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保險從業資格考試
⑴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與保險代理資格考試哪個難,難多少
根據最新的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再需要參加有關資格考試,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 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 年4 月2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
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
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 條和第122
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那麼根據保監會發的本文件的規定,今後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對各自的業務人員自行培訓,自行對人員素質把關,保監會和保監局以後將監管的重點放到對投訴的處理和對把關不嚴的公司的處罰。
以上通知,保監會官方網站2015年9月9日發布,文件時間為8月3日,可在保監會官網上查詢到。
⑵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難么
你好,根據最新的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再需要參加有關資格考試,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 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 年4 月2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
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
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 條和第122
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那麼根據保監會發的本文件的規定,今後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對各自的業務人員自行培訓,自行對人員素質把關,保監會和保監局以後將監管的重點放到對投訴的處理和對把關不嚴的公司的處罰。
以上通知,保監會官方網站2015年9月9日發布,文件時間為8月3日,可在保監會官網上查詢到。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⑶ 2015年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什麼樣
《保險代理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須版通過參加中國保監會統權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它並不具有展業證明的效力,此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1,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凡年滿18周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有行事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考。從2013年7月1日起,凡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資格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報名方式:
該考試採用保險公司組織集體報名與社會報名相結合的方式。報名時每人交一寸免 冠照片三張。考試報名採用保險公司組織集體報名審核與社會報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需交驗身份證和學歷等證件的復印件,考試通過後可立即領取證書,領取證書時需要驗身份證和學歷證原件。凡集體報名「原件」審核由各級保險公司和電大分校統一負責驗證把關。
3,考試內容:
保險原理佔3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佔25%;壽險業務佔25%;財險業務佔15%。
4,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樣張如下:
⑷ 考保險代理人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多少錢一科
國家規定是60元。不同的保險公司還會收一定的培訓費、試卷費、有些保險公司對內勤有一次考過返還考試報名費的福利。
報名方式:
該考試採用保險公司組織集體報名與社會報名相結合的方式。報名時每人交一寸免
冠照片三張。考試報名採用保險公司組織集體報名審核與社會報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報名時需交驗身份證和學歷等證件的原件。凡集體報名「原件」審核由各級保險公司和電
大分校統一負責驗證把關。
二)報名條件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或者同等學歷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請需攜帶身份證、學歷證、三張一寸照片原件和復印件
(三)參考用書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參考用書為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相關法規匯編》。
(四)及格分數線
考試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五)考試題型
單選題100道(每題0.5分)、多選題25道(每題1分)、判斷題25道(專門考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每題1分)。
(六)命題范圍
保險原理佔3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佔25%;壽險業務佔25%;財險業務佔15%。
⑸ 保險從業資格證怎麼考,好過嗎
代理人資格去保險行業協會考,你進保險公司都會有相關培訓的,這個難度不大,通過還是比較簡單的 保險從業資格證不用考,有代理人資格證的就可以做這了
麻煩採納,謝謝!
⑹ 2015年保險代理人資格證取消了嗎
2015年7月1日,取消了保險代理人資格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根據《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第三條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6)2015年保險從業資格考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⑺ 查不了保險中介從業人員
你好,根據最新的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再需要參加有關資格考試,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
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
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
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那麼根據保監會發的本文件的規定,今後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對各自的業務人員自行培訓,自行對人員素質把關,保監會和保監局以後將監管的重點放到對投訴的處理和對把關不嚴的公司的處罰。
以上通知,保監會官方網站2015年9月9日發布,文件時間為8月3日,可在保監會官網上查詢到。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2015年《保險法》哪些地方修改了
序號
修訂前
修訂後
主要
變化點
一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刪除「代表機構」
二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三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刪去 「或者個人」
四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配合商事改革,刪除保監對保險代理、經紀機構設立的前置審批規定。
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對保險代理、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管理的變化
六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刪去「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七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刪去「具有合法資格的」。
八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無)
刪除保監對保險代理、經紀機構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解散的行政審批規定。
九
第一百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
刪去第六項中的「或者代表機構」。
十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
刪除該條款。對應上面第一百三十二條的修訂
十一
第一百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從業資格」。
十二
第一百七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刪除「或者從業資格」。
十三
第一百七十四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四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一款中的「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和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