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葯師專業實踐能力
1. 哪些地方 總葯師制度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一、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葯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葯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二、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取得方式
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三、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四、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說明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2. 為什麼主管葯師專業實踐能力考試的題老是超綱呢
醫學考試在copy線回復您:全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全科主治醫師考試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知識」三個科目的要求按學科系統綜合在一起,具體劃分詳見考試大綱。「專業實踐能力」考試內容為考試大綱中列出的常見病種,主要考核考生在臨床工作中所應該具備的技能、思維方式和對已有知識的綜合應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