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導論課論文
㈠ 對法學概論課的認知收獲
長沙是治療尿道炎最好的醫院,醫院OKW熱療系統獲世界衛生組織(WHO)科技進步獎,並列為世界專衛生組織屬國際性推廣成果。OKW熱療系統
,在電腦全控操作下,利用OKW治療波產生的雙向離子波產生的非熱極效應對受損的尿道組織進行修復,同時離子波產生的熱極效應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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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行的光化學作用,使抗體產生一系列生物學效應,對隱藏在深層的細菌、病毒有迅速殺滅。有效治療尿道炎。
㈡ 除了大一發的法理學導論外,法學專業大三的時候,還會發一本法理學原理之類的書吧本人目前大二,適合做
大一開法學導論,大三開法理學。這是目前僅有幾個優質法學專業學校才有的教學安排。不急不急著。慢慢來,寫了你也學不會。
㈢ 寫一篇《法學概論》課程小論文 (急)!
法學概論
㈣ 對《法學概論》這本書的思考或感想
自考365網校名師張龍解析《法學概論》模擬題
2006-4-12 18:11自考365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2006年4月考試在即, 自考365網站聯合新浪教育、中國教育在線邀請自考365網校名師 張龍 老師於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講堂新浪嘉賓聊天室,結合2006年考試的具體情況,就《法學概論》課程4月份考試可能呈現的一些新的特點和動向,總結往年考試規律基礎上與網友進行交流。
張龍老師將結合往年考試出現的一些問題和學科特點,就考試技巧、復習重點等方面為網友做詳細指導。
張龍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師,獲吉林大學法理學碩士、博士學位,師從著名法學家張文顯教授和石少俠教授。在國家重點研究項目《權利問題的研究與論證》中獨立完成《權利問題研究與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和《權利的政治基礎》兩部分課題內容,曾參編世界銀行法律援助項目法學系列文庫教材《立法學》,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1999年起講授法理學、憲法學、法學概論等課程,教學經驗豐富。張龍老師干練、旁徵博引的授課風格結合雄厚的學術功底,深得考生喜愛。
所授課程:
自學考試輔導《法學概論》
點擊查看《法學概論》模擬題
張龍:大家好!
主持人:請張老師先講一下法學概論的模擬題,網友們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提問。
張龍:這套模擬題是在結合歷年真題的基礎上,對今年考題進行的有針對性的預測。
先以模擬題中的幾個典型題目來分析,摸清出題的思路,也給同學們講一下答題的技巧。首先是單選題,最近幾年的法學概論考試,單選題都是30道題,共30分,這30題基本上對導論和14章的內容都有所涉及,選擇題沒有絕對的重點,換言之,沒有哪個地方是可以直接舍棄的。
首先說一下單選題的第2題:習慣法不存在於下列何種社會之中?四個選項:A原始社會、B奴隸社會、C封建社會、D資本主義社會。關於這道題目,在看書的時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問題,原始社會末期法律隨著私有制、階級的產生和國家同步誕生。也就是說在這裡面有一個知識點:原始社會是沒有法律的,這個法律是階級意義上的成文法。同樣的,原始社會沒有這個成文法也談不上有習慣法。通過這個分析得知,正確選項是A.其他的三個社會類型中都存在習慣法。
單選第6題: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和過失,那麼:A某甲對其行為不應負刑事責任、B應負刑事責任、C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D應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一個涉及到犯罪構成的題,考到這樣的題型要從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等幾個因素來綜合分析。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是構成犯罪的基本前提。當明確了這個知識點之後,這個選項就比較容易選擇了。正確選項就是A,同時提醒大家注意一個問題,C、D兩個選項在這個題里的干擾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類似選項裡面,刑法這部分可以和應當從輕減輕這兩個是一定要注意區分。
下面來看單選第10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出自哪個國家,A英國、B美國、C法國、D德國。看書時能夠直接找到它的答案。關於憲法這部分講過兩個知識點,在它的歷史起源上,世界上憲法的起源國是在英國,但是英國是不成文憲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出自1787年的美國憲法。所以知道了這兩個知識點之後就可以選出正確的B項。這個題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確寫明了的類似於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時,一定要倍加註意,這樣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選擇題的。
單選第14題: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何種期限內審結A2個月、B3個月、C4個月、D6個月,這個題是比較簡單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時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法、民法,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時間有關的問題,尤其是在訴訟法裡面。這個題提醒大家注意一些關於時間的基本知識點,比如民事訴訟一審的案件,普通程序6個月內要審結,二審三個月要審結,適用簡易程序三個月內一審要審結,同時要知道簡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審案件里適用。這個題的正確選項是B.
