛制生行政部門是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
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Ⅱ 可以個人申請做醫學技術鑒定都需要什麼手續
可以的,只要你自己備好個人的信息,拿國家承認的學知去醫學組織備案就能做醫學技術鑒定。
Ⅲ 做醫學鑒定在哪裡做 要些什麼手續
醫學鑒定,
一般可以由醫院、公安機關的法醫、
法院的法醫及經批準的
大學的法醫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
從實際效果看,
法院法醫的鑒定更容易被法院採納。
Ⅳ 法醫鑒定和醫學鑒定有什麼區別
從鑒定的主體上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於集體合議鑒定製,而法醫鑒定屬於個人負責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5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3條第(五)項規定,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從鑒定程序上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要嚴格按照《條例》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會因程序違法而不被法院採信。而法醫機構對醫療糾紛的過錯和因果關系的鑒定並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從鑒定分析意見的內容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分析意見與法醫鑒定的分析意見相比,前者缺乏邏輯性,而後者分析意見相對更為詳盡,更具有說服力。這可能與法醫鑒定專家更具有法律知識有關,而醫療糾紛鑒定實際上有時是需要一定法律知識的。從鑒定報告的形式上看,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鑒定專家是不需要簽名的,而法醫鑒定報告書鑒定專家是必須簽名的。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受詬病的地方,實際上也有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身規定的「公開」原則。從出庭質證的要求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是否出庭質證沒有進行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是明確拒絕出庭作證的。而法醫鑒定是明確規定要出庭進行質證的。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法醫鑒定專家出庭質證率也非常的低,但畢竟對其出庭質證的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拒絕出庭質證是違背民事訴訟法關於鑒定結論質證的規定,這也是法醫鑒定取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比較有說服力的理由之一。在有些地方法院就曾經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沒有鑒定專家簽名,鑒定專家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對其鑒定結論不予採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法醫鑒定的區別在患者方看來最大的區別在於,後者更具有中立性。組織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的章程規定其是為作為會員的醫療機構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衛生部門「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的游戲規則。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只不過是從「老子給兒子鑒定」變成了「兄弟給兄弟鑒定」。
Ⅳ 什麼地方可以做醫學鑒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版所在地負責首權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起訴至法院的,醫療機構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應負有舉證的責任,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管鑒定後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鑒定的費用均由醫療機構承擔。
呵呵,不過一般醫療事故鑒定中心都是各大醫院派去的醫生,所以可以說有失公正,你最好咨詢下專業的(醫療律師)記住一定是醫療律師,一般律師不懂醫的話。很難處理,而且你最好和醫生說話帶著錄音,好取證,但是醫療官司很難打,少則半年,甚至更久,你有很大的把握的話,可以試試,不管怎麼樣,你先咨詢下相關醫療律師再說吧。
祝你好運!
Ⅵ 個人可以委託做司法醫學技術鑒定有什麼條件
只要達到了鑒定的基本條件,都可以委託鑒定。因為鑒定的類別不一樣,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也不盡相同,因此去做鑒定之前最好先電話咨詢鑒定機構
Ⅶ 醫療事故鑒定應該找哪個部門,走什麼程序
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7)醫學專業技術鑒定中心擴展閱讀:
醫療事故鑒定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Ⅷ 醫學鑒定技師干什麼,學什麼專業
國內社會法醫鑒定業務主要有五大類,法醫病理鑒定 法醫毒物鑒定 法醫物證鑒定 法醫精神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法醫臨床鑒定多由一部分取得法臨床司鑒人資格的臨床醫師承擔(國內法醫還是很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