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㈠ 統計員證是什麼 是統計從業資格證么
統計員證是統計從業資格證。
凡是准備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都應先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者才有資格從事統計工作。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未評定統計員任職資格的,也應參加考試,取得統計員的資格。
中專、大專畢業生,可直接到統計崗位工作,其中,統計中專、大專畢業人員,見習期滿,經過考核認定統計員職務資格;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生,應通過考試確定統計員資格。
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獲得《統計員資格證》。此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和統計局頒發。《統計員資格證》是上崗位從事統計工作的證明,在全國范圍內均有效。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或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崗位出現缺額,可從持有《統計員資格證》的人員中錄用上崗從事統計工作。
(1)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擴展閱讀
按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要求,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和《統計法基礎知識》兩個科目。
其中,《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包含兩個部分。鑒此,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三部分組成,即《統計基礎知識考試大綱》、《統計實務考試大綱》和《統計法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2007年5月,國家統計局發布了新修訂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總結幾年來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經驗,吸收各地有益的建議。
統計員資格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審批考試規定,審定考試大綱和對考試進行監督。國家統計局負責統寫考試大綱,建立題庫和考試的組織工作。
㈡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嗎
需要。
㈢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指南
項目名稱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實施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
依據及全文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三、《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
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辦理程序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辦理時限
依據行政許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
報送材料目錄
一、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收費標准及依據
免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各地、縣統計機構
聯系方式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地點情況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結果公開
各地、縣統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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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
第8號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5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第4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條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路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做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章。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作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證書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設計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送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後,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實行統計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其已取得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得授予統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後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統計證》、《統計上崗證》或《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所在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換領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1998年發布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需向當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1、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3、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二)條件:
1、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三)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蓋章,連同申請材料(《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由承辦機關留存)退還申請人;
⑵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上簽署不予受理的意見和理由,終結審批,將表格存檔。
3、申請材料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暫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⑵對經補齊、補正後重新申請的材料,按受理條件重新審查。
4、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
⑴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受理意見欄目中簽署准予受理意見;
⑵將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審核人員;
(3)向申請人出具《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
5、無論受理與否,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單原件、學歷證書原件查驗完後必須即時退還申請人。
(五)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一)審核標准:基本條件、材料符合受理條件。
(二)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有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審核程序:
1、按審核標准對准予受理的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進行審核。
2、不符合審核標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 「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並註明原因或修改意見。
3、符合審核標準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同意」意見,並告知受理人員。由受理人員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
4、將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進行審查認定。
(四)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認定
(一)認定標准:同審核標准。
(二)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項目負責人
(三)崗位職責及認定程序:
1、按認定標准對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定。
2、申請材料不符合認定標准,不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不予認定」的意見,說明理由。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並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符合認定標准,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認定」意見。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
4、將已經過審查認定程序後的全部申請材料(每人兩份)分類存檔。其中一份由統計從業資格實施機關留存;另一份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存檔。
5、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分別送達申請人。
(四)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達
(一)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
1、簽發和交接的項目文書資料符合規定,意見清楚,手續齊全。
2、存留歸檔的項目文書資料和申請材料規范、完整。
3、告知和送達申請人的有關事項及時、准確、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接收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轉來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
2、通知申請人分別領取有關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完成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文書、資料的送達工作。
3、對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進行清理,立卷歸檔。
(四)時限:10個工作日。
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別
民 族
申請日期
身份證號
文化程度