單選第20題:某甲破門入室行竊,正在翻箱倒櫃時,聽到事主回家的腳步聲,於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為屬於?A犯罪預備、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這題考察關於犯罪時間段限的基本問題。要分析某甲的行為屬於犯罪的哪個階段。犯罪預備是處於為犯罪創造條件的階段,還沒有進入正式犯罪,很顯然某甲已經入室行竊,A選項排除。B選項犯罪中止是犯罪在進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觀意志主動中止犯罪行為,與之相關聯的犯罪未遂,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無法繼續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結果沒有出現,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都已達到,犯罪的階段已經進行完畢。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就會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腳步聲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觀放棄這個行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選項排除。C、D選項再分析,應該是屬於犯罪未遂,選擇C.
單選第26題:依我國法律規定司法協助的內容不包括什麼?A協助送達訴訟文書、B協助執行對方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C協助調查取證、D協助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這個地方考的是關於國際法、國際司法部分的內容。注意司法協助內容書上明確列出了三項,這三項就是A、B、C三個選項所列內容,D選項仲裁的裁決不是司法協助內容。
再說一下多選題。多選題最近幾年的考試基本上是5個小題每題2分共10分,它的涵蓋范圍都比較廣,一般法理會有一題。來看模擬題多選題的第32題,道德規范不同於法律規范之處在什麼?這是考法律與道德的區別,這是屬於法理部分的內容,道德規范不同於法律規范之處在於,A道德規范沒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規范沒有約束力、C道德規范的體系是多元的,D道德規范存在於任何社會形態之中、E道德規范不具有階級性。
A選項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處,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出的行為規范,有明確的形式,道德規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觀念這樣的方式存續的,因此道德規范沒有特別固定的形式。A選項當選。
B選項道德規范沒有約束力,很多同學選擇了這個選項,這實際上是憑知覺發生的錯誤,不可否認與法律規范的國家強制力比較起來道德規范的強制力是比較弱的,絕不是說道德規范沒有約束力,它的約束力不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和人們內心道德自覺,因此可以說這個約束力是軟約束,但是B選項的陳述過於絕對,道德規范沒有約束力的判斷是錯誤的。
C選項道德規范的體系是多元的。有同學看到這個想道德規范體系是多元的,法律體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實際上,道德規范體系多元指的是由於道德不是特定機關制定出來的行為規范,也是依習慣所形成的,社會存在的一種普遍的意識以及行為模式,因此道德的體系往往是因時代、因群體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話有一千個人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道德的體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體系是一元的,它是國家機關制定出來的在本國領域通行的強制行為規范,必須保證其統一性、權威性。因此C選項當選。
D選項道德規范存在於任何社會形態之中,同學們看到這個選項會覺得道德規范是存在於社會形態之中,這個判斷是正確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於任何社會形態之中呢。大家知道人類社會到目前為止已經經歷的社會歷史類型有六類: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是未來理想的一種社會類型。前面講的五種已經經歷過的歷史類型裡面,原始社會是沒有階級意義上的國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會有道德規范但沒有法律規范。所以道德規范是存在於任何社會形態之中,而法律社會在原始社會中不存在,在此後經歷的其他社會類型是存在的,所以D選項是正確的。
E選項道德規范不具有階級性,大家知道道德規范和法律一樣都是上層建築由經濟基礎決定,它必然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階級性。E選項說道德規范不具有階級性這個判斷本身已經錯誤,更不能構成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的區別。這個選項不對,因此本題正確選項A、C、D.
