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目錄
① 衛生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有哪些
(一)申報主任醫(葯、護、技)師要求
具備相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副高級職務5年以上。
(二)申報副主任醫(葯、護、技)師學歷及年限要求
1、醫學博士後出站人員;
2、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2年以上;
3、碩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4年以上;
4、大學本科學歷,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5年以上;
5、大學專科學歷:①預防醫學、衛生技術、葯學(包括西葯和中葯)和護理專業的資格,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7年以上;
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②縣級及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葯、護、技所有專業的資格,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7年以上。
(1)醫學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目錄擴展閱讀:
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職稱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衛生職稱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
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並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
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並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護理學(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2、異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
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由天津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
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二)臨床醫學和預防醫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即取得初級資格。
(三)自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並入衛生職稱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四)從2008年度起,《衛生職稱考試專業目錄》(見附件)中級資格將增加疼痛學(083)1個專業類別。報名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在《衛生職稱考試專業目錄》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
對未列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的專業,仍由各地人事、衛生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繼續採取評審或自行組織考試等辦法確認其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考試內容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分4個半天進行。
成績管理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自 2003年度起已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
對不同專業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做為同一專業合並計算。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再次報名時須使用原檔案號。
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未考科目的考試並成績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考試題型
每個專業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題量為100題,全部為選擇題,題型有A1、A2、B1、A3、A4和X型題。
參考資料:網路-衛生職稱
② 醫學副高晉升正高職稱需要什麼條件,要
各省的情況略有差別,湖南這邊是這樣的。
衛生系列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一、學歷和資歷要求
(一)申報正高職稱者,應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副高職稱5年以上(含5年,以下同)。
(二)申報副高職稱者,按以下情況區別對待:
1.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7年以上。其中,市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只有臨床、中醫(含中西結合,以下同)和口腔類別以外的技術人員可申報相應專業副高職稱,縣級及縣級以下(含縣級,以下同)醫療衛生機構所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均可申報相應專業副高職稱。
2.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大學本科學歷,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5年以上。
3.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碩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4年以上。
4.具備相應專業醫葯衛生類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用中級職稱2年以上。
5.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博士後流動站前。
(三)申報全科醫學專業副主任醫師職稱的,除須具備申報副主任醫師職稱所應具備的學歷和資歷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工作滿3年;
2.具有臨床類專業中級職稱;
3.具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全科醫學中級職稱的不須提供此證)。
二、執業資格准入要求
申報醫師類高級職稱者,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並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申報專業的類別應與醫師執業資格類別(臨床、公共衛生、口腔、中醫等)相一致。申報護理類高級職稱者,必須具備護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報人員現醫師類職稱專業類別與所獲得執業醫師資格執業類別不一致的,其現職稱可作為申報上一級職稱的依據,但申報專業類別須與執業類別相一致。
三、論文要求
(一)申報正高職稱者,須以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3篇。
(二)申報副高職稱者,市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須以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2篇;縣及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須以第一作者撰寫論文2篇,其中1篇必須是公開發表的論文,另1篇可為省級以上學術會議宣讀論文,也可是專業工作研究文章或市級以上科研成果應用分析文章。
(三)公開發表的論文必須是發表在國內外醫葯衛生類或相關專業正式期刊上的論文。國內正式期刊應為《湖南省衛生系列高級職稱參評論文正式期刊目錄》(見湘衛職改辦〔2010〕3號文件,以下簡稱《目錄》)收錄、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並可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http://www.gapp.gov.cn/)上查詢到的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目錄》以外的國內期刊不予認可。國外刊物是否為正式期刊,由評審專家組鑒定。
所有公開發表文章要求1500字以上,個案、綜述、增刊發表文章不能作為申報高級職稱論文。
(四)縣級及縣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申報人員撰寫作為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依據的宣讀論文、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應分別達到以下要求:
1.宣讀論文應在省級及以上專業學術會上宣讀、字數不少於1500字,須具備《論文宣讀證書》和刊載該宣讀論文的學術會議論文集。
2.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申報者本人的科研成果或運用、推廣他人科研成果的報告,字數在3000字以上,並已在單位宣讀。年度業務工作總結不能作為此類文章參評。
5.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不能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論文。
6.論文內容應與所申報的專業相近。
四、下基層服務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衛生單位申報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的臨床、中醫和口腔類別專業醫務人員,任現職以來至申報前必須到縣或鄉鎮醫療衛生單位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並考核合格。
年齡在50歲以上或以往曾在縣級及縣以下醫療衛生單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衛生技術人員可免下基層服務。
五、外語(醫古文)和計算機能力要求
(一)外語(醫古文)水平要求。申報者須提供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通知書(衛生類或綜合類),申報正高者須提供A級成績,申報副高者須提供B級或A級成績;申報中醫、中葯、民族醫葯、中西醫結合類的人員可提供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或醫古文考試成績。
有關外語(醫古文)免試、降分、放寬成績的條件詳見原省人事廳《關於我省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發〔2007〕56號)。
(二)計算機能力要求。根據原省人事廳《關於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湘人發〔2009〕17號)規定,凡申報高級(含正高、副高)職稱的須獲得3個科目(模塊)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之前取得原省人事廳頒發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中級合格證,認可為一個科目(模塊)。
有關計算機應用能力免考條件詳見原省人事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通知》(湘人發〔2003〕39號)。
六、繼續教育學分要求
根據《湖南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試行)》(湘衛科教發〔2001〕6號)規定,達到規定學分才能申報。
七、年度考核要求
任現職以來最近連續5年(碩士學歷申報副高職稱4年,博士學歷申報副高職稱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發生醫療事故負主要或完全責任者未滿3年的。
(二)受行政處分且仍在處分期內的。
(三)考試違紀處分決定中明確規定不得申報的人員。
③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證書有哪些
有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的初級資格證書(含士級、師級)和中級資格證書。
全科醫學專業起點為中級資格證書。
臨床醫學和預防醫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即取得初級資格。
(3)醫學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目錄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等有關材料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④ 衛生技術資格考試條件是什麼有大佬知道的嗎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是:
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起點為中級資格。
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醫學、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026到084)以及中葯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002、014、091)、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016、098)的各專業「基礎知識」。
「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其他49個專業的4個科目仍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
(4)醫學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目錄擴展閱讀: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並計算。
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並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⑤ 全國統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中級)什麼時候報名
2020衛生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確定了!!