專 業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提交申請材料內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證(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張
3、(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兩門科目合格成績單(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4、( )合格學歷證書(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註:1―2項為必需提交材料,3、4項選其一。
受理意見
受理人:
年
月 日
審核意見
審核人: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公 章)
審批人:
年
月 日
備 注
註:此表一式兩張,承辦機關與實施機關各存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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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9:50
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
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計局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考務規則的辦法。
三、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試卷封裝封面、閱卷登記表、考場記錄單的設計與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四、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五、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於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鍾。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六、考試的承辦機關應做好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的審查工作,印製並向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證號、考試類別、考試日期、考試地點、考場號、座位號等。
七、考試進行前,考試的承辦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和考務規則的要求,確定主考、監考人員,編排考場,制定具體的考試安排,做好考試的准備工作。
八、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務規則和考場紀律,嚴禁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泄露試題或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考試時,主考、監考人員要各司其職,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九、考試結束後,考試的承辦機關要立即按規定封裝試卷,指定專人送交考試實施機關閱評。
十、考試中發現應考人員有違犯考場紀律行為時,監考人員應按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將情況如實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情節嚴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報告主考人員或考試承辦機關、實施機關按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考試實施機關要成立試卷閱評工作小組,制定閱卷、登分工作規程,並按工作規程的要求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工作。
十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閱卷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考試實施機關負責人解決。
十三、試卷閱卷、成績登記工作須於自考試日之起30日內完成,並應將試卷、閱卷登記表和考場記錄單等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後妥善封裝、保存。
十四、考試實施機關在考試閱卷、成績登記工作完成後,應將考試成績交由考試承辦機關於10日內通知考生。
十五、全國統一考試前一個月,國家統計局通過機要文件渠道向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試題(包括試題參考答案)。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試題要妥善接收、保管,並依此印製試卷。
十六、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屬於國家級考試,考試的實施機關和承辦機關要指定專人,按國家有關保密法規的要求,承擔試題、試卷的接受、保管、印刷、運輸等工作。
十七、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製試卷,應當按《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准印證》,到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復制單位印製。向印刷廠提交印刷的試卷清樣或軟盤,要有嚴格的交接手續。
十八、自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生成到考試結束為試題的保密期限,考試結束後,試題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嚴格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嚴格掌握可接觸試題人員的范圍,如發生泄密問題,要按國家保密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㈣ 關於統計職稱證書和統計從業證的區別
具有統計copy職稱,即有初級統計師或者中級統計師的相關人員無需考取統計從業資格證,可直接從事統計工作。這是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里明文規定得出的結論。
統計從業證是從事統計工作的上崗證。 統計師是統計方面的職稱,分為初中高三個級別。 有了統計職稱就不用考統計從業資格證了,可以直接從事統計報表工作。 但考取統計職稱不必先考取統計從業資格證。
㈤ 統計從業證書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呢
統計從業證書的有效期是兩年。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滾動管理辦法,考生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單科成績合格的,其成績在兩年內有效,逾期成績自行作廢。
依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第10號令)規定,凡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都要通過考試,經申請認定,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報考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5)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擴展閱讀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考試題型: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考試的試題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和計算題四種題型;
《統計法基礎知識》科目考試的試題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四種題型。
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新進入統計崗位人員,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聘任統計員職務;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在崗統計人員,可直接聘任統計員職務。受聘擔任統計員職務人員,領取統計員的職務工資。
統計員資格考試,主要是測試從事統計工作必須具備的一些基本知識,內容包括: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專業統計和統計法規。
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到底取消了沒
取消了,2017年1月5日財政部聯合其他部門發文,2017年中高級會計職稱考試,不再要求統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前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就是為了考職稱用的,即使不出台文件明確取消,職稱取消了會從,那麼基本會從也沒什麼用了。
㈦ 如何考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者
通常情況下,通過初級統計之後就視同於有了從業資格證書,但是執法檢查時可能會問下統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號碼。
㈧ 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後,主要從事什麼職業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做統計工作必須拿到的證書,只有有統計證書,才可以從事統計工作,統計工作其實很繁瑣,其實全國很多普查都是由統計人員完成的,他涉及到各個領域,社會的各個方面。
㈨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到底取消了嗎
根據國家統計局來18號令,國源家統計局對2015年12月31日前制發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10號)和《關於印發〈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試行辦法〉的通知》(統培字〔1990〕11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統函〔2005〕142號)、《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統辦函〔2005〕103號)、《國家統計局統計科學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失效。
因此,從2016年開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不再進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取消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還將繼續進行,具體操作辦法等國家統計局和省、市統計局明確辦法後再另行通知;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正常進行。
㈩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一定要繼續教育嗎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按照《統計從版業資格認定權辦法》的要求,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和《統計法基礎知識》兩個科目。其中,《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包含兩個部分。鑒此,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三部分組成,即《統計基礎知識考試大綱》、《統計實務考試大綱》和《統計法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統計從業資格證是全國統考,所以也是全國通用。每兩年一次繼續教育,但需要看當地統計局是否組織,而且不是強制的,不參加也不會作廢。繼續教育一般是到發證的統計部門參加,也可以在工作地參加。從業資格證後面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記錄,不用登記的。
綜上所述,統計從業資格不需要繼續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