多選第34題,屬於國際法淵源的有什麼?A各國法律體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則、B國際法院的司法判例、C權威國際法學著的學說,D國際條約,E國際習慣。這個題,大家看到五個選項首先的反應就是覺得D、E兩個選項應該當選,因為書上在這個地方寫的是比較明確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忽略了選項A各國法律體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則,A選項在書中寫在D、E兩個選項後又提到了此外各國法律體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個提醒我們注意看書的時候一定要仔細不留死角,尤其是書上有一些補充和轉折。B、C選項不是國際法的政治淵源,他們是屬於國際法的非政治淵源,因此這個題的真正選項是A、D、E.
下面我們說第三部分名詞解釋題。名詞解釋最近幾年考試一般是每次考5個小題每題3分共15分。名詞解釋我們做過一個統計,從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試中名詞解釋的問題,本書的導論加14章,其中名詞解釋考過的次數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個名詞。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說行政法和商法這兩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試中共出過四個名詞解釋題。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經濟法各出了3個名詞解釋題。出過兩次名詞解釋題的包括第二章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第三章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第四章憲法、第十章刑事訴訟法、十二章行政訴訟法、十三章國際司法,絕大部分章節都是考兩個名詞解釋題。
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過一次,民事訴訟法在最近幾年考試中一個題也沒有出。如果一定要區分重點、非重點的話,大家可以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
我們以模擬題名詞解釋第37題為例簡單說一下。申訴權,實際上是公民對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裁定、判決及決定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請求的一種權利。
像這樣一個名詞解釋題,大家會發現它的內容比較多,記憶起來也感覺比較困難,我們所能看到的名詞解釋題,像這種類型的基本上已經算是考到最難了。至於說像條約、合夥、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一些,答題字數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詞解釋這部分,大家主要應當關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級標題。
接下來我們說一下簡答題,簡答題最近幾年每次考試考三個題,每題5分,共15分。我們做了一個總結,簡答題部分從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試中各章的簡答題出題狀況大致如下:出題數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訴訟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題,考過3次的包括民事訴訟法、民法、憲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過兩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國社會主義法律考過1次,其他的章節沒有出過簡答題。由此我們會發現簡答題這部分其重點,大家應當關注的集中在訴訟法,尤其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時大家要關注第四章憲法、第六章民法。另外,關於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應給予必要的注意。
當然我們並不是說其他最近四年沒有出過題的章節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現在距離考試僅有10天時間左右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有所取捨、重點突出。
簡答題我們看一下模擬題的43題。人民法院對於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這個題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題,這個題的答案一共是三點:第一點是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第二點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點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實際上第三類是一個補充性的規定。大家會發現簡答題的模擬題是答題點比較清晰,同時問題相對來說比較重要的內容。
下面我們說第五部分論述題,論述題最近幾年基本是每年考1題,共14分。我們的模擬題第44題論述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這是屬於第四章憲法部分的題,總結歷年的論述題,大家會發現,近四年六次考試法理題考了三個、憲法題考了三個,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題考的是同一個題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關系問題.因此大家在看論述題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憲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論述題的可能性很小。
給大家出的這道論述題,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大家會發現它的標准答案比較清晰,共有六點。這六點大家答題的時候要注意,論述題和簡答題不同之處就在於論述題的點一般來講比簡答題的點要多。簡答題比較常見的是在三到五點,尤其是四點左右的答案設置考的可能性較大。論述題一般來講答題點至少在四點以上,從四點到七點、八點不等,同時在答論述題的時候,盡量在答完答題點之後,後面要附帶基本解釋,這樣就能夠拿到分數。論述題考核的內容,按照剛才我們給大家講的要領,大家會發現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憲法部分,在裡面尋找論述題的時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書上的陳述比較明晰,比較容易出論述題,可以自己做一下統計,基本上考試范圍就不會跳出去了。
