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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

發布時間: 2020-11-18 03:42:42

Ⅰ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怎樣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採用會計年度、使用計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計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賬務會計報告的編製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採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採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Ⅱ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准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天內向申請人頒發會

B (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決定是否頒發證書,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證書。)

Ⅲ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是( )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版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權的法定條件是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Ⅳ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錯誤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准予頒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證書的決定,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 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 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Ⅳ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一定期限的,應當填 寫注冊登記

這里是說【離開會計工作崗位】,確實是6個月。90天是【上崗注冊登記】的規定。記下來就好啦~~O(∩_∩)O~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規定。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Ⅵ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Ⅶ 判斷題 2.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天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這句話可以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書中可以找到,所以是對的。

Ⅷ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有哪幾個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Ⅸ [單選題]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

這題應該為D。
記得這題我在考呀呀網站上做過的,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Ⅹ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 )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1.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注冊登記情況
3.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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