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一覽表
1、含義不同
國家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專業技術資格又稱為職稱,指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級稱號。
2、用途不同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專業技術資格反映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和技術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學術而言,它具有學銜的性質;就專業技術水平而言,它具有崗位的性質。專業技術人員擁有何種專業技術職稱,表明他具有何種學術水平或從事何種工作崗位,象徵著一定的身份。
3、分類不同
國家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共五個等級。
專業技術資格分為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級、員級5個級別。其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播音、衛生技術、農業技術、檔案、文物博物、圖書資料、群眾文化、技校教師、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工程技術、計劃生育、黨校教師系列(專業)設5個級別。
高校教師、新聞、科學研究、出版、教練員、翻譯、藝術系列、律師、公證系列(專業)設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級4個級別。中小學教師設副高級、中級、助理級、員級4個級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職業資格
網路-專業技術資格
2. 新中國職稱評定的歷史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本著維持原職原薪的政策,對專業技術人員原有的任職資格、學位、學銜及職務一律予以承認並使之繼續發揮作用。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一九五六年的工資改革。
「文化大革命」期間,職稱制度受到沖擊和耽擱。
1978-1983:
恢復職稱評定,知識分子感到了被尊重的喜悅, 截止到1983年9月,全國職稱評定工作整頓前,全國共有595萬人獲得技術職稱和業務職稱。
1984-1994:
全面整頓,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1986年中央決定改革職稱評定製度,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工作崗位,不同於一次獲得後而終身擁有的學位、學銜等各種學術、技術稱號。並要求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確定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受聘者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職期間領取專業技術職務工資。
1993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專業技術職稱制度。至此,職稱作為一種制度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
1994至今:
實行「雙軌制」,改革越來越以人為本。
1994年2月,原勞動部、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通知》,在繼續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同時,參照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逐步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標志著職稱改革開始深化,進入「雙軌制」階段(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並行)。
3.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有哪些要全的。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共計140項種,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含准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81項,含准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具體名單如下:
1、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一覽表擴展閱讀:
職業資格基本涵蓋了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環保、建設、交通等國家重要的行業領域,符合國家職業資格設置的條件和要求。
准入類職業資格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均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確實需要。
參考資料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參考資料目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9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藝術職稱評審委員會是什麼機構
沒有這樣的機構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經研究並報經住房城鄉建設部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新版崗位證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的依據。
(一)我國自1994年開始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未成立專門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2002年,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和勞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設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人教〔2002〕73號),對《舊版崗位證書》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過渡期間該證書繼續有效。
(二)2004年,為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期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關於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實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設部下發了《關於改變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號),決定將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工作由建設部移交中國建設勞動學會並負責證書的監制和管理,建設部負責監督、檢查與指導。
(三)根據部市場監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對各省市職業技能人員頒發與相關證書情況匯總顯示,截止目前,全國已有近20個省市選用了該證書。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500多萬技能人員通過考評持有該證書。多年來,這些省市建設主管部門在抓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澱了許多好的做法和經驗,為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從全行業的角度看,由於對這項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機構、標准、大綱、試題、工作流程等缺乏統一的規范與管理,不僅難以形成相關數據完整,而且也造成相關資源不能共享,不利於行業技能人才的培養和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保障。
鑒於上述情況,同時考慮到《舊版崗位證書》的名稱和內容已不適應當前行政許可和人社部關於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將《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並對證書有關內容和樣式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等級晉升和持證上崗的要求勢在必行。
二、新、舊版崗位證書的銜接
(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後,考慮到目前全國實際證書量和持證人員流動性強以及轉崗晉級等行業特點,已頒發的《舊版崗位證書》繼續有效,待持證者晉級或轉崗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與考評,合格後頒發《新版崗位證書》,《舊版崗位證書》同時作廢。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新、舊版崗位證書。對於中國建設勞動學會或經部業務主管部門允許印製的、尚未使用完的《舊版崗位證書》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
《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按照學會印發的《關於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管理的辦法》執行。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05頒發的職稱證怎麼查
要打去部里問一下了,現在是工信部了
7. 中國空軍職稱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等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銜分為3等10級,即將官3級(上將、中將、少將)、校官4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級(上尉、中尉、少尉)。
根據軍官所屬的軍種和技術特點,在海軍空軍和專業技術軍官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名稱。