最後我們說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題,每題8分共16分。民法一題、刑法一題。當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試裡面只出了一個民法案例,沒有出刑法案例,這是特例,絕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個案例題。案例題,很多同學都感到非常頭疼,因為大家作為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習法學概論這門課本身就非常困難,法學概論這門課是在528頁的徵文裡面,涵蓋了法學基礎知識、法學基礎理論和法學分論的各部分內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學各論的內容也就是部門法的內容,涉及面極廣,考核點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時候,往往使同學們感到不知從何下手。我們也進行過統計,最近4年6次考試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頓階段,包括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這幾部分。還集中在關於犯罪的共犯問題,還包括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此外還考過盜竊罪和其他相關犯罪的問題。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繼承問題,民事行為能力問題,結婚與離婚問題。大家會發現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論和最常見的與生活聯系非常緊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復習案例部分的時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這兩章進行有針對性的訓練。也就是說,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題進行詳細的分析,同時也可以找一些練習題,包括模擬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訓練,大家沒有必要把案例摳的非常細,對每個具體的民法規定和刑法規定的法條進行很深入的、非常細致的記憶,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聯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例,這樣就可以應對考試。
我們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題,第46題:某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13歲、小兒子11歲。一天夜間,他帶領兩個兒子到某乙家盜竊財務。他進入房中行竊,小兒子在門外把風,大兒子進行運送,結果竊得大量財物。這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首先大家要知道這道題考核的關鍵點在於哪兒。第一是考盜竊罪的問題,第二是考刑事責任年齡問題,第三是考共犯的問題。這一個案例涵蓋了三個基本的刑法問題,盜竊罪我們憑常識就可以判斷,這三個人的行為是盜竊行為,客觀方面看是符合盜竊罪的特徵的。關於刑事責任年齡,某甲的兩個兒子11歲、13歲都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從犯罪主體方面他們都不能成為犯罪主體,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關於共犯的問題,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縱兩個兒子進行盜竊,實際上是把兩個兒子當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時由於某甲兩個兒子都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因此他們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體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某甲應依其單獨的盜竊罪來論處
㈤ 求!法學概論的論文
中國可否移植沉默權初探內容提要:沉默權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是被告人的防禦權、人格權,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它有體現刑事訴訟價值、豐富刑事訴訟職能、實現刑事訴訟結構公正、完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作用;沒有沉默權的權利體系是不完備的權利體系。本文試圖通過對沉默權內涵的淺述,並聯系我國具體的司法實際,闡述在我國設立沉默權的重要意義。
我們在看香港、歐美警匪片時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畫面,當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時,一邊會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將作為呈堂證供」,這就是我們對沉默權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觀的一個認識。這套說詞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即沉默權在西方國家司法實踐的重要表現。本文試從中分析沉默權的內涵,論證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探討在我國建立的問題。
一、沉默權的含義
沉默權有三層含義:1、不被強迫自證其罪;2、有權拒絕陳述;3、不因拒絕陳述而被作出不利於己的法律推定。具體來說,就是有關官員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強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來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對有關官員的提問保持沉默或拒絕回答,並且不會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機關不能把沉默或拒絕回答問題作為其有罪的證據,以此來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問之前有關官員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權利;如果違反這些規定而實施的一切行為和所獲取的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有罪的證據。
二、我國司法實踐情況及建立沉默權的重要意義
在中國,目前仍未確立沉默權制度。當然這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將當事人的口供擺在了一個相當重要的位置上,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偵查技術不夠先進,所以需要當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視當事人的口供確實可以提高辦案效率,更好地打擊犯罪。但是,在忽視沉默權的中國,文明發展到現在,開始不斷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越來越頻繁見諸於報端的刑訊逼供。雖然我國刑法對刑訊逼供罪有明確的規定,但司法機關在其偵查、起訴甚至審判活動中,以刑訊逼供,特別是以威脅、引誘、欺騙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現象卻屢禁不止;對公民的任意傳喚、拘傳、羈押甚至超期羈押,以及對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實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等現象也是常有所聞。刑訊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嚴重依賴口供的口供主義的影響。而法律規定「應當如實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觀念上支持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種壓力甚至刑訊。其實,要有效地制止這種現象,要從許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對這些刑訊逼供的證詞採取根本的否決方式。因此,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其重要的意義。
