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稱或職業資格
Ⅰ 報考公務員的時候要填「職務或職稱」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報名時:職務或職稱填寫
如果你是在職的,填寫你現在的職務(如科員\科長……)
如果專沒有職務或者屬職稱高於職務,就填寫職稱(如高級經濟師、注冊會計師……)
如果是應屆畢業生無職務,有職稱的填寫職稱(律師、會計師……)
如未考取職稱填「無」
Ⅱ 公務員報名職業資格和技術職稱怎麼填
看你自己有沒職稱和職業資格啊,有就填,沒酒不填,比如會計,中級,初級等
Ⅲ 公務員里的職稱或專業資格是什麼意思
職稱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資歷。比如,助理工程師,助理農藝師,初級畜牧師,高級畜牧師。
專業資格就是指你大學時所學專業,比如土木工程專業,工商管理專業等等。
Ⅳ 關於公務員報考填寫執業資格和技術職稱
執業資格你應該填無,技術職稱就填你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測量工),關鍵是看和你考的崗位有沒有關系,沒有的話填不填關系不大
Ⅳ 公務員考試報名中,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職稱證分別是指什麼其與崗位需求專業的相關性由哪裡判定
職業資格證書是持有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能力的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從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兩種。其中,從業資格是政府規定技術人員從事某種專業技術性工作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准,可通過學歷認定或考試取得。執業資格是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行的准入控制或水平評價方式,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開業或獨立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准和能力水平的證明,可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定期舉行,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職稱證,是專業技術職稱證的簡稱,是指經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單位)、行業或中央企業、省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機構評審通過後所發放的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報考人員若具備上述三類證書之一,且自己認為與崗位要求的專業相關,則可以在報名系統中選擇「具備與崗位要求專業類似的職稱及執(職)業資格證書」,並寫明自己的證書名稱,由審核單位根據崗位需求的專業與證書的相關性進行評判,如審核單位認為該證書與崗位需求的專業相關度較高,將予人工審核通過。如遇人工審核的疑問,建議報考人員直接咨詢審核單位。
Ⅵ 2012公務員省考中的「職稱或職業資格」指的是什麼
若沒有請填「無」,後面寫著的
Ⅶ 公務員職稱等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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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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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報考公務員的時候要填「職務或職稱」是什麼意思
公務來員報名時:
1、職務或職稱源填寫如果你是在職的,填寫你現在的職務(如科員\科長……)
2、如果沒有職務或者職稱高於職務,就填寫職稱(如高級經濟師、注冊會計師……)
3、如果是應屆畢業生無職務,有職稱的填寫職稱(律師、會計師……)
4、如未考取職稱填「無」
Ⅸ 公務員考試中要填的職務職稱指什麼
公務員報名時:職務或職稱填寫
如果你是在職的,填寫你現在的職務(如科員、科長……);
如果沒有職務或者職稱高於職務,就填寫職稱(如高級經濟師、注冊會計師……);
如果是應屆畢業生無職務,有職稱的填寫職稱(律師、會計師……)
如未考取職稱填「無」
(9)公務員職稱或職業資格擴展閱讀: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中國公務員正規統一都叫國家公務員,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都是國家公務員,具體才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地方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種形式:
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系,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性質一樣,都屬於招錄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公務員政策可參看國家公務員網的相關政策。
地方公務員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錄考試兩種,資格考試即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參加具體部門的一些考試,有的直接面試考核。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採用的是招錄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和中央公務員考試程序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