現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1.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2.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為上將;
3.大軍區正職為上將、中將,大軍區副職為中將、少將;
4.正軍職為少將、中將,副軍職為少將、大校;
5.正師職為大校、少將,副師職為上校、大校;
6.正團職為上校、中校,副團職為中校、少校;
7.正營職為少校、中校,副營職為上尉、少校;
8.正連職為上尉、中尉,副連職為中尉、上尉;
9.排職為少尉、中尉
專業技術軍官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為中將至少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為大校至上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為中校至少尉。
志願兵役制士兵按軍銜等級分為:高級士官(六級土官、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義務兵役制士兵為最高軍銜。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文職制度: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文職幹部是被任命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辦事員級以上職務,不授予軍銜的現役軍人,是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
文職幹部按照工作性質分為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文職幹部編制范圍:軍隊中科學研究、工程技術醫療衛生、教學、新聞、出版、圖書、檔案、文化藝術、體育等單位的部分專業技術幹部職務,以及機關、院校、醫院等單位部分從事行政事務、服務保障的幹部職務。
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職務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等級分為1級至14級,1級為最高級;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分為正局級、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辦事員。文職幹部的級別設置為特級、1級至9級,特級為最高級。文職幹部的待遇基本與現役軍官的待遇相同。
文職幹部著制式服裝,佩帶帽徽、肩章、軍種符號、領花。根據工作需要,文職幹部可以改任軍官,並按照有關規定評定授予軍銜。
等級稱號:
目前,各國軍官軍銜同軍隊職務之間有一定的對稱關系,通常是少尉對應排長,中尉對應副連長,上尉對應連長,少校對應營長,中校對應副團長,上校對應團長,准將對應旅長,少將對應師長,中將對應軍長,上將對應方面軍司令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解放軍曾兩度實行軍銜制度。
1955年——1965年首次實行軍銜制,設軍銜共八等20級:大元帥、元帥,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大元帥軍銜的設置雖然立了法,但沒有授予,實際上授了的軍銜是八等 19級。1988年,人民解放軍重新實行軍銜制,起初軍銜設為六等18級,後改設為六等19級
現在的等級構成是:將官設有上將、中將、少將三級;校官設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級;尉官設有上尉、中尉、少尉三級;士官設軍士長、專業軍士各一至四級;軍士設上士、中士、下士三級;兵設為上等兵、列兵兩級。
8. 中國幹部級別職稱有哪些
中國幹部級別職稱有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一覽表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動議;
(二)民主推薦;
(三)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五)履行任職手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七條,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且本機關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面向社會選拔任職人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八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九條,公務員職級應當逐級晉升,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歷,參考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條,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9.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了、職稱評定
知識說明你有評職稱的資格了,實行的是「以考代評,評聘分開」,所以有沒有職稱要看單位評不評你。[信管網]
10. 有幾個關於職稱的問題 問問大家!!!
中專好像不能報考。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氣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發電、輸變電、供配電、建築電氣、電氣傳動、電力系統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電氣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電氣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電氣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電氣專業工程設計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考試和注冊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電氣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電氣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電氣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電氣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氣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電氣專業工程設計;
(二)電氣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電氣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電氣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設計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技術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字蓋章的注冊電氣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有權以注冊電氣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電氣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電氣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電氣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電氣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電氣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並符合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電氣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電氣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電氣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電氣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電氣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長期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電氣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l、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受聘擔任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題設計的專家。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工程設計中電氣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准中6項及以上的一級和特級建築工程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其中大型工業項目不少於2項)的電氣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7年。
2、1983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有關電氣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電氣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復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電氣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電氣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電氣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電氣專業委員會。
(四)電氣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文件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電氣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