首先,確立沉默權是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經驗表明,在刑事訴訟中,最容易且頻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訴人的權利。受到刑事追訴的人與擁有特殊權力和專門技術手段的追訴官員相比,本來就處於劣勢地位,如果再賦予追訴官員強迫其陳述的權力,被追訴者的其他權利就會因此而毫無保障,也容易助長追訴官員刑訊、威脅等非法行為。而賦予其沉默權,實際上是要增強其在刑事程序中與追訴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達到維護被追訴者合法權利,抑制追訴權濫用的意圖。任何公民(包括無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權,實際上是對每個公民權利的保障,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權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以免受到國家強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護。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的發展,中國也開始越來越重視對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因此,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位置擺到與追訴機關平等的地位上來是發展的必然趨勢。
其次,確立沉默權能有效防止冤獄的發生。由於被追訴者享有沉默權,為追訴官員的取證增設了障礙,追訴官員就不得不放棄通過逼取認罪口供來獲取有罪證據,他必須充分收集其他證據,這就為查明案件真實,防止冤錯提供了保證。這對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因為如果冤獄太多,社會就難以長久穩定。
第三,確立沉默權有助於實現程序上的公平。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注重程序的正當與文明,強調尊重和保障受訊問人的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沉默權就是一個體現。從理論上講,沉默權是同強調訴訟結構平衡、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無罪推定原則及舉證責任的原理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為強調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對等性,就不得對受追訴的人科以協助追訴一方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義務。否則,就毫無公平可言。既然承認受追訴的人的主體地位,從而承認受追訴的人意志的獨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辯護的權利,在不願答辯時也就享有不做答辯、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權利,而不得違背其意志強迫其做出答辯。否則,受追訴的人就會成為不具有獨立性的訴訟客體。既然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視為無罪的人,那麼,指控其犯罪的一方為證實其有罪,就必須負有提出充分證據的責任,而不能強迫他本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從證據理論上講,沉默權規則也是對偏重自白的證據觀的否定。在糾問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稱為「證據之王」和「最佳證據」,在證據運用上強調「無供不錄案」,自白的證據價值被片面誇大了。為獲取作為最佳證據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導致了刑訊的合法化和。
法外刑訊的廣泛適用。沉默權的訴訟理念卻恰恰相反。承認沉默權,就表明了這種程序本身並不把破案的希望寄託在獲取認罪口供上面。正是基於這一點,並基於對人權保障的追求,在確認沉默權的程序中,均嚴厲禁止並在出現時堅決予以制裁一切違背供述人意志的強迫取證的方法。
三、在我國移植沉默權制度的一些探討
(一)目前我國有無沉默權
沉默權在許多國家得到確立,那麼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國是否確立了沉默權或者規定了沉默權制度的某些內容了呢?有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了沉默權,理由是刑訴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所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沉默權制度,但已經蘊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辯解、辯護的權利,對某些問題拒絕回答的權利,已經隱隱約約可以看到沉默權的身影。
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還未確立沉默權制度,上述兩種看法是對沉默權制度的誤解。我也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沉默權內涵包括:1、不被強迫自證其罪;2、有權拒絕陳述;3、不因拒絕陳述而被作出不利於己的法律推定。再來看看我國的立法規定,我國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刑訴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但同時刑訴法第九十三條也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這與沉默權的第二層含義「有權拒絕陳述」相違背。
由此可見,我國立法並未確立沉默權制度,相反,我國實行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這么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如實地交代了問題,就有可能得到從寬處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拒不交代問題,對審訊人員的提問置之不理或進行翻供,那麼在公訴人提起公訴時,必然會將這些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向法官一道闡述,法官也會根據「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予以判決,這就極有可能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刑罰。這與沉默權的第三層含義「不因拒絕陳述而被作出不利於己的法律推定」相違背。綜上所述,我國雖然已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現行法律也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廣泛的權利,如自我辯解和辯護的權利,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拒絕回答的權利,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作無罪、罪輕辯護的權利,這些規定符合沉默權的第一層含義「不被強迫自證其罪」,但這些規定還是與沉默權制度有很大的距離。應該說,雖然我國沒有確立沉默權制度,但隱約可以看到沉默權制度的一些身影。
(二)我國是否需確立沉默權
始於300多年前的沉默權制度,如今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這與沉默權制度本身符合人類保障人權的需要是分不開的。沉默權制度設立的合理性在於:
