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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資格

發布時間: 2020-12-03 16:00:52

Ⅰ 土地估價師考試

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國土資源部制定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土地估價師成績管理:單科合格成績實行三年有效、滾動管理。連續三個考試年度通過全部應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國土資源部統一印製、用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經考試、審核,合格者發給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土地估價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省級以上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換發證書。
凡脫離土地估價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不能給予重新注冊登記,其所取得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考試科目
全國土地估價師考試分以下5個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考試科目
全國土地估價師考試分以下5個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科目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科目四: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科目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Ⅱ 關於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報名時間各地可能稍有差異一般是5月,考試時間一般是9月,可留意當地人事考試網。
考試一共5門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科目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科目四:《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科目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
《土地估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匯編》
二、土地管理方面
《土地行政學》、《土地科學導論》、
《土地經濟學》(第五版)、
《地籍管理》
三、土地估價理論方法方面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不動產估價》
四、土地估價實務方面
《土地估價報告選編》
、《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農地分等規程》
、《農地定級規程》
、《農地估價規程》、
《城市地價動態監測技術規范》
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方面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我也准備備考2010年的土地估價師考試,目前我搜到的教材是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的一套5本《2010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考點采分(第二版)》,當當網上的比較便宜,可能會買這套書。

Ⅲ 土地估價師可以考嗎

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國土資源部制定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報名條件
編輯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Ⅳ 房地產公司就職有資格報考土地估價師嗎

就職於房地產開發公司也資格報考土地估價師。

土地估價師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4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4、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滿足上述任意一條都可以報考土地估價師。

(4)土地估價師考試資格擴展閱讀:

1、考試科目:

土地估價師考試科目共五科,全部實行閉卷考試,其中《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土地估價相關知識》三科為客觀題,《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為主觀題、《土地估價實務基礎》主客混合。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科目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科目四:《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科目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2、注意事項

(1)考試前20分鍾憑准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入考場,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到後,對號入座,並將兩證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

(2)遲到30分鍾不得入場,開考30分鍾後方可交卷出場;交卷時必須將所答試題(卷)、答題卡全部交回。

(3) 考試答題形式:主觀題在答題紙上用藍(黑)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答題;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塗,作答填塗時用鉛筆橫向塗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乾凈後,再重新填塗。

(4)不要卷折、弄臟、弄破答題卡,否則,將會造成誤判,影響考試成績。嚴禁在答題卡(試卷)的背面答題、塗寫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題卡(試卷)上做任何標記,否則,成績無效。

(5) 考生除可攜帶2B鉛筆、橡皮、尺子和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以及不具備文字儲存或音響功能的計算器用於答題使用外。

(6)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紙張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嚴禁將試題(卷)、答題卡帶出考場。各科試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後收回。

(7) 答題前,考生必須將姓名、准考證號等按規定準確填寫在答題卡(試卷)上,認真閱讀答題卡和試卷的答題注意事項。

(8)每個考生對應一張註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證號的答題卡。嚴格按規定的題號和位置用規定的筆填塗或作答,否則所答試卷無效。

Ⅳ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Ⅵ 土地估價師報考條件

(一)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046994.htm

Ⅶ 土地估價師的考試資格及要求有哪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准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託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於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Ⅷ 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是否就已具有執業資格

答:我國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與估價師執業分離制度,通過資格考試,只是取得了土地估價師資格。

Ⅸ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繼續教育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是指為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的專業技術和執業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識和技能持續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加深所進行的進修、培訓、研討等業務活動。繼續教育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土地估價領域科技發展、土地估價師知識結構拓展更新、業務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土地估價准則及操作規程;
三、土地估價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五、國外不動產估價技術及發展動態;
六、與土地估價相關的專業知識。
參考教材
各科考試范圍見《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08年)》(另行發行)。考試委員會不指定考試參考教材。考試參考資料為國家現行土地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准則、技術標准和技術規程等。《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10年)大綱目錄
第一部分 土地基礎知識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類
三、土地實體及特徵
四、土地權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識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規劃管理
四、耕地保護與土地整理
五、農用地轉用與征地管理
六、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七、土地市場交易與監管
八、地價管理
九、土地執法監察
第三部分 地價理論
一、土地價格的概念
二、土地價格影響因素
三、地租理論
四、區位理論
五、土地報酬遞減規律
六、土地市場理論
第四部分 土地估價方法
一、土地估價的概念
二、土地估價的原則
三、收益還原法
四、市場比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餘法
七、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
八、路線價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價實務
一、土地估價程序
二、土地估價業務受理
三、土地估價事項確定的內容
四、土地價格定義的界定
五、土地估價對象資料收集
六、土地估價現場勘察
七、土地市場調查與分析
八、土地估價案例的調查
九、土地估價方法選擇
十、土地估價結果分析與確定
十一、土地估價報告撰寫
十二、土地估價報告審核
十三、常見目的下土地估價
十四、常見用途土地估價
十五、其他土地權利估價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評估等實務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級
三、基準地價評估
四、路線價評估
五、城市地價動態監測
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評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著物及相關財產估價知識
一、房屋建築工程基礎
二、建築物估價
三、其他定著物估價
四、相關機器設備評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關稅收知識
一、稅收基本理論
二、土地稅收
三、房產稅收
四、其他相關稅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識
一、金融基礎
二、保險基礎
三、證券基礎
第十部分 會計與統計知識
一、會計知識
二、統計知識
第十一部分 土地與房屋測量知識
一、測量的基本知識
二、土地測量
三、房屋測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經濟與城市規劃知識
一、經濟學基礎
二、城市經濟學
三、城市規劃
第十三部分 地產開發與工程造價知識
一、土地開發
二、房地產開發
三、工程造價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價行業管理要求
附錄一:參考資料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技術規程和標准
三、行業自律文件
附錄二:試題題樣

Ⅹ 考土地估價師有什麼要求

一、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回從事相答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土地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以不動產為評價對象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務院於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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