2020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12月24日-1月31日
(友情提醒網上報名系統要求瀏覽器版本為IE8.0-10.0)!!!
當前位置:首頁>>全科醫學•主治醫師
資料就在勤而獲學習網(http://qrh.100xuexi.com)--點擊醫學類
⑥ 浙江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醫學衛生刊物名錄哪裡有
序號 專業刊名主抄辦單襲位國際刊號國內刊號 一級 1 中華系列 中華醫學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0376-2491 CN 11-2137/R 2 中華醫學雜志英文版 中華醫學會 ISSN 0366-6999 CN 11-2154/R 3 中華醫史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0255-7053 CN 11-2155/R 4 中華急診醫學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1671-0282 CN 11-4656/R 5 中華老年醫學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0254-9026 CN 11-2225/R 6 中華傳染病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1000-6680 CN 31-1365/R 7 中華內科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0578-1426 CN 11-2138/R 8 中華心血管病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0253-3758 CN 11-2148/R 9 中華心律失常學雜志 中華醫學會 ISSN 1007-6638 CN 11-3859/R 很多哦,樓主可以去創新醫學網上看看,那裡面關於期刊的知識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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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高級衛生專業資格考試有哪些專業
臨床正高職稱
臨床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全科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胸心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普通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泌尿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整形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神經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小兒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燒傷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內科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消化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呼吸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心血管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內分泌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腎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神經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婦產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骨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婦女保健)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兒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病理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傳染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急診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血液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腫瘤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麻醉)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眼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耳鼻咽喉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皮膚與性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營養與食品衛生)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環境衛生)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精神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結核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重症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老年醫學)
葯學正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臨床葯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醫院葯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葯學)
護理正高職稱
護理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護理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婦產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外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內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兒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急救護理)
中醫正高職稱
中醫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全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針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推拿)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婦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兒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皮膚與性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骨傷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肛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眼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耳鼻喉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西醫結合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西醫結合外科)
口腔正高職稱
口腔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頜面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正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修復)
醫技正高職稱
醫技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預防疾控微生物檢驗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臨床醫學檢驗)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超聲醫學與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放射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核醫學與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康復醫學與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輸血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心電學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理化檢驗技術)
公衛正高職稱
公衛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疾病控制)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學校衛生與少兒衛生)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
題庫軟體名稱
版本
價格
軟體購買
臨床正高職稱
臨床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全科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胸心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普通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泌尿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整形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神經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小兒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燒傷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內科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消化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呼吸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心血管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內分泌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腎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神經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婦產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骨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婦女保健)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兒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病理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傳染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急診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血液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腫瘤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麻醉)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眼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耳鼻咽喉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皮膚與性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營養與食品衛生)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環境衛生)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精神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結核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重症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老年醫學)
葯學正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臨床葯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醫院葯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葯學)
護理正高職稱
護理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護理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婦產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外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內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兒科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急救護理)
中醫正高職稱
中醫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全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針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推拿)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婦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兒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皮膚與性病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骨傷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護理)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肛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眼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醫耳鼻喉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西醫結合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中西醫結合外科)
口腔正高職稱
口腔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頜面外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內科)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正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口腔修復)
醫技正高職稱
醫技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預防疾控微生物檢驗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臨床醫學檢驗)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超聲醫學與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放射醫學)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核醫學與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康復醫學與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輸血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心電學技術)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理化檢驗技術)
公衛正高職稱
公衛副高職稱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疾病控制)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學校衛生與少兒衛生)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計劃生育)
醫學高級職稱考試寶典((職業衛生)
⑧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人發[2000]462號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准。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衛人發[2001]164號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2009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⑨ 衛生資格考試
一、臨床醫學專業:
(一)初級:
根據462號文件精神,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中級:
1、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葯(護、技)士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葯(護、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其中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參加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⑩ 關於衛生高級職稱考試 護理醫學的問題 考試科目有哪些 哪些參考書比較好 謝謝
你好,參加衛生抄高級職稱考試的護理科目有好多不同的科目的,不知具體你是需要參加外科護理、內科護理、婦產科護理、護理學等各科中的哪一科呢?具體的要求是不一樣的。
推薦你使用如樓上的那位介紹的專門針對這個考試製作的考試寶典,適用於醫學正、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題庫設計緊扣最新考試大綱、考試教材、考試科目、國家衛生部最新頒布的人機對話標准版。
符合醫學高級職稱護理類考試題型與考試科目,考試資料豐富,免費試用、試題庫巨大,軟體收錄最新專業題庫、模擬試卷、歷年真題、案例分析題,囊括了目前所有的最新考試題型,並對部分難度較大考題提供專業級的解題思路、答題技巧、考試要點精解。通過人機對話的互動模式即可全面復習、又能有針對性的強化訓練,提高應試能力,助您考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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