1、符合人道主義的要求。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是違反人性的,在封建社會,刑訊逼供是合法的,自證其罪似乎是天經地義的。而資本主義制度代替封建主義制度,其最大的進步就在注重保護人權,提出「自由、平等、博愛? 、」三大口號,並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訊逼供等殘暴、野蠻的方法,而沉默權制度正是由於其具有保護人權的本質特性而被立法者所採納。
2、從訴訟結構上來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實際上是賦予他們一個與司法機關相抗衡的權利,因為在訴訟中,被告人本身就處於劣勢地位,個人是很難與整個偵查機關、整個國家相抗衡的,法律賦予了偵查機關許多個人所沒有的職權,為了保證控辯雙方力量對比的相對均衡,同時也盡可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賦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權,以便使訴訟結構更合理化。
3、從防範、抑制偵查中非法行為的角度來看,賦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權有著積極的預防作用。由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證據,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實、全面、具體地展現案件事實,特別是在受賄案中,尤為突出。審訊人員為了獲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常常遭受刑訊,甚至出現對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現象。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權,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義務,刑訊逼供的現象就會大大減少。
4、從保護個人隱私的角度來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那麼對於司法人員提出的有關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為有利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也規定了對於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但往往偵查人員會以所提問題與案件有密切聯系為由,來窺探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所以為了徹底保護個人隱私,有必要設立沉默權。
沉默權制度在理論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許多國家確立了此制度。我國已經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根據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有義務在國內法上規定沉默權制度。我國目前推行的審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類似英美國家的辯論式訴訟模式,而這種訴訟模式就需要賦予被告人以沉默權。因此有學者提出沉默權也應該在我國找到其棲身之地。
當然,沉默權也不可避免的有其本身的弊端。因此,英美法系國家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了對沉默權的一系列制約措施。美國在刑法上首先規定,如實供述的被告人可以得到從輕處理;其次,陪審團強迫證人作證的權利和檢察官強行搜查的權利給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以上兩點的結合是對沉默權最有力的制約。而英國也於1994年在《刑事審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對沉默權的適用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是否適用西方的沉默權制度,一直是中國法學界討論的重要問題之一。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也能更好地認識這一制度的優劣,而如何更好地發揮沉默權的優勢,有效地抑制它的缺點也成為了法學家探討的問題。沉默權是文明發展、人權保障的重要標志,它可以更好地保護刑事訴訟被追訴人的利益,維護程序的合法。但同時,它也為偵查人員的辦案設置了不少障礙,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規避處罰的方法。總之,當我們確立了符合法治社會要求的刑事訴訟理念後,重要的問題就在於如何使這種理念能夠在客觀上貫穿於我們的現實生活與司法實踐。為了能夠在刑事訴訟中,充分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僅僅確認一些法治的理念是不夠的,沒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性監督制約機制,即使法律明文規定沉默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難以不開尊口。沉默權仍會像許多其他規定一樣而流於形式。
四、結語
可以說,確立沉默權是司法制度進步的標志。作為一種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權」在司法和審判的實踐中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也已日益完善,不少專家認為,目前中國實行這項制度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因為修改後的新刑訴法不但吸收了西方法律「無罪推定」的原則,而且規定在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可提前介入。也許不久之後,沉默權作為證據立法中的重要內容會積極加入我國的刑事訴訟中。
㈥ 學習《法學概論》的現實意義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我國現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國各族人民的目標是實現四個現代化、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則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實行法治,繁榮法學。概括地說,學習法學概論的意義有:
首先,有利於法制觀念的樹立。
其次,學好法學概論對確認和保護公民的正當權利和自由,改善國家機關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等方面,都有重大意義。
再次,學好法學概論對增強管理經濟的自覺性、預見性和決定的科學性無疑有很大的幫助,因為法學中凝結了人們運用國家權力管理經濟的經驗和措施。
最後,法與政治、道德密切相連。學好法學概論對提高公民的政治覺悟、公民意識,培養人們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觀念,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成員,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也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㈦ 學法學是不是壓力很大
法大小透明一個,希望對你有幫助哦~
首先,大
背很多東西是肯定的,不背等於沒學,所以期末考試的復習月基本上就是背啊背啊背的,但是光背還不夠,所以在學期開始學期中期的時候要自己找資料去喂自己,各大佬的論文,專著,期刊,案例,也唯有如此,才能在大學之中打好基礎真正提高法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