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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8 06:05:51

1. 貨運從業資格證到期了怎麼辦

根據交通運輸部的規定,過期只要不超過180天就可以正常更換,過期超過180天未換證的,注銷資格證,資格證作廢。超過180天不超過兩年的,可以考試通過後更換。

(1)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參考資料:網路-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2. 證券從業資格證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證書管理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何兩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一級資格證書(藍色)。
通過基礎科目及其他四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二級資格證書(紫色)。

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書類別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並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中國證監會還根據證券從業人員的情況將資格證書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
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
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
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
5.證監會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類別。

3.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許可權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准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准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分別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4.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罰則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協會對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個月至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二十六條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5. 考取從業資格證都有哪些流程

1、以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為例,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2、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安排考試。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5)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2、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6.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什麼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今後實行每6年定期換證制度。這是財政部以第73號令的形式發布的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里的規定。該《辦法》已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還規定了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換證。會計持證人員應按照規定換證時間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財政部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7. 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拍賣師資格考試的規范化管理,保證考試的客觀性、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並按照人事部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試工作在人事部、商務部的指導下,由中國統一頒發證書。第六條拍賣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執行。

第七條拍賣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第八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為四個科目,其中拍賣理論、拍賣案例分析、經濟基礎知識為閉卷筆試,主持技巧為實際操作考試。

考試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對考試科目進行調整。第九條報名程序(一)中拍協每年年初公告當年拍賣師資格考試有關事項;

(二)報名條件:拍賣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和考試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三)參加拍賣師資格考試須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拍賣企業出具證明,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

8.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後,頒發執業證書,並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並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並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第四章年檢
第二十一條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二十二條年檢的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執業證書原件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所在機構年檢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十五日內做出是否通過年檢的審核意見;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年檢結果通知所在機構,並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
(五)機構資格管理員辦理執業證書年檢記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執業證書申請材料或年檢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
(三)不再符合執業證書取得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第二十三條第(一)、(三)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因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暫停其執業。
第五章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辦法》及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機構、執業人員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協會可以委託相關單位對所在地機構、執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
(二)是否及時履行了規定的備案義務;
(三)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屬執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對機構檢查和調查的方式:
(一)與有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人員聘用合同;
(四)調閱執業人員檔案;
(五)約請執業人員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條對執業人員的調查方式:
(一)與所在機構有關負責人面談,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被調查人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被調查人聘用合同;
(四)調閱被調查人檔案;
(五)與被調查人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檢查和調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應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機構及執業人員對協會或協會委託單位進行的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執業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已取得執業證書的,注銷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三十四條執業人員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十五條機構弄虛作假的,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未履行規定的備案義務的,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機構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四)暫停會員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同時給予直接責任人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含兩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執業證書申請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協會統一支付。
第三十八條協會對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實行編碼管理。
第三十九條資格考試辦法、培訓辦法及水平考試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試行

9. 辦計程車從業資格證要什麼證件呢

辦計程車從業資格證的,應當提供《符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2、身份證(復印件)。

3、計程車公司證明(無計程車公司證明可參加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發給職業培訓合格證,待有工作單位後再領取從業資格證)。

4、彩色近照1寸2張,2寸1張。

(9)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計程車駕駛員上崗證辦理所需材料:

1、本人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治安許可證簽發通知單(市公交局計程車管理辦公室)

3、駕駛員照片1張,背面寫明車號和姓名

4、上崗證登記表,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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